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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规则反映奥林匹克精神

中国游泳运动员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奥运会上被澳大利亚运动员“暗算”,比赛前夕澳大利亚运动员表现得非常傲慢,并且用“吃禁药”当众羞辱中国运动员。中国运动员在比赛中以微弱的差距获得亚军。

比赛结果出来之后,中国运动员感到委屈。新闻媒体打抱不平,有的认为应当追究澳大利亚运动员的责任。但也有一些新闻媒体认为,比赛规则就是这样,只要能达到胜利的目的,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不择手段。当年在世界杯比赛过程中,为了激怒法国足球运动员,意大利足球运动员曾经使用过类似的方法,使法国足球运动员被罚下场。只有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才能在比赛场上赢得胜利。

笔者认为,体育比赛的规则反映出奥林匹克的精神。如果在体育比赛过程中使用不当的方式获取胜利,那么,虽然无法改变比赛的结果,但运动员必须受到谴责。这是因为奥林匹克精神的核心是公平竞赛,如果在比赛过程中采用人格侮辱或者恶意诽谤的方式,以达到干扰比赛的目的,并最终取得胜利,那么,这样的比赛就意味着采用精神上的“激素”打败对手,这样的比赛实际上是一种不公平的比赛。无论是奥林匹克的宪章,还是体育比赛的规则,都不允许采用这种方式赢得胜利。所以,中国代表团有理由向组委会提出申诉,国际奥委会有权力要求澳大利亚运动员公开赔礼道歉。

比赛必须是公平的,不能一方面禁止药物在比赛中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却允许运动员采用激将法,以羞辱的方式赢得比赛。在比赛的关键时刻当众羞辱竞争对手,这是一种没有风度的表现,同时也是一种违背奥林匹克精神的行为。澳大利亚运动员必须为自己的行为道歉,必须确保类似的行为不再发生。部分学者私下认为,在体育比赛的过程中干扰对方的心理活动,是在实力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常用的做法。笔者认为,采用心理战取得胜利无可厚非。但是,正常的心理战术和人格侮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假如采用人格侮辱的方式,试图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那么,最终必然会导致公平竞赛变成人格攻击。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指控中国运动员服用禁药,这不是一种所谓的心理干扰活动,而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和比赛中的合理犯规有所不同。合理犯规是在违反规则的情况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侮辱他人的人格则是在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当然,民事侵权属于自诉行为。中国运动员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但不管怎样,应当鼓励中国运动员勇敢表达自己的意见,如果这种侮辱人格的行为在奥运赛场上继续蔓延,那么,有可能把公平竞赛变成心理大战。

当然,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中国运动员应当深切地意识到,比赛场上可能会出现非常复杂的局面。中国运动员一方面必须具备过硬的素质,面对复杂的环境沉着冷静,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发挥自己的水平;另一方面,必须巧妙地避开可能出现的各种攻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分散精力,全力以赴去争取胜利。中国人越来越淡化奥运金牌意识,对奥运会比赛的胜负有了平常心。但是我们也应充分意识到,假如每个人都以看客的心态面对成败得失,那么,这个社会就没有了精神。中国人可以不在乎奥运比赛的结果,但是,中国人必须在乎奥林匹克精神。

奥林匹克精神体现了现代文明的价值,只有遵守奥林匹克的精神,才能维护运动员个人的正当利益,也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国家利益。规则不是破坏现代文明的工具,规则也不是恶意攻击他人的利器,规则体现人类文明的价值追求。如果在比赛过程中滥用规则,践踏奥林匹克的精神,那么,应当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中国运动员可以原谅澳大利亚的运动员,但是,澳大利亚运动员的拙劣表现,应当为他人所不耻,让所有的运动员以此为鉴。

[责任编辑:贾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