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继母子关系能否解除?

黄某某年幼丧母,6岁时其父与丁某再婚,黄某某随二人共同生活。前年其父病故后,黄某某染上赌博恶习,经常夜不归宿,并且偷拿丁某的钱去赌博。丁某对黄某某无力管教,经常发生矛盾,无奈要求与已成年的黄某某解除继母子关系。

法官认为,继母与生父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双方继母子关系的纽带。继母子关系类似于生母子关系,而不同于收养关系。继子接受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系长期自然形成,不能消除。双方之间既有姻亲关系,又有抚养关系,不因生父死亡而自然解除。

对照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丁某与已成年的黄某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包含两方面,一是将来丁某年迈,黄某某对其应尽赡养照料义务;二是丁某去世后,黄某某享有对其遗产的继承权。丁某要割断与黄某某之间的关系,可以放弃要求黄某某赡养的权利,并以遗嘱形式剥脱黄某某的继承权,无诉讼解除继母子关系之必要。

解除继母子关系的诉求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能否解除的批复》虽明确规定继父母、子女一方起诉要求解除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但该批复已于2013年1月18日被废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婚姻法仅在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生父母双方离婚,或者生父母一方死亡时,子女与另一方的血亲关系并不解除,法律亦不支持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解除血亲关系。因此,继母与继子因长期抚养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亦不能解除。

[责任编辑: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