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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检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

近日,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集中3天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经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情况进行了检查。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从2015年5月1日起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此次检查批发、零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的企业,应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对定点批发企业,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渠道销售、购销手续是否齐全以及到货确认情况等;对定点零售企业,重点检查凭精神药品处方销售情况;对医疗机构,重点检查处方开具情况。此次检查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共390家,出动车辆316台次,出动人员979人次。通过检查,未发现有违规经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的情况。

(王继国)

[责任编辑:杨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