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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出台《乌海市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乌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迸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乌海市人民政府于7月13日印发了《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的通告》(第5号)和《关于印发<乌海市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6]37号),《乌海市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该《办法》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发放范围、标准、周期、程序、日常管理均做了详细的规定,同时专门针对新购置车辆、6年内安全技术免检车辆、燃气车辆环保标志的发放工作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该《办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范围、发放程序、发放要求,对提高乌海市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规范乌海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