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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议 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法条】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案例】 公司以签有“三方协议”为由拒签劳动合同,小孙是管理专业毕业生,入职某商贸公司,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对此,某商贸公司解释称:公司、小赵及小赵的毕业学校间签订有“三方协议”,协议已经确定了小赵的劳动关系。一年后,小赵与公司就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提起劳动仲裁、诉讼。公司以双方间无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与小赵之间并无劳动关系。虽然最终法院依据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认定了小赵与商贸公司间的劳动关系,并判决商贸公司向小赵支付工资,但双方间没有劳动合同文本的客观情况,确实给小赵此前的维权造成了不小的障碍。

【法官说法】 法官解释说,“三方协议”是明确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在应届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作岗位、工作待遇等劳动法中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的书面文件,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一方的重要证据。在签有“三方协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签,毕业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倍工资差额。

[责任编辑: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