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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受害人死亡, 精神赔偿金能不能继承?

70岁的张某在旅游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其乘坐的大巴车与尚某所开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身体受伤,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此次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尚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出院后,要求尚某赔偿,但被尚某拒绝。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成,张某将尚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在审理过程中,张某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鉴定报告出来后,张某自然死亡,法院通知其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最后依法支持了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尚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人的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只有其自身能体会到,别人不可替代,具有特定人身性质,张某已死,其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随之消失,因而不能给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更不能由他人继承。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了原判。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到底能不能继承?

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萍表示: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于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的补偿,主要通过支付金钱的方式进行,所以受害者一旦提起诉讼要求赔偿,那么其实质上已经转为财产赔偿责任,即通过财产赔偿来填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该赔偿财产就转化为受害人预期可得的个人财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予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根据这条规定,张某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其生前提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

(刘军 周宇慧)

[责任编辑:杨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