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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车外发生事故,可否转化为第三者认定?

【案例】2015年5月28日,邵某驾驶某公司的一辆重型半挂车行驶到G6出口处时,撞向前方因故障停在行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的一辆车上,致使正在这辆车(车主为杨某)下的驾驶人牛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牛某负次要责任。邵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保险,杨某的车辆投保交强险。牛某的亲属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81582.6元。保险公司认为,牛某系该车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应当赔偿的受害人。法院经审理认为:牛某虽然是驾驶人,但是肇事车碰撞时,他不在车上,没有从事驾驶行为。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他以转化为本车以外的第三者,应当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

【分析】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第三者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的,交强险应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本案中,牛某的身份为第三者,因此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供稿)

[责任编辑:杨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