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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棚户区改造有新招—向社会购买服务

棚户区改造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小康社会建设,事关新型城镇化稳步推进。内蒙古自治区从2008年开始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以来,到2015年底共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 132.6 万户,累计完成投资 2160.3 亿元。今年为加快棚改步伐,4月份自治区政府下发《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以创新工作方法,实施通过向社会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方式,撬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棚改工程。

新的办法规定,按照市场机制,把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居民棚改意愿调查、棚改项目可行性论证与评审、征地和拆迁、建设或筹集安置住房、货币化安置、棚改项目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交给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地方财政部门则会同棚改服务的政府购买主体部门,向棚改服务承接主体支付费用。

根据自治区政府制定的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方案,服务承接主体须是依法登记成立、具备提供相应棚改服务能力的企业,以及明确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且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地方财政部门、服务购买主体部门将实施全过程监管,并进行绩效考核评价,以保障工作透明度和服务质量,提升资金效率。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指出,“十三五”期间,内蒙古将继续推进棚户区改造工程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其中2016年全区将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22.1万户。向社会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对地方政府转变职能、加快棚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