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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什么?如何管?城管或可处罚城市道路违法停车!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发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16年8月19日到2016年9月18日。《办法》明确执法范围包括“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执法范围

涉及环保交通食药等6个领域

《办法》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处罚权等6个方面。

中国城市管理协会会长罗亚蒙表示,执法范围内的6个方面是对近20年来城管执法实践的部分总结,但这部分并没有创新内容,“过去各地城管执法不统一,但之前这6项内容均存在”。而且,从全国各地的执法实践来看,这6项包括的内容并不是十分全面,且滞后于部分地区的实践。例如,山东青岛有部分地区把海洋渔业的执法权划给了城管局,还有内蒙古的鄂尔多斯把草原执法也划给了城管局。

对于“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罗亚蒙介绍,这其中的城市道路指的是非机动车道。在2002年时,国务院就已经把这项执法权交给了城管执法局,只不过各地的情况不一样,这一项并不是创新。

罗亚蒙说,十几年前国务院曾明确发布,机动车道上的违法停车行政处罚权归公安交管部门,非机动车道上的违法停车行政处罚权归城管部门。但是因为涉及利益问题,每个城市的情况不同,有些城市的公安交管部门交出了非机动车道上的违法停车行政处罚权,有些城市的没有交出。“如果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全部划给城管执法部门,算是有所进步,但又可能出现难以执法到位的问题。”

■队伍建设

协管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

《办法》中第三章为队伍建设。其中第十八条指出,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此外,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办法》还指出,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交流。

《办法》中提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适当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但是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应当逐步减少。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事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和行为规范。

罗亚蒙介绍,目前全国城管执法系统协管人员大约有100多万人,不具有执法资格,但又参与执法工作,时常发生暴力冲突事件,需要认真加以解决。现在的问题是,不把城管执法人员资格合法性的问题解决,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而此次的《办法》中在城管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上没有涉及到该问题,建议把城管执法人员的资格合法性问题写入《办法》。

罗亚蒙表示,按照现在的法律要求,执法人员本人要具备公务员或是参公事业编制的身份,并且要通过考试,取得省一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才能够上岗执法,“城管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问题,这点是必须要明确的”。

■执法保障

全国统一执法制服标志标识

《办法》中第四章为执法保障,第二十四条指出,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全国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

第二十七条指出,城市管理领域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

罗亚蒙表示,从城管建设的法制建设来看,征求意见稿和之前相比有进步,“过去没有全国范围内城管执法的规范,从无到有就是进步”。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全国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

“这一项目是最有纪念意义的进步,这是杂牌军向正规军过渡的标志”。罗亚蒙说,过去城管执法标志和服装五花八门,全国统一之后有利于树立和改善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有利于城管执法队伍增强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

■焦点

临时工犯错由主管部门担责

城管暴力执法频发,此前,城管执法部门曾数次将责任推诿至协管人员等临时工身上。《办法》中明确,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姜明安曾表示,这也意味着,日后“临时工已开除”无法作为相关部门的免责牌,避免临时工“越轨办事”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的现象。

此外,《办法》还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应当逐步减少。

协管人员职责也被明确为,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事务。

■专家观点

◎执法范围应该更明确

执法范围中交通管理方面,《办法》提出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有行政处罚权。

“也就是可以直接贴条”。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行政法教授王敬波解释,就是交管部门的一部分权限划归过来,相当于综合权限。

她认为,《办法》中体现出坚持综合执法的发展方向,合理体现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的关系。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在立法方面也可行。

但她提出,不同领域的划分可能会引发新的权限交叉,建议执法范围应更明确,注意权限切割,划分权限应进一步研究其科学性。

那么之前,城管对于违法停放的机动车是否有行政处罚权?

记者从北京市一线执法的城管队员处了解到,他从2009年到一线工作至今,北京的城管队员没有对违法停车进行过行政处罚,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接到过通知说城管队员可以对城市道路上的违法停车行使行政处罚权。

记者还从一线的交警处了解到,北京市内的违法停车绝大多数由交警和部分派出所的公安民警“贴条”,城管对违法的停车场有执法权。

◎无法解决多部门合作问题

王敬波表示,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方面。《办法》是一个部门规章,因为层级所限,所以对很多的事项是无法进行规定的,尤其是城管执法涉及到多个领域,它需要解决综合执法和专业部门执法之间的关系,“城管执法会涉及多个部门,用一个部门的部门规章进行规定,从立法层级上没有办法解决和多部门合作的问题”。

再有,在职能的配置上,尤其是对街、乡、镇执法主体的改革缺乏弹性。比如,《办法》中提出,“市辖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派出”就是限制了街、乡、镇作为执法主体的可能性。有一些地方实施了以街、乡、镇为执法主体的综合执法体制,“我认为应该给地方更多的探索的空间,不应该通过这个部门规章进行固化”。

王敬波认为,《办法》中没有体现公众参与的内容,包括部门间信息共享问题、公众如何有效参与到执法当中,这些内容有所缺失。

■相关链接

《办法》规定的执法范围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据《京华时报》《新京报》)

[责任编辑:李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