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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地勘院一副院长获刑

8月30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白某(55岁)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白某原系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副院长兼包头地质勘查施工有限公司二公司经理。

青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白某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副院长、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副院长的职务之便,为内蒙古中海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白音乌拉煤田达来区南端二区成功开采出煤田提供帮助。该公司董事长李某某按照此前的约定给予白某30万元。2012年,白某利用职务之便,在该公司履行与天津众兴集团公司的勘探合同过程中给予帮助,后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梁某某给付的20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白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白某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其中有1046507元不能说明来源,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受贿的50万元和来源不明的财产1046507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杨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