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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差价损失的认定

【案例】2007年7月15日,刘某将自己的一套商品房以13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徐某,并在当日交付了房屋。双方以收条的形式约定:刘某将房屋出售给徐某,徐某先支付100万元,剩余38万元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后付清。2011年1月23日,刘某又将此房以35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姜某。7天后,刘某将房屋过户给姜某,姜某取得此房屋所有权证。徐某得知房屋被转卖他人后,将刘某和姜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且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装修费、差价款及房租损失共计248.4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刘某返还徐某购房款100万元并赔偿差价损失214万元。

【分析】刘某认为其与徐某之间是房产抵押借贷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关系。因为房屋买卖必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他与徐某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双方之间不是房屋买卖关系。法院认定刘某与徐某签有收条,承诺将此房屋出售给徐某,并将房屋交付徐某使用,双方确实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而刘某将房屋另行出售,导致其与徐某的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存在违约行为。考虑到刘某违约行为的恶劣性质及主观过错,法院判令其不仅要退还收取徐某的购房款,还应将此房屋另行出售的差价214万元全部赔偿给徐某。(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供稿)

[责任编辑:杨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