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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一男子侵占集体补偿款自首退赔获轻罚

东胜区某村小组组长张某侵占集体补偿款333495元,后因自首退赔获从轻处罚。

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东胜区某村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以个人名义与国土资源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协议,将41亩集体土地的补偿款82000元据为己有;以个人名义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征收及其他附属物拆迁补偿协议,将征拆集体所有的一处公用厕所的补偿款251495元据为己有。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经营管理集体事务的职务便利,将集体财物合计333495元据为己有。

2015年5月,张某主动到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占用集体征拆款的事实。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赔。

本案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数额达到巨大标准,应在5年以上处罚。但在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并实施,其中对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做出调整,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数额属于较大,应当在5年以下量刑。法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具备自首和退赔情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

[责任编辑:贾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