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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这12种不良行为将入"黑名单"

昨日,记者采访获悉,为进一步落实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惩戒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近日,我市制定出台了《呼和浩特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凡是有12种不良行为之一将纳入市“黑名单”。

据了解, 12种不良行为为:1、由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1年内被处以2次以上(含2次)行政处罚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虽无人员伤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市有关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5、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和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及设计生产规模采矿的,且未按市有关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6、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应资质,非法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的。7、承担安全评价、论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出具虚假证明的。8、拒绝或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9、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且未在市有关监管部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10、不按时支付事故伤亡赔偿、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11、符合纳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黑名单”条件的。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悉,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年,自公布之日计算。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责任编辑:杨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