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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抵押诈骗 两名男子获刑

新报讯  男子范某和李某通过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然后伪造车辆各种信息,将车抵押给第三人进行诈骗。日前,被告人范某和李某被判刑。

2015年1月,云某(另案处理)与范某从呼和浩特市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一辆黑色大众轿车。之后,云某通过假证制造者伪造了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和车辆所有人身份证。范某冒充该车的所有人,向受害人梁某以抵押的方式借款7万元。3月10日,云某到梁某家将车钥匙拿走,并声称要还钱,可是之后一直推脱没还。

范某与李某又于2015年5月18日、5月19日、6月4日、6月5日、6月30日,从这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5辆汽车,然后伪造《机动车登记证》和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将车辆抵押给郭某、王某等受害人。范某伙同他人以及李某共同诈骗47.39万元;李某伙同范某诈骗31.29万元。二人将诈骗所得款项挥霍。

2016年7月11日,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范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实施诈骗,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法院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7万元。

[责任编辑:付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