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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的实施将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对于有效缩短安置周期,减少过渡安置费用,满足棚改居民个性化安置需求,化解房地产库存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基本方式主要包括政府搭建服务平台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货币补偿三种。政府搭建服务平台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是指在尊重棚改居民自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改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信息服务平台,由棚改居民自主选择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满足其个性化的住房需求。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通过集中采购方式,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改居民。货币补偿,是指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棚改居民。

参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地区和企业、居民,除享受国家已出台的其他棚户区改造支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税费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相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