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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网络广告,大V就该有大担当

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在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时表示,网络大V应对自己发布的广告尽到广告发布者义务,如广告违法,网络大V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问卷网,对2000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仅30.1%的受访者信任网络广告,70.6%的受访者认为网络大V在转发广告时需对广告负责,大V转发的广告会影响28.4%的受访者的购买行为。(8月16日《中国青年报》)

但有人流量处,即有广告。市场逐利之下,广告无处不在,互联网作为新生事物,也不例外,而网络大V的一呼百应的号召力,打个喷嚏乡野匹夫都能知道的影响力,昭示出他们的广告影响力,决定了他们天然的广告发布者或者转发者身份。同时,基于各种利益考量,网络大V也乐于成为网络广告的发布者或者转发者。有道是,有多大权利就该有多大义务,有多少收益就该有多少风险,故而,发布或者转发网络广告,大V就该有大担当。而七成受访者认为网络大V需为自己转发的广告负责,也佐证了这点。

但是,要强化转发网络广告的大V担当,需要法治更多作为。首先,在网络广告的生产中,真实性、合法性问题有待法治发力。据专业人士透露,正规的广告公司很少负责网络广告,特别是微博上的广告策划与运营。而且,这些小公司并没有相应的法务部门去审查广告合法性,导致网络广告存在真实性与合法性问题,对此,我们需要借助“谁代言谁作保”、“用过说好”的原则,同时,需要相关部门强化对于网络广告的监察,确保真实、合法,维护网民权益。

其次,也是尤为关键的问题,那就是网络广告的界定问题。虽然广告法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但是,有多少网络广告并没有广告的字样,甚至于,在一些网络大V的微博上,他只是像写流水账似的说“好累好疲倦,喝了XXX饮料,登时神清气爽,工作更有劲了……”可以说是无缝对接自己的生活,这种,能否作为广告认定,但从效果来看,它确实起到了广而告之的效果。或者借助其他事件而衍生出的“软广告”,如何认定?这都需要法治更多作为。

进而言之,虽然广告法中明文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也适用广告法的各项规定。但是,由于互联网是新生事物,故而,对其的规范还有待加强。从网络广告的生产制作、把关上网,以及它的标识明确性、合法性、真实性,相应的权利与义务都该由法律进一步明确,并落到实处,唯此,才能强化转发网络广告的大V担当。

[责任编辑:贾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