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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文明游客不能止于被限乘机

昨天,国家旅游局公布了《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针对近些年频发的游客不文明行为、出游安全、不合理低价等问题均作出了相应规定,并首次明确旅游网站提供虚假信息也需担责。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方面表示,为贯彻落实《旅游法》有关规定,适应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旅游形势的变化,国家旅游局此次对《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了《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现公开征求意见。(8月2日《京华时报》)

在《条例》中,专门规定了不文明行为严重的游客,将会在乘坐航班时受到限制。如此的规定,目的正在于通过“黑名单”的方式,对某些不文明的游客进行限制,从而产生惩戒警示作用。不过,面对不文明游客,假如只是依赖于被限乘机的方式,则明显过于单一和局限,所产生的效果也可能会大打折扣。

众所周知,在《旅游法》中,其实早就规定了对不文明游客实施“黑名单”制度。不过,“黑名单”制度实施之后,一些游客依然存在诸多不文明行为,每到节假日,不文明情形仍然是频频再现。其实,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则在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被发现具有随机性和偶然性,难以确保所有的不文明行为都被列入“黑名单”,“漏网之鱼”的存在会让一些不文明游客我行我素。另一方面,当前的“黑名单”制度的推广,虽与个人的征信系统挂钩,但具体到各部门的操作和执行,并没有形成统一明确的标准。

对不文明行为严重游客限制乘机,表面上是一种资格性质的惩戒和约束,从而让不文明行为严重的游客因此而付出代价。其实,如此的做法背后,依然面临不文明行为容易遁形、执行不力等多方面的隐忧。更为重要的是,乘坐飞机只是个人出行方式的选择而已,并不是唯一的出行方式。假如,不文明行为严重的游客被限制乘机,其依然可以乘坐高铁、汽车甚至驾驶私家车,并不会对不文明游客的日常出行造成太大的影响。

根据条例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并向公安、海关等部门和机构通报,由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根据职责权限进行惩戒。那么,在这种乘机模式下,只是局限于“可以”的表述,表明了惩戒方式和标准具有选择性,必然会弱化惩戒方式的力度。当惩戒标准存在弹性空间,各部门机构出于自身利益衡量,惩戒可能会成为空谈,而不文明游客就可能因此而逃避惩罚。

对不文明行为严重的游客限制乘机,不过是惩戒不文明行为的一个缩影。更为重要的是,要在此基础上,探索和完善惩戒机制,细化惩戒的方式和标准,形成无缝隙的覆盖,避免出现“漏网之鱼”。同时,各部门机构之间,应该形成游客不文明信息的共享和联动,让不文明游客一处不文明,而处处受到掣肘和羁绊。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让不文明游客付出沉重代价,倒逼每位游客自律和警醒,进而构建起文明有序的旅游环境。

[责任编辑:贾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