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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有两份遗嘱该如何继承?

【案例】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在王老太晚年,其女无微不至的照顾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其子对王老太却不闻不问。王老太为了感谢女儿,立下公证遗嘱,表示她的3间房屋由女儿继承。后来,王老太又立下书面遗嘱,她的3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不久,王老太去世。

【分析】《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据此,本案中,王老太所立的后一个遗嘱是自书遗嘱,不能对前一个公证遗嘱产生撤销或者变更的效力。只有公证遗嘱才可以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所以,王老太所立的前一个公证遗嘱是有效的,王老太的女儿获得3间房屋的所有权。

(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供稿)

[责任编辑:杨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