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小孩溺水 父母未尽监管担主责

近日,土右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儿童溺水案,由于儿童父母为主要过错方,案件的审理在当地引起了较大社会关注。

2015年8月3日下午4时许,池某与小朋友王某、白某等4人在将军尧镇杨家圪旦扬水站的水池内玩耍。当天晚上,池某还未回家,家人心急如焚,找遍了村子的每个角落都无果。次日凌晨3时许,池某的父母接到电话,称池某在将军尧镇杨家圪旦扬水站的水池内玩耍溺水身亡,现已被附近5个村民打捞上来。

这一消息犹如晴天霹雳,池某的父母悲痛欲绝,当他们赶到现场时,面对孩子溺水身亡的事实,两人已无法站立,池某的母亲更是几次哭晕厥。在事发现场,只有一片水池,扬水站的水池周围没有设立任何遮挡,或者是提醒人们此处水深、严禁游泳的告示牌。池某的父母认为,如果扬水站采取上述措施,那么孩子们看到这些警示肯定会注意,也就不会发生此次溺水事故。事发后,池某父母将涉案扬水站承包人刘某某和杨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池某死亡时年仅12岁,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与其年龄相应的民事行为已具有一定的认知。涉案扬水站距杨家圪旦村距离较远,且中间有一处10米多高的黄河防洪坝拦截,池某无视安全到扬水站水池玩耍,溺水身亡,自身存在过错,其父母作为池某的监护人,未对其尽到监护、看管义务,故其父母应对池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刘某某、杨某某作为水站承包人,其二人对该扬水站具有占有、使用、管理、维护义务,事发时虽值停止灌溉期间,但被告刘某某、杨某某未将涉案水池内蓄水排干,且周边无人看管,亦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其二人未尽到有效管理及安全防范义务,对池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对池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土右旗人民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被告刘某某、杨某某对原告之子的死亡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193268.4元。

[责任编辑:孙净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