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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逼孕妇辞职 执法不能当“看客”

报载,怀孕7个月,成都准妈妈王梅(化名)接到公司的通知——她被调到37公里外的金堂厂区。王梅表达不愿变更上班地点的意愿后,她的办公室和宿舍钥匙被收走,公司打卡机里的指纹记录也被删。王梅夫妇最后无奈和公司达成了协议:产假期间不发工资、社保费用自缴、产假休完离职。(见7月27日的《华西都市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中享有特殊的保护及相关的福利待遇作出了详细规定。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该公司逼孕妇辞职,明显违法,当地有关执法部门为何置之不理?

虽说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强调和重视公民的生育权,既是对家庭负责,更是对社会繁衍负责,全社会包括企业理应呵护怀孕休产假的女职工。而今,公司逼孕妇辞职,说明该公司没有尽到应有的社会责任,没有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保护生育权的法律法规。这说明,法律是法律,执行归执行;法律再好,执行不到位,法律也会成为“画饼”。据全国妇联一份调查显示,有40%的妇女在孕期期间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因生育等正常生理行为受到权益侵害,许多怀孕或休产假的女职工或被扣工资,或被用人单位开除,这成了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用人的“潜规则”。有的企业为规避公开违法,习惯于采取调岗,降薪等办法逼迫女职工辞职,让女职工欲哭无泪。其背后折射出女职工生育权的保护成了“鸡肋”。

殊不知,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2016年1月修正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国家和省里的法律法规都在保护女职工的生育权,而今,该公司公开变相违法,逼孕妇辞职,还有恃无恐,阻扰记者采访报道,为何一直没有执法部门管一管呢?

按理说,当地的妇联、工会、劳动等部门都可以过问或反映或干涉或查处,为何一直等到省总工会介入后才有转机呢?看来,公司逼孕妇辞职这件事给我们最大的教训是:对于侵犯女职工生育权的行为,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必须站出来,实行“零容忍”;否则,不知还有多少“王梅”们成为法律法规保护下的牺牲品。

[责任编辑:贾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