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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共和国的缔造

 

书名:美利坚共和国的缔造:1776—1787

作者:戈登·S. 伍德 著

出版社: 译林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6年5月

内容简介:

独立战争拉开了美国革命的序幕,与此同时,美国国父们也开始了思想上的探索与交锋。如何防止政府权力的专断和扩张,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如何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侵害,对民选代表的权利加以提防?革命一代的美利坚人不仅创造了一套全新的政治体制,而且构建了一套全新的政治观念,这是许许多多的政治人物行动和思考积累的结果。《美利坚共和国的缔造:1776—1787》记录了从《独立宣言》的发表到联邦宪法颁布的十余年间各种思想在美利坚社会的碰撞,揭示了美利坚人思考政治的方式,展现了美国革命时期政治文化变动的宏大气象。

作者简介:

戈登·S. 伍德,生于1933年,当代美国历史学家,1964年获得哈佛大学史学博士学位,后先后任教于哈佛大学、威廉与玛丽学院、密歇根大学、布朗大学、剑桥大学等高校,并长期担任《纽约书评》和《新共和》的撰稿人。他的代表作《美利坚共和国的缔造》于1970年获得美国史学界最高奖项班克罗夫特奖。1993年,伍德获得普利策奖。

【试读连载】

  第五章 代表的本质

  1. 代表制议会

把行政长官放到合适的位置或许给新的州宪法奠定了基石,但建立自由政府的工作远未完成;还需要构建立法机构。没有人会怀疑这一机构是所有政府中最重要的部分。一位罗德岛的居民效仿洛克和一切优秀的辉格主义者宣称:“正是在立法机构里,共和国的所有成员联合起来,组成一个具有凝聚力的生命共同体。这是赋予共和国形态、生命与统一的灵魂。”事实上,美利坚革命之所以发生,完全是由于英国人“宣布,他们在所有事情上都掌握为我们制定法律的权力”,从而威胁到美利坚人作为自由人的生存根本。立法就是制定法律,约翰·亚当斯说,“良好的政府是法律的帝国”,“那么,第一个问题就是,法律应如何制定”?有一件事情是确凿无疑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表示,即“不经人民的同意及批准,任何法律都不具有合法性及约束力”。

但是,对1776年的美利坚人来说,立法机构不仅仅是他们新建的州的最高立法权威,而且还是革命从总督手中剥夺的大部分行政特权的继承人。正如一位教士1774年所宣称的,议会承担了行政长官传统的权力,意味着在“所有有关与其他国家和平及战争的公共讨论中,在与它国结盟、派遣并接纳大使、自然联合与签订协议、规范和管理商业及贸易等等问题上”,人民有发言权;这不仅仅是对令人担忧的行政长官权力进一步限制的手段,而且事实上是政府责任重大转移的标志。各州的立法机构,尤其是下院,不再仅仅是行政长官权力的附属品或制约机制,它们自身已经成为政府 — 这是政治权力的革命性转变,一些美利坚人,比如理查德·亨利·李,由此注意到,他们的新政府“在相当程度上是一种民主的政府”,尽管“还有州长和第二个立法部门”。应该说,既不是广泛普及的选举权,也不是所设立的政府各机构选举机制,而是如此之多的权力分给了议会的人民代表,使得1776年的新政府看起来如此像是民主制。

几乎所有革命的州宪法(宾夕法尼亚、佐治亚和佛蒙特除外),都把他们的立法机构分为两院,这与他们殖民地时期的经历以及所继承的混合或平衡政府的观念相一致。参议院或上院在平衡宪法中代表贵族的因素(后面将有讨论)。与英格兰的贵族院一样(但又与英国贵族院有明显区别),理论上它代表与人民有别的某种因素。立法机构的真正重要性在于它是社会中民主因素的宪政载体,或换句话说,人民本身。对于所有辉格派而言,毋庸置疑的是,“立法机构中的一个院应属于人民”,因为,正如特拉华和马里兰的州宪法所称,“人民参与立法的权利是自由的最佳保障,也是所有自由政府的基础”。确实,在所有开明人士看来,要让人民避免“或迟或早地受到行政长官的压迫”,大众的参与绝对必需。唯有在宪法中体现民主,才能使政府忠于公共福利。正如约翰·威瑟斯庞在普林斯顿给学生们讲课时所说的那样,“大众总是集体地真正倾向公共利益,因为这是他们自己的利益。他们就是大众”。

所有美利坚人都同意,“制定法律的权力原本属于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那些能够普遍行使这一权利的人民是幸福的;“但是,唉!……这一平等而完美的立法制度在世界上极其罕见,只能存在于小的共同体当中”。一旦一个国家的居民人数发展到相当数量时,“要所有居民都出席一个大会,既不方便,也不实际”。一般都认为,由于不可能让所有人一起集会,因而出现了代表制这一英国人的伟大发明。通过代表的机制——“少数人代替多数人”——“一个幅员辽阔国家”的人民仍然能够在立法过程以及政府管理过程中表达他们的意愿。对美利坚人而言,在整个革命战争时期,没有任何一个政治概念的重要性超过代表的概念。““代表,”他们一遍又一遍地告诉自己,“是支撑自由政府的双脚。”“要想政府是自由的,必须有代表制为基础;保护这一神圣的权利应当是所有政府最伟大的目标。”唯有通过在各个议会下院公正地代表他们自己,美利坚人才能够找到“自由的人民所能拥有的享受他们公正权利的最安全的保障”。

 

“首要的困难以及应该给予最大关注的是这一代表制议会的构建,”约翰·亚当斯在各州开始制定宪法时就提醒。“它应当是广大人民的精确缩影。它应当像他们一样思考、感受、推理和行动。”然而,美利坚人不需要提醒;他们知道,由于他们的政府“毋庸置疑地是共和国或联邦共和国……因此,每一个人都应当享有同等的自由,以及在立法机构中拥有同等的代表权就变得更为严肃、更为重要”。而且,他们也不断地被告知,并亲眼——如约翰·杰伊所说——见证了英国人民“被他们自己的代表所背叛”的命运。尤其是詹姆斯·伯格在《政治论文集》第二卷中“将这一主课题表达得淋漓尽致”——约翰·亚当斯称这是一本“凡能读书识字的美利坚人应人手一册的书”。英国下院在代表权上已经变得如此不平等、不规范、不充分,到十八世纪中叶,它几乎反映不了“多少人民的声音”,已经变得“脱离人民的利益”。在组建自己的代表机构时,美利坚人督促他们自己,必须“清楚地了解其他政府的瑕疵……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训”。

毫无疑问,那个时候如果美利坚人要避免英国体制以及他们自己殖民地历史的弊病的话,就应在新宪法中“特别关注代表的方案”。为达到保障“人民在立法机构中参与立法的权利”这一“目的”,马里兰宪法宣布,“选举必须是自由的、经常性的”。纽约的一条宽幅宣传栏上写着:“任期长的议会是今天政府腐败的主要原因。”不仅议会的代表“在如此长的时间里掌握权力”会“忘记他们有赖于人民”,而且,“那些部长们,知道他们有七年的任期,也会被认为值得重金引诱收买”。几十年在王室统治下的经历,使殖民地的居民认识到人民的代表权可能会被怎样地滥用。在整个世纪里,除了王室特许状所做的限定以外,总督可以让民怨不断的议会长期继续存在而不重新选举,或者,试图在几个月、几年不召开议会的情形下实施其统治。总而言之,威廉·道格拉斯在他对美利坚殖民地的《总结》中写道,总督“随意用召集、解散、闭会、推迟、迁址等方式干扰议会”。为限制这种行政对议会的操纵,同时规定议会选举和举行会议的频次,所有的殖民地议会都在不同时间竭力效仿英国议会,制定了三年一任或七年一任的法律。但是,像理查德·亨利·李在1766年感叹的那样,这些努力大多数并不成功。由于人民缺乏“最基本的保障,即像在英国那样,在议会被解散后,他们可以选派其成员在某个时间开会的权利”,结果使“我们立法机构的第三个部分,或民主部分……完全受制于王权”。1767年的王室敕令就涉及这一问题,它明确禁止总督准许任何固定议会会期及期限的法令。因此,革命的州宪法自然而然地规定了议会常规的短期及固定任期的制度。由于美利坚人熟谙辉格主义的格言,“一年一度的选举被终止之时,亦即专制暴政开始之日”,因此,除南卡罗来纳外,所有的州都规定州议会实行年度选举——这与他们过去所有的经历截然不同(除拥有特许状的新英格兰殖民地和宾夕法尼亚外),仅这一点就足以表明辉格派意识形态的革命性作用。

对于优秀的辉格派而言显而易见的是,“选举人人数不多,或代表人数不多,都同样危险,”因此,新的州政府进一步扩大了代表的人数和选举权。“每一个共和国都有充分的人民代表”,一位南卡罗来纳人说,“这将构成对自由最强有力的保障,抵抗专制暴政最坚固的堡垒”,因为,腐败——“即使最完美的宪法也难以抗拒的敌人”——绝不可能“在充满代表的议会里像在几乎空荡无人的议会里那样施展不可抵御的力量”。在殖民地时期,王室官员企图控制设立新的选区,限制议会的规模——1767年王室枢密院敕令禁止总督批准任何改变议会代表的法令,就是这一企图最集中的表现。作为这一企图的回应,大多数的州都大规模地扩大了新议会的代表人数,有些地方甚至是革命前议会的两至三倍,这种迅猛增长在随后若干年间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政治及社会影响。在革命期间,选举权的扩大远远落后于议会代表人数的扩大,这是因为,由于革命前财产所有权的普及,绝大多数白人男性已经拥有了投票权。不过,或许正是由于王室在1767年曾力图阻止扩大选民的范围,而革命者需要尽可能地获得所能聚集的支持,许多州在1776年明显地扩大了民意的基础,尽管还没有将投票权的问题提升到革命理论的重要高度。的确,革命的到来标志着美利坚人关于投票思想发展的重要转折。虽然它并不是某种理论的产物,但总的来说,投票权和选举程序开始逐渐在美利坚思想中成为美利坚民主的核心。但在1776年,投票的重要性一开始并非那么明显,所有的州都在选举权上保留了某种形式的纳税或财产资格的限制。

在1776年,几乎没有人会认为这些资格限制是对宪法中民主特征的否定。假如每一个人都是独立且不受诱惑的,詹姆斯·艾尔德尔用十八世纪传统辉格派的思想论述说,那么,每一个人就可以“拥有自己的选票,选举代表”。然而,由于他们并非如此,“就必须对投票权有某种限制:否则,那些社会最底层、最无知的人在这一重要的事务上必定会与那些不受诱惑——无论是由于财产或其他情形——并对所承担的信任的重要性有所认识的人相提并论”。甚至最激进的英国辉格派,如詹姆斯·伯格、约瑟夫·普里斯特利,也担心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人”容易接受“贿赂,或受到比他们更高人的权力的影响”。其他一些美利坚人,如约翰·亚当斯,也同样对富人有可能影响“最底层的、堕落的及奴性十足”的人有所警觉,另外一些人则就他们的担忧表达了更为现实的理由:“手头拮据、走投无路的人和那些不考虑他人、没有财产的年轻人会很便宜地(现在也是)轻易转让他们的选票,他们的选票集中起来可以把代表选进议会,为有产者的财富投票。”对大多数辉格派而言,对这种人——那些“被认为没有自己意志的人”——的选举权加以限制并没有违背同意的原则。杰斐逊与埃德蒙·彭德顿在1776年夏关于选举权的辩论所关注的并不是共和国的公民是否都应投票—— 因为“选举权”是“公民权”的内涵之一——而仅仅是什么可以作为附属于公民性或社区性的恰当证据。杰斐逊开明地认为,符合“定居一段时间,有家庭,或有财产,这几项条件之一或所有条件即可”,而彭德顿则希望以必须拥有“不动产”为条件。甚至1776年对选举权资格规定最宽松的宾夕法尼亚宪法——只是提出了年龄、定居一年以及纳税的要求——也明确支持这一普遍的、其他州不断重复的信条,即,“凡与社区有着明确共同利益且忠实于社区的自由人,都拥有选举官员的权利”。1776年,虽然许多州反对选举权附加资金或财产限制的声音不断增强,并提议赋予同意原则一些新的含义,但在革命的最初岁月里,多数制宪人士认为(尽管他们越来越处于守势),“足够的判断力”会使一个人成为“政治意见的自由人”,因而是拥有投票权的前提。

制宪人士认为,即便有这些资格限制,选举权仍然是广泛的,因此,他们相信绝对有必要保证选举过程不受任何外部影响,尤其是当权者的影响。美利坚人知道,在英国,当权者的影响一直是“腐败和贿赂泛滥的最重要的根源之一,它浸透到那个正在堕落的王国的每一角落”;他们还知道,由于王室官员和“那些无论先天还是后天皆无任何可取之处之人的影响”,这种情形也发生在他们自己的土地上。因此,有几个州的宪法明确宣布禁止不正当地干涉选举,无论是军事威吓还是贿赂选举人;宾夕法尼亚的宪法走得更远,它禁止竞选者赠与或投票者接受任何礼品,如“肉类、饮料、金钱或其他东西”。北卡罗来纳、佐治亚、佛蒙特和宾夕法尼亚的宪法以及新泽西的一些郡县则规定采取无记名投票(近几十年来殖民地曾偶尔使用过这种方法),使选举人没必要“再寻求任何人的建议或帮助”。由于一些居民极力主张用无记名选票投票,“比口头唱票更能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因此,纽约州宪法提出尝试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不过,对美利坚人来说,所有这些对代表选举的保障,其重要性都无法与代表权的平等提并论;“换句话说”,约翰·亚当斯表示,“人民的不同利益”应当在议会中“有不同的反映”。这种平等比其他任何措施都更能防止“不公正、不公平和腐败的选举”,防止英国代表制中的“种种畸形和不规范”,在那里,如英国的激进派所广泛散布的,三百多名下院议员却来自少数几个人口集中的“赤贫市镇”。在激进的辉格派眼里,没有任何措施比英格兰历史上的选区大杂烩更能被用来永久维持贵族或王室的统治了,在那里,一些人口很少的地区可以派出比“相当大的地区”,如曼切斯特、伯明翰和谢菲尔德更多的议会议员。美利坚选区的划——相对而言是一种更有规划和更近期创造的结果,而不是长时间演变的积累——似乎更系统,相对更公平。因此,在1776年,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和特拉华的辉格派不认为有必要大规模改变现存的、基于郡县基础上的选区结构,尽管各地人口多寡不一。当不平等的选区代表划分方案“在弗吉尼亚提交出来时”,埃德蒙·伦道夫后来回忆,“没人发牢骚,甚至没有相反的提议”,尽管“会上有最尖锐、高声的反对英格兰下院不平等代表权的声音”。实际上,这些南部的州并不很担心未来可能出现有名无实的选区而导致郡县代表的不均衡;马里兰和弗吉尼亚的宪法都针对几个市有具体规定,一旦这些城市的人口连续七年少于最小的郡县人口的一半,将撤回他们的代表。有人甚至认为,不排除有一天巴尔的摩会成为老塞勒姆(Old Sarum)。

然而,对另一些人而言,代表权的平等在1776年有着更为广泛而严肃的意义。约翰·亚当斯指出,“每个郡县代表相同,但有些郡县的人口比其他一些郡县多六倍,财富多十二倍”,这样的设计只能是对“自由第一原则”最公然的挑战。甚至在独立前夕,四个殖民地——南卡罗来纳、宾夕法尼亚、马萨诸塞和新罕布什尔——已经试图使代表与选区的人口相对称,正如宾夕法尼亚的宪法所宣称的,“代表与居民的纳税人口成比例是在所有时候保障自由并让多数的声音成为当地法律的唯一原则”。事实上,一位宾夕法尼亚的小册子作者写道,“宪法应制定某种永久的比例,代表的增加或减少可以按此比例根据人口的数量而调整”。因此,通过“吸取英格兰不平等代表权的教训,增加某些地区的代表,减少另一些地区”,努力寻求“适应所有时代变化的”平等代表权,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纽约、佛蒙特以及南卡罗来纳等五个州在宪法中详细规定了按期调整代表的方式,从而,正如纽约州的宪法所表述的那样,使代表“永远保持按比例且充足适当”。

由于将这些保障写入他们的宪法,“有了如此独具特色的保证”,许多美利坚人在1776年相信并且希望,由他们的代表组成的议会必然免遭行政长官的染指,能够实现公正,并适合于代表广大人民。也就是说,被选出的议员将会是“全体人民的精确缩影”,“是他们选区的精确缩微”,是人民能够信任作为他们的代表的人,“这些我们自己选择的人,如果我们不能相信他们的正直和理解力,不能相信他们所形成的判断,我们能够相信谁”?甚至像约翰·卡特怀特和伯格这些始终对任何居于人民之上的制度心存顾忌的英格兰激进派,也承认如果一个议会是由“未被腐蚀、没有偏见的自由民选举”产生的,而且“不受任何间接的影响”,不存在与“联邦共和国普遍利益不一致的利益”,能够让人民获得他们所希望的利益,这将如同他们每一个人亲自协商并投票一样。正如南、北卡罗来纳的人在1776年所不断表达的那样,当“选举是自由的,代表权是平等的,如果人民还不幸福的话,这就是他们的错了”。

然而,由立法机构代表人民并非那么简单。理查德·亨利·李在1778年承认,“代表的学说是一个重大的课题”。诚如一位英格兰激进人士所说,它属于这样一类词汇,长期以来被普遍使用因而“拥有多重含义但缺乏准确性”。事实上,自英美争端开始以来,代表权的问题即使不是最根本的问题,也一直是争端的核心问题;正因为如此重要,独立之后它仍然是美利坚人内部争议的根源。与英国王室的辩论迫使殖民地居民全面细致地探讨代表的本质,其结果是百家争鸣,激发出各种思想和观念。独立宣言并未平息这些观念之间的分歧。1776年各州宪法代表了形形色色致力于保障一个充分平等、自由的代表制的努力,不过,它们并没有全面反映代表这一概念在美利坚人思想中的混乱状况。

 

 2. 实质性代表

一切都起因于1765年所通过的印花税法案。当英国内阁意识到该法案将激起殖民地激烈反对时,一群能干的英国政论家与政府联合起来——其中最重要的人物包括任职很长时间的英国贸易局委员梭米·简恩斯、财政部长乔治·格林维尔的秘书及印花税法案的撰稿人托马斯·惠特利——对法案进行解释并维护英国议会对殖民地课税的合理性。在辩护中,他们展示了整个英国政治理论所赖以确立的前提。他们的论证各自有所不同,例如,简恩斯颇为极端,甚至完全否认以同意原则作为征税的基础。不过,所有的论点最终都交集到一点,即美利坚人,如同所有赞同“我们宪法原则”的英国人一样,都由实质性代表制度被英国议会的行为全面代表,无论这种代表的概念可能多么“虚构”,用“常识”多么难以理解。尽管殖民地的居民,同“十分之九的英格兰人”一样,事实上并没有选举任何代表进入下院,但他们毫无疑问都“属于大不列颠百姓的一部分,并且是重要的一部分:他们被议会所代表,其方式与议会代表那些选举中并未表达意见的大不列颠的居民一样”。英国人宣称,下院的代表性并非因选举而产生;“因为,选举权依附于某种财产权、特殊的特许权以及在某地的居住资格”。们并不一定要实际参与下院议员的投票才会被代表。“公簿地产保有者、租约地产权者以及所有非拥有个人财产的人都没有选举代表;曼切斯特、伯明翰以及我们许多最富有、贸易最兴旺的城镇也没有代表进入议会……然而,他们不是英国人吗?或者说,他们不纳税吗?”显然,殖民地的居民与那些被排除在选举之外的英国人的情形一摸一样。事实上,所有不列颠臣民都处于同样的情形:“没有人事实性地(actually)被代表,所有人都实质性地(virtually)被代表;每一位国会议员坐在议会里,不是作为他的选民的代表,而是作为庄严的议会代表之一,正由于此,大不列颠的所有百姓都得以代表。

使得实质性代表的概念容易理解,并赋予它在英国思想中特殊分量的是这样一种假设,即英国人,尽管地位和财富相差悬殊,尽管有些人甚至远隔三千海里,但他们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同质化的民族,拥有共同的根本利益。影响非选举人的最终将影响选举人;影响整体的也将影响各个部分;而影响帝国的最终将影响帝国中的每一个英国人。所有的英国人都因他们的传统、他们的自由以及他们的制度而联系在一起,组成一个共同的民族,拥有统一的超验的关注。(假如代表可以旅行三百里,为什么不可以三千里?如果能跨越河流和高山,为什么不可以航渡海洋?如果曼切斯特和伯明翰这样的城镇没有他们的代表进入议会,但仍可被代表,为什么像奥尔巴尼和波士顿这样的城镇不能同样被议会所代表?他们与不列颠的臣民不一样?他们不是英国人?)这种假设构成英国人政治理论的核心,离开它,他们有关政府的概念便难以持久。他们关于统治者与人民的两分法,他们对混合政府的信心,对下院能够充分并完整地代表人民的信念,以及实质性代表概念本身 — 所有这些都有赖于英国人作为单一的民族拥有一种可明确界定的利益的观念。正如埃德蒙·柏克1774年以十八世纪最著名的表达方式将这一假设告诉他的布里斯托尔选民,议会不是“一个来自不同甚至敌对利益的大使的集会,在那里,作为代理和辩护人必须反对其他的代理和辩护人而坚持自己利益;相反,议会是一个国家进行讨论和审议的代表大会,它拥有一种利益,即整体的利益,在这里,成为主导的唯有来自全体普遍理性的普遍利益,而不是地方目标和地方偏见”。如布莱克斯通和托马斯·惠特利所总结的,这样一种关于代表角色的概念其重要性显而易见:下院的每一位议员,“尽管由某一特定地区所选出,一旦当选则服务于整个王国”,而且,“并没有义务……征询或接受其选区选民的意见”。不论某一选区选民的利益会受到多大伤害,整体人民的普遍利益“应当是他关注的伟大目标,他行为的唯一准则;牺牲普遍利益以换取他所当选的地区的局部优惠,就是背离他所担负的责任”。代表是独立的、不受约束的议员,根据自己的良知来思考并决定哪些对国家有利。这种断言的理由在于,一方面,预设存在一个单一且自主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认定如同英国下院的那种代表一样,拥有人民的所有权力,他们可以被视为所代表的人民本身。

在这样的预设下,毫不奇怪,英国实质性代表概念的捍卫者会贬低选民将其成员送进议会的选举程序。选举本身及其过程并不赋予其成员以代表权。代表权最终来自他与他所代言的整体人民的利益相关性。“否则,”托马斯·惠特利写道,“老塞勒姆就会享受到对自由而言极其重要的特权,而伯明翰和曼切斯特则会被剥夺这些特权。”正是这一实质性代表的概念最终证明全体人民受“下院大多数人同意”之约束的合理性,“无论他们自己的代表同意还是反对所采纳的措施,也无论他们在议会里是否拥有自己的代表”。不论人们如何评价实质性代表的概念对1765年美利坚人是否相关,但迄今为止,没有比这更好地证明多数原则的合理性。

然而,不列颠人的这种说法,即美利坚人同伯明翰和曼切斯特的居民一样,下院以“类似于大不列颠非选举人居民的同样方式”“实质上代表”了他们,立即遭到美利坚人直截了当的反对。那种英国议会成员表达了美利坚人利益的想法顿时使美利坚人震惊,这些想法如此“徒劳、荒谬绝伦”,和他们所了解的政治完全相反:“这肯定与英国的自由不相吻合”。对所有美利坚人而言,自争端一开始就不证自明、且从未动摇的是,“殖民地的居民没有、而且依当地的情形也不可能被大不列颠的下议院所代表”。

但是,在否定英国人关于英国下院已经实质性地代表了美利坚人说法的同时,殖民地居民并未断然摒弃实质性代表这一概念本身,即,如果社会中某部分人的利益与其他人的利益相一致,这部分人就可以公正地为全体代言;这一概念还预设,当“那些未参与投票选举代表的人的利益和境遇与那些参与投票的人相一致时”,选举人就能够领悟非选举人的所思所想。代表概念辩论中美利坚最激烈的反对者丹尼尔·杜拉尼写道,在英国,“或许可以合理地认可实质性代表的概念”,因为“非选举人、选举人以及代表,他们各自的利益是一致的,且不说邻里、朋友和亲戚之间的联系。对非选举人不受压迫的保障在于这种压迫同样会降落在选举人和代表的头上。一个人不受损害,其他人同样得到保护”。直到1774或1775年,某些美利坚的辉格派仍旧承认议会的实质性代表依然适用于英国,在那里,“那些并非地产的完全保有者正当地受到法律的约束,尽管在代表选举时他们没有参与投票”,因为所有的人——代表、选举人和非选举人——都“受同一法律所管辖”。在英国,没有人会生活在不向下院派送几名议员的郡县里;正如在美洲殖民地,无论是否能够投票,没有人“不被所在地的地方立法机构所代表”。

在许多美利坚人看来,英国人有关美利坚人已实质性地由英国议会所代表的观点的谬误,并不完全在于代表必须由所有人来选举,而在于母国与殖民地之间的利益分歧,这种利益分歧本质上与美利坚人正在形成的帝国概念联系在一起 — 它使得任何美利坚人进入英国议会代表的建议都被殖民地的人断然拒绝,称其“完全不切实际,徒劳无益”。美利坚人反对英国议会征税,不是“因为我们没有投票选举议员,而是因为我们没有,且依据我们当地的情形也永远不会,被英国议会所代表”。在美利坚人阐释大英帝国的概念时,他们事实上在力图证明,母国和殖民地并非拥有一种超越一切的共同利益,这种共同利益能够使大西洋两岸的英格兰人成为共同的民族。有些人,如约翰·迪金森,能够看到在帝国各个不同部分之间存在着充分的商业利益联系,因此,“不列颠议会管理辖区内所有贸易活动的权威”拥有正当性。没有这些贸易活动,英国的“实力必将衰退,荣耀必将消失”,美利坚也会遭受池鱼之殃。英国的痛苦必然与我们的不幸唇齿相依。但是,这种在帝国商业事务上的代表权绝不可延伸到殖民地的内部事务。“那种任何一群人可以代表另一群境遇和利益都疏离于他们的人”的想法与英国自由的原则完全不符。也许,某些人能够实质性地代表同一社会里的另一些人,但他们决不可能实质性地代表“人民整体”。许多美利坚人事实上反过来用实质性代表的概念反对英国人自己,他们论证道,英国的议员对美利坚人来说“完全是陌生人”,“不存在利益、责任及情感上的密切联系”使得他们能够维护美利坚人的自由,因此,他们会“把那些不可能冒险强加于自己选民之上的东西强加给我们”。由于向美利坚人征收财产税,理查德·亨利·李说,英国人的财产“免除了由我们负担的那部分税赋”。用立法来约束人民,而“不以同样的方式约束立法者自己”,英国人显然违背了任何一种代表的本质,无论实质性代表与否。

应该说,这一论点没有削弱实质性代表的理论基础,反而更强化了实质性代表的概念。美利坚人把自己理解为有别于英国的人民整体,基于“两国在背景、人口数量、年龄、能力及其他条件上的不同”,断然否定英国议会干涉他们内部事务的权力,但这并不必然导致否定实质性代表这一特殊概念本身。事实上,甚至在独立以后他们仍然继续使用这一概念,正如汉密尔顿所说,代表的真正生命力并非完全源自投票的权利,更重要的还在于选举人、非选举人以及代表之间“密切的利益联系”。这一点在美利坚人否定妇女和年轻人的选举权时表现得最为明显。而且,实质性代表的某些观念,譬如,选举人与非选举人之间利益天然一致的观点,在各州新宪法所要求的财产资格中也有所体现。当1776年几乎所有的美利坚人都极力要求实施“同意”原则,要求扩大选举权时,制宪人士不得不重提实质性代表的学说。当然,正如理查德·亨利·李所做的那样,他们总是强调美利坚人的情形和英格兰人与“这个国家中未被代表的人”的情形“截然不同”。

此外,由于实质性代表的概念不可避免地与人民同质统一体的信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不仅意味着“英国议会除非同时向自己征税否则不可向英国的非选举人征税”,而且意味着,“整个民族的幸福必然最终包含每一个个人的幸福”——1776年的美利坚人必然秉持这一核心前提。共和主义强调献身于超验的公共福利,故而合乎逻辑地预设在立法机构中不同的社会团体能够相互间实现“必要的依赖和联系”。“我们的情形要求他们为了共同的事业紧密团结”,“在政治体中不存在分裂”。这样的立法机构也同样预设某种特殊类型的代表——“一群公正无私的人”,“他们将自己所有的时间都致力于公共福利”。因此,无论美利坚人是否清楚地意识到,他们的独立以及新共和国的建立实际上只不过是重申并强化了实质性代表的概念所包含的预设;许多美利坚人在1776年及随后的年间不断地用一种决不亚于柏克和布莱克斯通式率直的语言强调,一个好代表的适当职责是:“诚实并公正地形成自己的判断,——让自己摆脱所有与公共福祉不一致的地方偏见和郡县利益;永远视自己为整个国家的代表,专心致志地促进最终有利于每一局部利益的整体利益。”任何其他有关代表角色的观点只会导致议会成为战场,于此,种种“偏见和郡县的利益”彼此争斗,反过来将摧毁共和主义所赖以维系的同质性及和谐。

这种柏克式语言所理解的代表制议会也包含明显的社会偏见,不易与复制式代表的观念相协调。譬如,约翰·亚当斯在1776年便呼吁,代表应当为人民的“真实微缩”;但他同时也认为,代表必须是“少数善良且最睿智的人”,正如英国实质性代表概念的捍卫者含蓄地所表述的那样,代表应当比大多数群众更明白什么是社会的真正利益。在弗吉尼亚,人们对社会服从性有较强的信心,因而对从法律上确保唯有“那些最优秀的一类人”当选为代表的担心并不严重。但在其他的州,这种信心正在减弱。有些美利坚人建议——这一主张十年后由梅兰克顿·史密斯在纽约宪法批准大会上表达得最具说服力——如果希望选择的是人民的“精确标本”,那么,“选择一个处境中等的人”,他会比骄傲自大的教授和有钱的律师更了解“穷人的需要,能很好地判断共同体可能承担的公共负担”。在简单朴实的美利坚政府里,“人民的代表只需具备常识且人品正直即可”。

这种反精英情绪,不过是某种即将来临的事件的预兆,但却令许多人惊慌害怕。这些人担心革命对社会结构的稳定可能产生的影响。一些人所希望的作为代表的处境中等之人不过是“普通农民,他们……不具备任何后天的技能”,缺少学识,缺乏自尊,几乎无法理解关于政府的科学。当然,每一个人都是优秀的辉格派。为避免有人怀疑这一点,精英主义的捍卫者立即指出,他们不是“有意贬损普通民众,绝对不是”,他们“非常尊重人民”。“但同时”,社会是一个等级化的体系,“有些人高一些,有些人低一些”,不应当把那些底层的人“放到最重要、最受信任的位置”。惟“卓越的能力或相当数额的财产”才能获得尊敬;没有这些,任何身居高位的人,包括人民的代表,只会明显地令人“轻视并觉得荒谬可笑”。对于这一点,大多数制宪者都表示同意。不过,由于“卓越的能力”不易评估,“相当数额的财产”就成了满足“最睿智并优秀”的人的标准。因此,几乎所有的州都对议会成员的资格做了财产上的特别规定(高于选举权的资格要求)。

 

3. 明确同意

美利坚人以这些措施表明他们在1776年如何坚定地秉持实质性代表的概念。然而,即使在他们坚持实质性代表概念所依托的预设并试图在他们的宪法文件中体现这些预设时,他们也受到来自另外一种代表概念的困扰。这一代表概念隐含完全相反的政治体概念,并把他们拉往极为不同的方向。

这种张力在有关英帝国争论之初就已显现。在与英格兰的辩论中,一些美利坚人不满足于仅仅对那种认为英格兰议会已经实质性地代表了殖民地居民的说法表示质疑,他们甚至走得比丹尼尔·杜拉尼更远,向实质性代表的概念本身提出了挑战。“假定的或隐含的人民同意不应当作为同意的依据。”在许多美利坚人看来,显而易见的是,人民“必须事实上(actually),而非‘实质上’(virtually)”,被代表,这不仅适用于殖民地的人民,也适用于所有地方的人民。詹姆斯·奥蒂斯质问道:“对殖民地的人翻来覆去地使用曼切斯特、伯明翰和谢菲尔德这些没有议会代表的例子居心何在?如果这些重要的地方还没有代表,现在就应该有。”一些美利坚人不得不得出这样的结论:“他不是我的代表,他的提名和委派我都没参与。”经由代表表达同意是英国宪法运行的十分重要的概念。如今,即使在那些愿意承认实质性代表概念在英格兰具有相关性的人看来,这一原则也似乎越来越相当于人民要“事实上选择他们自己的代表”。基于新世界的经验以及这场辩论的迫切需要许多美利坚人“清楚地”认识到,“被选出的人并非因其自身的正当性而是因为他们的选举才成为代表”。投票过程不是代表制的附属物,相反,是它的核心。事实上,“代表完全产生于人民的自由选举”。因此,显而易见,英国议会的议员经选举获得权利,可以在英格兰“制定法律约束他们的选举人,但这并没有赋予他们权利代表那些从未授予他们此种权力的人并对他们征税,况且这些人从来没有、也不可能选举他们为议员”。为了回应印花税法案,同时力图描述他们过去在新世界有关代表制的实践,美利坚人发现他们在与英国的辩论中所强调的是将投票权作为代表权的基本前提——这一强调对美利坚政治思想的发展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显然,共同体里每一个人的利益如此独特、如此个性化,“任何人之所以要受另一个人行为的约束,受另一个人对自己事务的干预,唯一的理由和依据是因为他自己选了那个人担任公职”。这种观点可以产生无限遐想。到1776年不言而喻的是,“政府的唯一道德基础是人民的同意”。但是,应当将这一原则贯彻到何种程度?“我们是否可以说,”约翰·亚当斯问道,“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人,无论老年人或年轻人,男人或女人,富人或穷人,都必须明确表达他们对每一项立法的态度?”

一旦承认事实代表的概念赖以确立的前提,就无法否认其结论。在制宪初期,偶尔也会有美利坚人强烈主张投票权应普及至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否则便违反同意的原则。而希望尽可能地给革命运动增加新的内容的冲动(如宾夕法尼亚的激进人士所做的那样)也往往会推动日益增长的对投票权的要求——“投票权被视作臣民能够依靠并亲自保证他们自由的唯一特权”;不过,在所有情况下(尤其是在马萨诸塞反对排除黑人、印第安人和黑白混血人投票权的提议之争论中),投票权的扩大之所以成为可能在于不少美利坚人执着地反对英国,执着地坚持事实代表权的逻辑。甚至托利派也试图以事实同意这一革命性的概念抨击美利坚的辉格派,他们争辩道,如果辉格派是正确的,那么,除非亲自投票选举议会代表,否则任何人都不应受制于法律。如同在帝国辩论中美利坚人的其他一些观点一样,事实代表的概念可能导向那些使用这一概念的人原本无意推进的方向。

由于未来美利坚的政治思想建立在事实代表这一理论基础上,回顾历史,或许很容易——甚至过于容易——发现殖民地时期美利坚政治思想的雏形和发展历程。自十七世纪殖民地定居以来,特殊的环境使得殖民地居民始终相信人民“应当得到所有能够想象的最特殊方式的咨询”。新英格兰的殖民议会事实上往往非常克制,尽量避免向仍未派代表进入立法机构的村镇征税。1769年,当王室总督拒绝接纳四个新教区所派的代表进入佐治亚殖民地议会时,立法机构干脆拒绝向这些教区征税。正如最近的研究所表明,在十七、十八世纪,当英国实质性代表的概念日益成熟并为议会主权奠定理论基础时,美利坚的代表思想则向着不同的方向发展;实际上,它回归到更古老的中世纪有关选民与代表关系的概念。美利坚人的实践是在重构英格兰中世纪受托人(attorney)或代理人(delegate)的做法,郡县或城镇授权投票以向统治者提供资助并表达选民的不满,而英格兰则自十五世纪末某个时期始,逐渐地越来越将他们下院成员更多地视为整个王国的代言人,而非某一特定地区的代表。或许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美利坚革命时期这两种代表的概念至少形式上擦肩而过。1774年,英国议会最终废除了日益过时的对代表和选举人居住地的要求,非居住地选举人的投票得以合法化,使得法律与代表的概念相一致。而与此同时,美利坚的政府和新宪法则一方面扩大了选举权并实现了选区的平等,另一方面新增了对代表和选举人居住地的要求——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以事实代表的概念为前提,与十八世纪正统的英国思想格格不入。因此,1769年牧师约翰·约阿希姆·朱伯利能够正面挑战英国官方的实质性代表概念,他争论道:“议会里没有任何一位议员是整个国家的代表,他们只代表推选他们的特定的地区……而且,由于议席完全有赖于选举,因此,这似乎清楚地表明,所有议员都只能代表推选他的选民;他如果不是选举产生的,就不能代表他们,自然也不能代表他们同意任何事项。”他犀利的语言蕴含危险的、未曾预见的重要含义;不过,朱伯利只不过揭示了美利坚此前代表制实践所隐含的(若非总是明显的)寓意。革命性的辩论清晰地阐释了美利坚此前的实践,确立了代表制的发展方向——这个方向的目标最终在下一个世纪得以实现。

由于代表的观念事实上与国家结构及政治过程本质的所有概念紧密相关,因此,一时很难厘清。在有关征税权、法律效力及立法主权等问题的不同主张背后,是不同的关于代表的理念。鉴于代表的学说是所有人们与政府关系理论的基础,极其复杂,不易解释清楚;有关代表概念的任何修改都需要甚至最终必然要求在方方面面做出调整,这些调整往往超出那些认为有必要调整的人的预期,甚至常常遭到他们的坚决反对。尽管历经十余年努力探索,1776年的美利坚人在许多方面仍然未能厘清代表的本质,最后不得不将它们相互矛盾、杂乱无章地搁置一旁。“看来非常奇怪”,1778年一位新英格兰人惊叹道,“对代表的价值和意义做了这么多的解释,投入了那么多的生命和财产加以维护及保护”,但对美利坚人而言,它仍然是一个充满争议和混乱的话题。

独立宣言发表前后,没有任何一个地方像新英格兰一样表现出对代表的理解令人不安的模糊和争吵,也没有任何一个地方更鲜明地暴露出帝国的辩论与美利坚人自己内部的争吵之间的联系及延续性。到1776年,无数居住于康涅狄格河谷西部地区的居民清楚地认识到,反抗暴政具有双重特性:“我们在内部和外部与同一个敌人作斗争。”在这两个斗争中,他们发现自己“在追求同一个目标……亦即无代表,则无立法、不纳税”。随着战争的爆发及脱离英国迫在眉睫,一些新罕布什尔和马萨诸塞的人不再关心殖民地与英国议会的关系,转而专注他们与本州立法机构关系的实质。他们如此地投入,以至于代表的问题成为这两个州新宪法制定中的主要障碍。“代表的问题不解决”,马萨诸塞伍斯特县萨顿镇1778年宣布,这个州“就不会有让人民满意的议会”。由于这些新近表达的概念往往外延宽泛,容易被不同的人用于不同的目的,而平等代表权的概念则可以成为团结各团体的口号,包括伯克希尔斯的农民以及波士顿的商人,尽管他们寻求是不同类型的议会。那种代表必须符合人口比例的强烈的革命理想不得不与新英格兰长期形成的历史惯例相妥协,即每个镇必须至少派出一名代表进入议会。

革命伊始,马萨诸塞和新罕布什尔就抛出这一问题,试图让议会代表更符合各个村镇的人口。例如,1776年5月马萨诸塞法律规定,允许每个村镇在120个选民基数的基础上,每超过100人可增派一名代表;低于选民基数的村镇可以与其他村镇合并共同选派一名代表。不仅如此,每个村镇需负担自己派送的代表的费用。这些法律激起了较小农村村镇的强烈反对,尤其是康涅狄克河谷一带的村民,他们担心自己的政治权力要么在州议会彻底丧失,要么被致命地稀释。对这些虽然小但地方自治观念强烈的村镇来说(它们相信“每一个由同样权利和权益所建立的政治体,无论它们是大是小,都拥有相等的法律地位”),这样的代表方案似乎“极不平等,极不安全”,使这些远离首都的西部村镇“相对于州府的关系类似于美利坚与英国的关系”。但是,对波士顿这样的大城市以及其他一些地方的美利坚人而言,显而易见,“代表应当符合某种规定,财产或人口数量,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一位康涅狄克河谷村镇的匿名发言人坦承,毋庸置疑,“规定完善的代表方案是我们自由的唯一保障”。然而,以税收或财产为基础的代表制方案不可能“不被调整和更新”,同时以两者为基础,或许不至于“完全变化无常”。“就我们村镇而言”,我们需要的是具体且固定不变的东西。对那些熟悉激进辉格派言论的人来说,这种村镇无论大小享有同等代表的建议决不是“回归公正与平等的代表制”。一位英国出生的随军牧师、马萨诸塞议员威廉·戈登质疑道:“如果五十或一百选举人产生的代表名额与一千或两千选举人一样,这公平吗?”“这样的反对不足挂齿,”这位匿名的村镇代表捍卫者回答道;他以扭曲得令人吃惊的观点(随后被几个镇反复引用)继续争辩道,“每个政府都是一个完整的政治体,因此,每一个特定的议员并不代表其个别的部分,而是代表该政治体的全部。”马萨诸塞和新罕布什尔的议会应当同埃德蒙.柏克所想象的议会一样,每个村镇或每个独立“法人”的平等代表制将有助于实现这样的议会。布莱克斯通及其他所有人对英国实质性代表概念的阐述,都被他们用来证明革命之初所表达的最极端的事实代表概念的合理性。

正是通过这样的方式,美利坚人能够将事实代表与实质代表混为一体,由此可以清楚看出,从与英格兰冲突一开始,他们关于代表制的思维就存在根本性的含混。确实,如果加以思考,他们的共和主义意识形态以及辉格派有关人民利益同质性的信念必然与某种形式的实质代表概念相伴相随。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那些最激进的辉格派、最忠实的共和主义者,同时也是最坚定的坚持事实代表制的人——选区的平等,扩大选举权基础上的特别同意,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居住地的要求,代表严格地对本选区负责等等,议员与其特定选民之间最大可能的紧密联系——所有这些特征都与实质性代表的核心前提直接对立,也与这些前提所蕴含的政治体的本质相矛盾。在1776年之后的岁月里,尽管对他们所提出的诉求的含义并非十分清楚,但越来越多的美利坚人日益强烈地要求更全面地实现这些事实代表制的特征,这不仅使他们政治理论的思想基础及共和主义的实践面临颠覆的威胁,而且使整个代表制过程呈现为某种凭空的虚构。

 

4. 外部权力的使者

正如1774年一位辉格派人士所注意到的那样,实质代表的概念预设代表真正体现整体人民,预设一种更具有代表性的议会,因而预设选民和议员之间更紧密的同一性,而不是将代表仅仅视为代理(agents)。或者,如格洛斯特满腹牢骚的教长乔希亚·塔克所嗤之以鼻的那样,他们“不过是选民的受托人”,“应该按照选民的吩咐去做”,“不可将个人的意见置于选民的判断之上”。显然,正是这种利益相互依存感的破裂,这种对代表的不信任,使得事实代表的概念富有意义,这一点可以最清楚地从选民愈来愈多地对议会代表使用指令中表现出来。

1776年5月,特拉华的辉格派感到美利坚人有关代表的观念开始发生变化,实际上,他们已经意识到革命运动及其主张将会朝哪里发展。为迫使特拉华议会宣布独立,一个由西泽和托马斯·罗德尼所领导的激进团体最初考虑“最好的方式是向议会请愿”;但后来认识到“似乎请愿一词有些不妥”,随之“将方式改为指令(instruction)”。这种形式上的改变实际上是一种实质性的改变,向代表请愿和给代表发指令随即成为极为不同的两种对代表态度的象征,亦即实质上和事实上的代表。请愿意味着代表是更高的一级,掌握全体人民所拥有的全部权力,因此,他所属选区的选民只能请求他,决不可命令他;他必须只代表普遍利益,而不仅仅代表他所在选区的地方利益。而另一方面,指令则意味着代表只代表推选他的人,他只是一位不完全受选举人信任的代理,他有义务执行选民的指令。

使用指令——由选区选民拟就的给他们代表的指示——长期以来在殖民地政治中十分常见,尤其在新英格兰地区。自早期定居以来,马萨诸塞的村镇就不断给他们的代理人以指示从而保证他们当地的利益在殖民地议会中有所反映,得到促进。在其他殖民地,尽管指令的使用时断时续,缺乏规律,但是,每当选民感到有必要让代表把他们的意见反映到立法机构时,他们就会采用指令的形式。1773年,北卡罗来纳奥兰治县指令当选代表“在每一场合明确表达我们的态度,或必要时,以其他方式表达我们的意见”。由于长期使用指令,在帝国辩论中几乎没有美利坚人否定“选民可以用指令约束其代表”,即使那些并非秉持严格事实代表概念的人也不反对这一点。“虽然没有强调这些指令的强制性,”杜拉尼写道,“然而,从大多数事例的普遍影响上可以看到,一个代表如果反对本选区选民的明确建议,他将理所当然地不再受选民的尊重,将失去拥有他们信任的资格。”尽管甚至最激进的英国辉格派也对此表示怀疑(凯瑟琳·麦考利写道:“在某些极为特殊的情形下,服从选民的每一项指令或许是错误的”),但在极端爱国者眼里,给代表以指令已是“勿庸置疑的权利”。有几个州的新宪法甚至对这一权利做了明文规定。“无需道歉,”马里兰阿伦德尔县的一位自由民给1776年他们州议会的代表写道,“我们认为,也不用期望我们道歉。根据委托的性质和选民与代表之间的关系,前者有权表达他们的意见,并指示后者作为他们的代表所应考虑的观点。”

然而,指令本身并不必然蕴含着事实代表的理论。只要指令的内容基本局限于本教区和地方的关注,它们与实质性代表的概念并非不相契合。即便思想最独立的人也不会反对这样的观点,即“凡事若仅仅与选区的特殊利益相关”,代表“毫无保留地服从”选民的意志“应为最高原则”;然而,凡事若“影响整个共同体,则理性及良心就应当成为指导,因为,如果认为共同体的某一部分无需与整体磋商就可以正确地理解整个共同体的利益,显然十分荒谬”。这种区分或可勉强维持,只要涉及整个共同体的问题并非严重影响地方利益,而地方利益亦未严重影响整个共同体的利益。问题在于,美利坚社会在十八世纪仍处于初创时期,地方和私人利益的交集如此普遍且范围广泛,私人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界限不可避免地相互混淆——革命的危机更加剧了这一模糊状况。因此,过去往往把当地土地分配和桥梁建设理解为公共事务的选民,如今不会认为在那些明显属于普遍利益的事务上给代表下指令有何不妥。正是由于革命将指令的使用范围扩大到那些显然属于共同关切的领域,地方选民约束性指令的含义才引起人们的强烈警觉和关注。1776年,当马里兰的一些居民就新政府的组成给他们的代表下达指令时,三名代表提出辞呈,“非常不赞同他们的想法”,不愿意“遵从在他们看来与良好政府及公共和平与幸福不一致的观点”。不过,有些美利坚人则认为,正是在这些有关公共政策“重大的方向性问题上”,如政府的组建及政教分离,而不是那些相对地方性的问题上,约束性指令尤为需要。在弗吉尼亚的奥古斯塔县,那里自由民通常愿意让他们的代表自由地“作为个人或同一社区的成员,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促进普遍福利”,但是,在某些重大且涉及共同体而非地方利益的问题上,他们感到有必要“极其严肃地要求”并“主动命令”他们的代表,“作为我们的代表”,需遵从“你的选民的主张”。在美利坚选举政治中,人们很快就会看到,这一点变得越来越强化,“没有议会代表胆敢冒险反对他的选民所公开表达的观点;因为,这样做不仅违背信托的约定,而且会令他们在选民中的影响丧失殆尽。”

如此紧密地依附地方利益——甚至在一些被认为是普遍关注的问题上依然如此——会导致何种结果?新英格兰的实践或许是最生动的展示。那里,依靠指令以及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居住地的要求由来已久。那里,对任何中央权力——不论是立法的还是行政的——不信任最为普遍。新英格兰人,尤其是西部地区的居民,实际上把他们的村镇政府,而不是州议会,当作真正的权威所在和关注目标。这些居住在康涅狄格河谷具有叛逆倾向的居民,强烈反对任何混淆村镇界线的代表方案,道出了这个地区所有州的许多居民所想象的村镇的本质。“将几个或更多享有同等特权的村镇合并,使它们与其他村镇平起平坐,这在政治上还是新的实践。我们不如干脆譬如把各种不同人的灵魂变成一个灵魂,而于此同时让他们依然保持分离和差异状态。”新罕布什尔西部的居民在1776年争辩道,最重要的是每个村镇必须至少有一个州议会的代表,“否则,人们便可能质疑是否某个实体被忽略或被剥夺了事实代表权,在这种情形下,其他村的行为是否对他们也有所约束”。以如此赤裸裸的方式强调村镇自治和事实代表权,这些新英格兰人将作为单一同质人民统一体的政治体变成了“无数争吵喧闹、分裂不和的派别”。威廉·怀廷在1778年一本令人担忧的小册子中对新英格兰所发生的变化表达了不满。他写道,既然马萨诸塞西部的这些村镇蓄意阻扰,并“建立起自己的小型民主”,那他们就应该从殖民地议会召回他们的代表;“否则,”他进一步讥讽地说,“他们坐在那里当密探就太不合情理了。”村镇可以“派他们的代表作为大使或全权公使,他们不是代表,如果接纳他们的话,也应当以使者身份被接纳”。

尽管怀廷所描述的是马萨诸塞西部地区与中央沟通彻底破裂的事实,但他的批评却是以他对新共和国其他地方正在发生的代表过程的敏锐观察为基础的。到1780年代中期,康涅狄格州普雷斯顿的牧师列维·哈特承认,康涅狄格议会的成员只代表他们各自的法人自治体:“每个法人自治体的利益既是独特的,又同时与州的利益相关联。”一位宾夕法尼亚的评论者在1786年不满地指出,对选举人居住地的要求使得各县变为“相互敌对、独立的共和国,它们目标迥异,危急时迫于需要而联合,危险过去,联合也将随之瓦解”。新泽西州州长威廉·利文斯顿警告说,州议会无法贯彻实质性代表的原则,这使得新泽西州处于“混乱无政府的”危险境地。

到1780年代,甚至以富豪为主的南卡罗来纳,它在革命前一直不易受激进辉格派影响,也因对代表的指令权——所谓“自由人民最珍贵的权利”——的争议,而四分五裂。酿酒商和贵族种植园主阶层的主要批评者威廉·霍恩比写道,约束性指令的理论一旦遭到否定,“将一举把我们变成我们高贵公仆的合法奴隶”。不过,克里斯托弗·加兹登则捍卫州议会的完整性及独立性,捍卫南卡罗来纳“原有的友好习俗”。他写道,给代表加上“绝对指令”的“桎梏”,“在我们目前的情况下有着极其严重的倾向,它不仅会不断妨碍和扰乱公共事务,而且,极有可能成为州议会所在城市或地区成立遥控俱乐部或委员会的手段。这些俱乐部或委员会将……给议会安上听从命令的缰绳,使它们变得下贱和卑鄙,而议员则个个对俱乐部的重要人物言听计从”。除非议员“不受约束,所有重要问题都经议会认真并充分讨论,议员根据自己最佳判断行事”,否则,议会绝无可能“关注本州作为整体的普遍利益”。然而,卡罗来纳的一位居民1783年匿名写道,这并不是人民真正为自己立法所应有的方式。这位居民的表述展示了美利坚人想把事实代表的概念推进到何种程度。“无论一次性召集会议了解所有成员的意见有多困难,但若一个个教区分别召集会议,就毫无困难了。”各区认真协商并投票,“将最终的问题提交给议会,可以根据有依据、记录在案的多数教区的意见做出决定”。代表实际上是由准独立的选区所选出的代理,受选区的控制。若非如此,“若选举之后议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事,不受选民指令的约束”,分区选举便毫无意义,因为“议员来自共和国的哪些地方已经无关紧要”。“哪一个头脑清醒的国家”,作者启发性地总结道,“会派出使者而不给其指示以限制”。

至此,假如议会与地方选民分离,那么,可以毫不荒谬地把它视作“外部权力”,视作“由先前存在的各部分结合而成的实体”,而每个部分存在不同且相互冲突的利益。尽管这种看法也许与美利坚人有关共和主义国家的本质及人民同质性的预设不相吻合,但在1780年代它已日渐成为人们对议会过去如此、未来也将如此的看法。正如纽约的威廉·史密斯在1750年代所抱怨的,议会由“普普通通、目不识丁的农夫所组成,他们的眼界很难超出管理公路,抓捕野狼、野猫和狐狸等事务,以及增进推选他们为代表的那些县镇一些鸡毛蒜皮的好处”;或者,如晚一代的康涅狄格托利派塞缪尔·彼得斯所描述的,议会由“相互竞争的派别所组成,它们有不同的利益和诉求,通常需互相协商,以形成足够的联盟来履行州的事务”。州属各村镇或区域的居民往往是“通过他们代理人的眼光来了解共同的福利”,这些代理人反过来提出“有利于自己村镇或居民的建议,而对其他村镇或国民同胞带有偏见”。确实,也许根本就找不到共同利益:“立法者只能感受到如此众多杂乱无章的不同利益。”耶鲁学院的校长埃兹拉·斯泰尔斯在1783年表示,每一位代表只关心他的选民所处的教区的利益。任何一个提案在议会宣读时,“每一个人立即想到的是这对他所在的选区会有怎样的影响”。到1788年,詹姆斯·麦迪逊也同样归纳性地总结说,美利坚的政治中弥漫着一种“地方精神”,它与由小选区或村镇的选举“密不可分”,随处可见各州议员“无视共同体的总体利益,甚至会为了各自选区的利益或偏见而牺牲这些总体利益”。一旦代理人视自己为本选区选民特殊利益的代言人——无论他是农民、商人、还是工匠_“而远非人民的代表,他们就仅仅是一个由私人组成的聚会,为保障他们自己的利益而不惜以共和联邦的毁灭为代价。”

在整个战争以及战后的年代里,几乎所有州的美利坚人都日渐强烈地抨击美利坚代表制的发展趋势,呼吁广泛关注过度的地方主义、约束性指令以及极端的事实代表,警惕这些现象对他们共和主义政治本质的预设所带来的重大影响。独立的、致力于整个国家共同利益的审议性议会的理想不会消亡。传统的实质性代表的概念,或至少它所蕴含的关于代表制本质的所有理念,在美利坚人的思想中经久不衰,因为,它与国家的道德一元性、人民的同质性这些令人向往的共和主义观念如此多地联系在一起,不可能被轻易放弃。无论这种概念在美利坚的经验中其基础多么薄弱,很少有人愿意在1780年代大胆面对代表概念的厘清对他们超越性的共同利益的想象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正是这一超越性的共同利益使得共和主义成其为共和主义。将所有个别的、局部的利益融入普遍福利之中仍然是共同的呼声。詹姆斯·温斯洛普1787年说出如下这番话时的确颇为勇敢、非同寻常,但也足够坦诚。他不耐烦地反驳说,“告诉我们说应当忽略地方利益,完全是徒劳的”,因为没有任何一个自由的政府能够漠视地方利益;“没有任何人进入社会是为了增进他人的利益,而不是自己的利益。”

 

第六章 混合政府与两院制

  1. 美利坚人对混合政府的辩护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曾说,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参与政府“构成政府的民主部分”。英格兰宪法如此;殖民地居民的“小型英格兰宪法模式”如此;1776年起草的各州革命宪法也同样如此。尽管代表人民的议会毫无疑问是新政府最重要的部分,但对大部分的州而言,它们并非政府的唯一部分。绝大多数美利坚人清楚地看到,“一种自由民权政府的模式——某种共和主义的模式——可能会被认为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最友好,对公共福利最有帮助”。尽管如此,“考虑到民众意见纷纭,利益错综复杂,再加上其他一些重要的理由,一个完全体现民权、由人民的组织集会决定事项的政府不可能被认为是适当的”。某种混合的或平衡的政府更为可取。

混合政府的理论像古希腊的历史一样悠久,几个世纪以来在西方政治思想中一直占主导地位。根据古代对政体的分类,理想的政府模式分为三种:君主制,贵族制及民主制——古典方法,依掌握统治权力的人数的多少及其性质进行分类。约翰·亚当斯在1772年布雷茵特里的一次演说中说,“只存在三种单纯的政府模式”。当统治权完全委托于一人,由他全权决定时,这种政府称为君主制,或一个人的统治。当权力交给“为数不多伟大、英明且富有的人”时,这种政府就是贵族制,或少数人的统治。当社会的全部权力属于全体人民时,就称为民主制,或多数人的统治。每一种单纯模式的政府都具有某些特殊的优秀品质:君主制,是秩序和活力;贵族制,智慧;民主制,则是诚实和善良。不过,这些特质的保持则有赖于这些模式的政府在权力光谱上某个位置的稳定性。然而,人本性难移,经验不幸地告诉我们,这三种模式的政府无一能自我维持稳定。放任自流的话,无论是一个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的统治,都会因统治者迫切追求更多的权力而迅速蜕变。君主制快速滑向它的极端,变成残酷的专制政府。处于权力光谱中间的贵族制被两端拉扯,结果“派别林立、篡政不断”。民主制力图让人民掌握更多的权力,也会蜕变为无政府状态或暴动骚乱。混合或平衡政体的目的就在于防止这些蜕变的发生。将这三种经典的单纯政府模式含括于同一宪法之内,政治上的动荡就会消失。拉向一种方向的力会被反方向的力所抵消。君主制和民主制相互作用,阻止任何一方滑到权力光谱的极端。同时,为了防止政府像钟摆一样来回摆动,贵族制发挥居中的稳定作用。唯有通过政治权力的如此共享,一人、少数人或多数人统治的那些可取特质才得以保存。正如约翰·亚当斯在布雷茵特里告诉他的听众时所说的那样,“自由有赖于精准的平衡,有赖于国家所有的权力相互间保持良好平衡……迄今为止世上最好的政府都是混合的”。

然而,混合政体理论看似简单,实际上既复杂又深奥,它不仅涉及政府的统治权力,而且涉及在这些权力中表达自己的社会要素。正是由于这一理论能够将政府与社会联系起来,使政体中所有社会等级参与政府——君主、贵族和人民——这一理论才最终具有说服力。人们通常概括的每种独特政府形式的社会或心理特质——正如埃德蒙·彭德顿在1776年描述的“荣誉、美德和恐惧”——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混合政府绝不是某种脱离社会的制度抽象,而是最真实的社会体现。

由于国家和政府与日趋复杂的社会结构相疏离,到十九世纪这一理论在西方政治思想中已经失去其相关性,然而,在十八世纪,借助于英格兰宪法的体现,这一理论获得了自古以来从未有过的生命力和重要性。约瑟夫·沃伦1772年在波士顿说:“不列颠宪法……是这三种模式的幸运结合……君主制、贵族制以及民主制,不列颠议会就是由这三者组成的。”在十七世纪伴随着动乱的论战中,尤其体现于查理一世《对国会十九条陈的赐复》,国王在英格兰人思想中已经等同于某种特殊的社会存在,等同于王国内一个单独的社会阶层。于此同时,神职人员逐渐失去其作为独立社会阶层的地位,而混同于另外两种社会实体,即贵族与平民。结果,王国的三个社会阶层与古典政府的模式完全契合: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个等级一起共同组成英格兰社会的整体,“这三个等级在国会的汇合就是我们所称的我们的政府”。这种社会与政府的绝妙巧合,及其与古代三种单纯政府模式的关系,赋予英国宪法以令人畏惧的威严,赋予国会以至高无上的主权。因而毫不奇怪,英格兰人,甚至殖民地的居民,会把英格兰宪法描述为“人类能力范围内所能企及的、几近完美的体系”。

美利坚人对这一理论耳熟能详。罗伯特·卡特·尼古拉斯在1774年曾写道,对英国混合宪法特点的描述是“如此多千篇一律的观察……反复在我们耳边回响,以至于……即使对政治仅仅一知半解的人也必然对此十分渴望,因为他们完全熟记在心”。革命并非有意要抹去他们的记忆。正确理解的、平衡的英格兰宪法始终是独立期间美利坚人心目中政府该如何构建的典范;“与其说是由于他们对这种权力方案习以为常,不如说是由于他们坚信它建立在自然和理性的基础上”。

殖民地居民对英国宪法的正确理解主要源自激进辉格派的传统。无论这一传统与正统的英国思想有多大距离,但它并没有疏远到否定混合政府模式的地步。哈林顿、西德尼和弥尔顿都曾有过不同类型的混合国家的建议。尽管有些极端激进派确实更重视历史上黄金时期那种更单纯的政府,譬如早在远古撒克逊时期的政府(它最终由于混合了诺曼底人的暴政而腐败变质),但大多数英联邦人仍然不愿意正面批评十八世纪的宪法。理查德·普莱斯迫于压力否认他唯一关心的是把权力集中到人民手中。他承认除了自由以外,政府还需要其他一些特质。甚至詹姆斯.伯格,有时尽管几乎要否定混合政体,但他仍然在《政治论丛》的一开篇就表示,“目前由国王、贵族和平民组成的政府模式,若能真正复元其精神及效能,或许能够提供世界上伟大而善良的人民有能力获得的一切自由和幸福”。

美利坚人与英国激进派的分歧并不在于英格兰宪法的理——它在“诸多方面极为优秀”,而在于这一宪法从它的“纯洁(因为目前形态的英国宪法为其变异)”变质,在于它的“实践”。正如理查德·亨利·李1776年所说,“设计良好”的英国宪法“在实施中遭到破坏”。王室册封贵族和设置市镇的权力“彻底摧毁了平衡”,使内阁得以滥用权力,“腐败已经吞噬了大不列颠的一切,剩下的只是形式上的自由而已”。即便像卡特·布拉克斯顿这样由衷欣赏英国混合政体的人也承认,这一体制运转不良。他说,王室“发现了打破宪法所设立的隔离立法机构不同部分藩篱的手段,有效地摧毁了上、下院两院的独立性”——这不仅颠覆了英国宪政的平衡,而且,由于王室总督在殖民地吞噬殖民地议会,并通过英国议会的权威干涉殖民地内部事务,因而同样打乱了殖民地的平衡。“无论英国的方案多么不完善,”李提醒埃德蒙·彭德顿说,“我们近来弗吉尼亚的政府绝对比它坏上无数倍。我们立法权的三分之二,以及所有行政及司法的权力都掌握在同一个人的手里——这实际上无异于暴政。”事实上,绝大多数殖民地的宪法都“在设计上煞费心机”,美利坚人所拥有的宪法模式甚至“远不如英国宪法的模式”。王室总督往往比英国国王更强势,他们罢黜官员,否决法案,长期推延议会会议的召开,这些方式在1688年以后的英国就已经不再允许王室使用。

实际上,在帝国论战最终结束时,美利坚人从宪法角度为他们反对英国政策进行辩护的理由并不是放弃混合政府的理论,而是肯定这一理论并付诸实施。是不列颠政府企图破坏殖民地宪政的平衡, “正是这一点……如今使广阔大陆上无数受人尊敬的居民忿恨不已”。“是民众的权力,”约翰·亚当斯指出,“即我们宪政的民主部分受到了侵犯。”假使国王、贵族院和平民院任何情形下都可以制定约束美利坚人的法律,那么,“这里的人民就犹如鸿毛,没有权力,无法制约,不能控制,也不能否定”。在塞缪尔·亚当斯来看来,英国的方案毫无疑问“是要砍去殖民地居民混合宪政中充满活力的民主部分”。在与英国的长期辩论中,在政治领域所涉及的所有问题上,绝大多数美利坚人对适当平衡的政府所带来的裨益鲜有批评,相反,他们完全认可。

 

 2.诸混合共和国

由于美利坚的独立及废除君主制并没有改变政治科学的基本假设,因而毫不奇怪,大多数美利坚人于1776年在混合政府理论的框架内构建他们新的国家。“不列颠宪法将美德、智慧和力量这三种伟大特质的统一作为完美政府的特征”,威廉·胡柏1776年秋对正在制定州宪法的北卡罗来纳议会说,“不妨将这一点或某种类似的东西作为我们的典范”。由于英国人显然未能保持恰当的平衡——“尽管这是他们的制度公开宣称的目的”,因此,还有待美利坚人在自己新的共和国“纠正世界上迄今为止最成功、最有幸享有的政府宪法中所存在的谬误和缺陷”。事实上,在绝大多数州,混合政府的理论如此不言自明,且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辉格派政治科学的组成部分,尤其在与英国的辩论中并不需要殖民地的人认真、全面地考察这一理论,它的实施因而未受到任何质疑。正如约翰·威瑟斯庞在1776年所观察到的那样,美利坚人在与英帝国的辩论中把主要精力放在了从总体上阐释及捍卫人的权利及自由的事业上。“政府的本质以及平衡公民宪法的方法”并未“像其他问题那样受到充分或适当的关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制宪人士不了解混合政府理论的内涵。“尽管对这一问题没有太多的理论思考,但在美洲大陆的每一个角落,人们似乎不仅对它有所感受,而且有所了解。”

约翰·亚当斯后来表示,是他一个人让美洲大陆的每一个角落对混合政府的理论有所认识和了解,因为直到(他在自传中回忆)1775年11月,“我的每一个朋友以及那些急于掌握政府的人,除了人所不齿的由一院制议会和行政官及法官委员会所组成的政府以外,对任何其他政府一无所知”。虽然这些极富个性的大胆、夸张表述可以被解释为这位总统落选者和显然被遗忘的革命家试图安慰他受到伤害的自尊的努力,但是,毋庸置疑,亚当斯1776年出版并在相当一些州的主要革命者中广泛传播的《关于政府的思考》是制宪初期最有影响的小册子。

亚当斯当即提出了制宪人士在设计新的共和国平衡政府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同1776年大多数制宪人士一样,在亚当斯看来,问题的核心不在于是否要混合,而在于什么样的混合。他写道,“共和国的形式种类繁多,因为社会中各种权力的组合可能有众多的类型”。无论美利坚人总体上如何认同混合政府理论,但他们在1776年突然发现,在探索能够保障他们新的共和国稳定及自由的“那种社会权力特殊安排”时,他们对这些“众多的类型”争执不下。

导致保守的辉格派(如卡特.布拉克斯顿)与革命的辉格派(如理查德·亨利·李)产生分歧的不是混合政府理论本身,而是权力分配给宪法中每一社会要素的比例。布拉克斯顿在他的弗吉尼亚政府方案中建议州长在职期间若品行良好可以继续任职,以使他“获得必要的尊敬和权威”,“令他能够顺利执行法律,而不必心存顾忌”。他还提出由议会推选二十四人“组成州府参事会,成为立法机构中独特或中间的分支机构;鉴于其职位的重要性,参事会成员应终身任职,从而使他们能够拥有权位、威严及稳定性”。理查德·亨利·李对布拉克斯顿的小册子呲之以鼻,认为它不过是“不屑一顾的短文”;不过,他同时也将1776年制宪人士所面临的问题明确定义为“以这样一种方式将三种单纯的政府模式混合在一起,从而防止任何一方有非分之想,不正当地干扰其他方”。令理查德·亨利·李以及其他激进辉格主义者恼火的不是布拉克斯顿有关政府建议中的平衡想法,而是他在混合宪法建议中所强调的君主及贵族因素——李表示,这是布拉克斯顿“贵族式傲慢”的反映,是“对最初倡导这一理论的小组或核心(the little Knot or Junto)”的背叛。的确如此,在1776年的辩论、报章和小册子上所提出的无数关于新政府的宪法草案中,大多数(譬如李和布拉克斯顿的建议)都不过是亚当斯“对立的权力之间……平衡”方案的变形,尽管的确是很重要的变形。应该说,美利坚各州的混合政府既没有必要,确实也不应该,为了混合之名而照搬十八世纪英国宪法。实际上,社会现象存在多少差异,社会权力的混合及平衡就可能存在多少形式。

“有些人提出两个委员会:一个为立法机构;另一个为执行机构,即某种小型的、与制定法律无关的执行委员会。有些人希望州长成为立法机构的组成部分,另一些人则认为只有参事会主席拥有决定性发言权。”所有这些都是辉格派不同层次的激进主义的反映,这些不同最终体现于他们对人民的信心,体现于新的共和国各社会成分——君主的、贵族的和民主的——被赋予权力的程度。许多州把对人民拥有过多权力、对“既无品格又无财富”的人拥有过多权力的担忧反映到他们对新宪法的设想中,结果,正如纽约的古维诺尔·莫里斯所说的那样,人们就新共和国的混合特征产生分歧,即“它应当建立在贵族制抑或是民主制的原则基础上”。一位新泽西人表示,最理想的是避免隐含于共和主义中的两种极端:“一种是出生贵族或家境富裕的人被认为具有世袭的管理共和国政府的资格,另一种极端则是政府应由共同体中乱哄哄的大众”来管理,这些人“虽然诚实,但由于诸多天生的毛病,执政时往往崇尚暴力、善变,容易犯致命的错误”。正如塞缪尔.亚当斯也承认的那样,美利坚人在确立他们各州“内部程序”时,既要“避免礁石,又要躲避漩涡”。

虽然有些像约翰·迪金森这样的人对美利坚的独立和建立某种共和国不抱任何希望,担心一旦君主制衡因素被打破,民主力量将势如破竹、不可阻挡,破坏建立平衡政府的所有可能性,但是,大多数辉格派人士在1776年仍然满怀信心,相信即使没有君主,他们也照样能够保持社会权力的恰当平衡及混合。共和主义本身不是混合政体制度的障碍。托马斯·鲍纳尔在他的《纪念美利坚主权的演讲》中注意到,美利坚各州保留了前殖民政府传统的平衡结构;“采用这种混合形式并没有使他们的州较少地具有联邦共和国或共和国的特质”。约翰·亚当斯在1772年曾表示,最终而言,“古希腊、罗马和迦太基共和国都属于混合政府”。正如詹姆斯·伯格所评论的那样,这种混合从来就不是否定它们为共和国的理由。英国古典共和主义者不是通过波里比阿和马基雅维利证明在实现混合国家的理想时,共和制比君主制更优越吗?州长经常性地由人民选举——如威廉·胡柏所说,使他们成为“人民的创造物”——完全符合混合政府的理论。换句话说,如弥尔顿所论证的那样,没有国王,宪法同样能够体现君主的要素。正是这种“亚里士多德、李维和哈林顿”式的共和主义对混合政体的解读,使得约翰·亚当斯在1775年论证说,纯粹的“英国宪法,不多不少,恰好就是共和制,国王在这里是第一执行官”。尽管上院及州长当时已由人民定期选举,但在1776年无人清楚地预见到它们的基本特质即将因此而改变。无论选举与否,上院仍将是“少数人”的化身,或者说贵族的要素;而州长,无论选举与否,仍然是“一人”的化身,或者说混合共和制中君主的要素。

 

 3. 社会的元老成分

因此,“混合政府是各殖民地所能接受的最好的政府”,这成为1776年大多数制宪人士的共识。“人们自然而然地倾向于接受与他们长期习惯最相近的东西”,也就是说,一个行政官员机构外加“两个立法机构”。然而,显而易见的是,由于在新的共和政府中这些机构的“权威如今都源自人民,而且,其获得权力的方式与过去的习惯有所不同;因此,需要用最高的智慧……来构建它们,从而有效地平衡它们的权力以永久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幸福”。确实,它所需要的智慧超过大多数美利坚人最初的想象,原因在于无论这些共和主义者对建立混合政府的可能性多么具有信心,但在美利坚的情境下实现这一可能性绝非易事;革命者在尚未清楚地认识他们的行为后果之前,已经被迫迅速改变了他们混合政体的构成,这对他们有关政治的理解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混合模式中最明显然而最少讨论的改变是各州(除南卡罗来纳以外)在1776年取消了州长在立法中的作用。唯约翰·拉特里奇州长在其1778年否决南卡罗来纳新宪法的短信中——这部新宪法提出废除执行机构于立法中的发言权,对州长的立法权在混合政府理论中的意义直接予以了回应。拉特里奇说,这部新宪法“砍去了立法机构的一个分支”,就是摧毁了1776年人民所选择的“复合式或混合的政府”,建立“一个单纯的民主制,或某种与其近似的东西”。约翰·亚当斯在1776年对立法中州长的作用于混合政府概念的重要意义也有所感觉,虽然不十分清晰。在亚当斯看来,如果说州是“社会权力”的集合而不仅仅是政府的功能,那么,州长似乎合乎逻辑地“也应当成为立法机构的组成部分”;否则,法律将很可能缺少他的同意。杰斐逊在1776年也同样隐约地感到混合国家立法过程中缺失州长意见反常的地方,因而在他所提出的弗吉尼亚宪法草案中特别规定州长“应到受法律的约束,即便他没有在法律上明确署名”。州长在未来新的共和国里到底应该扮演何种角色?他是否应当像英国国王那样成为社会的组成部分,法律必须经他本人明确的同意,抑或,他仅仅为一名官员,他的同意与其他人一样通过下院的人民代表来表达?这之间的差异非常微妙,但极为重要。如一位英国作家于1730年所宣称的那样,社会阶层的主要因素之一是君主。“正确地说,假如国王所代表的只不过是执行的权力,那么他根本就不是政府的一部分;他只不过是受政府的委托执行法律而已。”

虽然美利坚人没有认真考虑取消立法过程中州长的作用对混合政府理论的影响,但是他们对新的平衡宪法中贵族阶层的设立却作了认真思考。美利坚人强调共和主义的平等,因而,世袭特权阶层的设立根本不予考虑。这不仅在于他们的社会不可能维持这种贵族阶层,更重要的在于,贵族同国王一样并不是维持混合政体不可或缺的要素。对大多数美利坚人而言,革命的共和主义所针对的不是贵族本身,而是那些人为的、由王室栽培的贵族,这些人占据高位,凭借的不是出类拔萃的特质,而是关系和影响。几乎没有辉格主义者会否认某种形式的贵族,即“由国家中最能干的少数人所组成”的贵族,对稳定混合共和国的必要性。亚当斯在他的《关于政府的思考》中写道,政治史不幸地证明仅仅体现统治者和人民的宪政远远不够,“因为这两种权力互相对立,你争我斗,直至决一死战,全部权力最终由其中的强者所攫取(包括立法和行政权)”。在准确阐述传统混合国家理论的同时,亚当斯提出另外建立一个非常会议,“作为如此两极化的立法分支机构的中介,它代表人民,同时被赋予执行权”。尽管亚当斯这本小册子的某些建议具有地方色彩或纯属想象,然而,有关上院的建议却并非如此。“一个单一议会政府下的人民不可能长久享受自由,也不可能幸福”。他对此坚信不疑,大多数1776年的制宪人士也坚信不疑。因而,几乎所有的新政府都拥有上院或参议院,体现混合政体中贵族的因素。

革命者一般都相信共同体存在“元老成分”,即自然的社会与知识精英。由于王权已不复存在,立法机构的上院正是适合他们的地方。这些新的立法第二分支机构,正如它们共同的名称“参议院”所显示,是古典共和主义荣誉及智慧的载体;在这里,卓越的才能和对共同利益的献身精神得到人民的认可及嘉奖。有些美利坚人注意到,这种参议院可以让“许多颇为重要……缺少大众喜爱的特点的人”在政府中享有一席之地。毫不奇怪,复合式的政府得到自修昔底德以来思想家的赞美。“安全并成功地处理共同体的事务需要全体人民特有的高度警觉和特殊关注,需要国家最博学、最有经验的成员的所有智慧”。诚然,人民具有普通常识、诚实和美德;然而,“他们中很少有人甚至读过他们自己国家——更不用说其他国家——的历史、法律或政治,不了解它们的成长、革命及衰落,以及立法和政府政策的重要历程”。“为供养官吏,大人物的政府很快就会向百姓征捐纳税”,为使百姓免遭税赋之累,“数量适当、来自人民自己阶层的监护人是绝对必要的”。不过,必须给这一守护人民钱袋的议会加上一个参议院。参议院将体现“精通历史、熟谙人文之士的智慧及远见”;在这里,“共和体中那些勤于思考、博学多识之士”能够匡正民众善意但粗心的措施;在这里,统治者的权力与人民的完整性通过“英明而博学之士”的智慧得到平衡。参议院,“正如许多人合理地期待的那样,将拥有人民的信任,给政府带来稳定”。年轻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他阅读普鲁塔克《希腊罗马名人传》的笔记中写道,“元老院对共和国而言,犹如船舰之压舱物”。

预设美利坚社会存在“元老成分”是一回事,而将它从共同体中分离并与其他成分相区别则是另一回事。这个曾令十八世纪王室官员万分苦恼的问题,独立之后也同样令美利坚人苦恼。每一位托利派或王室官员,当他们认真思考和研究新世界的问题时,尤其是在帝国危机开始显现时,都即刻敏锐地意识到美利坚缺乏能够担任参事的真正贵族。这是“我们政府体制的重大瑕疵”,因为,参事会对于在殖民地居民小范围的混合政府中维持真正的政治平衡不可或缺。托马斯·哈钦森在他的《马萨诸塞湾历史》第二卷中写道,在所有殖民地的王室政府中,没有任何一个上院享有“英国上院那种光荣独立”,英国上院成为“英国宪法的中坚”,斡旋于人民的自由与王室的特权之间。“我们的参事会”,丹尼尔·伦纳德在1775年写道,“缺乏高贵的独立和贵族的优异禀赋”。上院显然并未拥有不同于普通大众的利益,它们过于容易被下院人数上的优势所吓倒。难怪殖民地议会是“人民喜爱的机构”,西佛罗里达前总督、卡莱尔委员会成员乔治·约翰斯顿在1775年对英国下院说,因为这是“他们抗拒总督的盘剥、勒索和压迫的……仅有屏障”。在美利坚那里,“不像在这个国家,它没有一个中间机构可以在人民和王室之间进行平衡”。

殖民地的参事会处于一种真正的“不确定状态”:被夹在议会和王室总督之间,它们不仅在英国官员的眼里“行为游移不定、变化无常、前后矛盾”,在美利坚辉格派的眼里也是如此。1775年5月弗吉尼亚的参事会悲切地公开向该殖民地人民请求,请他们“不要”把参事会顾问“当成一群特殊的人,拥有与百姓和臣民同胞不同的利益”,这反映出在两极化的革命中他们所处的两难困境。他们辩解道,参事会顾问既是“人民权利的忠实卫士,也是王室权利的忠实卫士。他们中大多数人出生于这个国家,拥有家庭和财产,他们相信这些人是同样诚实和正直的”。然而,对弗吉尼亚激进派而言,“我们的法律需要这十二个民间绅士 ——所谓的顾问——的批准简直是笑话”,他们不过是“王权可以随意撤换的……傀儡”,他们“绝不可能被看成是独立于王室的政府的一部分”。无论从哪一个视角,参事会都被看作是无可救药的附庸。在这一点上,约翰·亚当斯与他的对手丹尼尔·伦纳德的看法可以说毫无二致,都认为美利坚的参事会顾问缺少他们英国同仁所拥有的那种高贵的独立。“确定无疑!”亚当斯大声表示,他们是“政治所创造的最卑鄙的傀儡和工具,他们的生存无时无刻不仰赖首相带着臭味的呼吸”。美利坚殖民地根本不存在平衡宪法。假设英国贵族院可以任由国王黜免,会怎么样?一旦如此,亚当斯质疑道,荣耀辉煌的英国宪法会变成什么样子?美利坚上院享有英国上院所有的权威,但缺少它的独立;“正是这一点使人对它们极为不满”。亚当斯指出,“王室实际上控制着我们立法机构的两院”,而美利坚人却“被告知说根据国王的命令建立参事会使我们更接近英国的宪政,这是永久的侮辱”。

革命前夕,王室官员和美利坚的辉格派对殖民地立法机构这一中间部分的不足都有共同感受,尽管看法不尽相同,而且都提出了解决方案。王室统治核心出于对美利坚政府稳定性的日趋担忧,提出了一系列重点在于改善殖民地参事会的建议,如约翰·亚当斯所指责的那样,旨在“重新塑造整个北美大陆”。马萨诸塞总督弗朗西斯·伯纳德不厌其烦地提出改革建议,反复写信建议设立贵族,或终身贵族。同其他人一样,他认为美利坚历史不长,不足以维持世袭贵族。出于某种原因,马萨诸塞副总督安德鲁·奥利弗则建议必须扩大“政府授予荣誉”的范围,从而为“有骨气、有名望的杰出人士提供机会;对荣誉的预期将使政府更受尊敬”。南卡罗来纳埃杰顿·利爵士希望有真正的贵族头衔及荣誉来“吸引名门富豪接受”担任参事会的顾问,使殖民地立法机构这一中间部分能够摆脱“它目前的无能状态”。然而,这些宪制改革的建议所产生的唯一结果是倒霉的《强制法案》,这一法案把过去每年由议会选举产生马萨诸塞参事会更改为同其他王室殖民地一样,由国王根据自己的意愿来任命。

威廉·亨利·德莱顿根据自己在南卡罗来纳的经验,非常清楚这种王室任命的参事会顾问——事实上,也包括“甚至完全依赖总督意愿”的参事会——会做些什么。这些顾问不过是一些职务安排而已,他们是一些“在殖民地没有任何财产、任何自然联系的陌生人”,给一个“除了顾问费以外与自己毫不相关”的国家进行立法。作为替代方案,考虑到美利坚人至今还“不存在对显要、贵族和公爵的欲望”,德莱顿同许多其他王室官员一样建议顾问应终身任职,他们应来自“美利坚家庭……与殖民地存在财产上的联系”,以便在地方立法机构真正建立独立的中间部分。不过,在其他人看来,如约翰.亚当斯,经选举产生的马萨诸塞参事会——尽管在王室官员的眼里是最不规范、最软弱无力的参事会——仍然是北美各殖民地参事会中最独立、与英国贵族院最近似的参事会。

独立以后,亚当斯依然像他在1776年那样希望有一个强有力的、独立的上院,仍旧坚持认为定期选举是选择上院成员的最佳方式,因而直截了当地拒绝了某些辉格派人士仍在提议的有关新共和国参议员终身任职的建议。于是,关于上院成员如何产生的争论并未在1776年停止,相反,甚至更为剧烈,一直延续到制定新宪法的过程中。与许多辉格派人士一样,杰斐逊在1776年毫无疑问地相信共同体内有一批“最睿智的人”,应当把他们选进参议院,而且,“他们(当选后)应完全独立于他们的选举人”。但是,如何实现这一点?他在1776年8月对埃德蒙.彭德顿说,经验告诉他,“一般而言,由人民自己来选择并非明智之举。人民最初的选择往往是不成熟且不一致的”。因此,他在弗吉尼亚宪法草案中建议参议员由议会下院而不是由人民选举产生,任期九年,不可连任。如此,他们将无需永远“两眼盯住选举(无论为期多么遥远),无需对选举人施恩送惠,不断地有求于他们”。杰斐逊也能够同意乔治·梅森的方案,即上院成员由选举人制度选举产生。他甚至附议彭德顿的建议,同意“终身制或任何不取决于人民、不依赖人民的方式”。不过,较之杰斐逊、彭德顿或梅森,他们弗吉尼亚的同仁对人民选出最佳人选的能力更有信心。例如,1776年弗吉尼亚宪法草案规定二十四名参议员由人民直接从各区县选举产生,而且,对选举人和参议员候选人都没有提出任何特别的资格要求。

其他州也同样面临如何区别出“那些最具智慧、经验及美德”的人(马里兰宪法的表述)的难题,它们竭尽全力寻找各种宪制方式,以确保选出共同体中的元老阶层组成一个独特的上院。几乎所有的州都对参议院候选人的财产资格设定了高于下院候选人资格的要求。唯有弗吉尼亚和特拉华没有对上院和下院成员在财产资格上提出不同的要求。北卡罗来纳和纽约对参议员选举人的财产资格有较高的要求,在詹姆斯·麦迪逊看来,这种方式比对参议员候选人设定财产资格限制要更好。马里兰的宪法则规定了一种独特的间接选举制度,即十五名参议员由每县两名组成的选举人团选举,选举人由人民选举产生——这种设计很快被许多人认为是最好的筛选社会精英的方法。为了有利于保障参议院的独立性,所有在1776-77年建立上院的州——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和南卡罗来纳除外,这些州很快在70年代末或80年代初宪法修正案中做了修正——都规定参议员由人民,而非由下院,选举产生。不仅如此,参议院在人数上也较下院减少了许多,一般都赋予参议员较长的任期,可以连任,以强化混合政体这一中间部分的稳定性。

 

 4. 个人与财产

尽管制宪人士普遍深信“复合立法机构更为适当”,然而,戴维·拉姆齐回忆道,在美利坚社会环境下“创建两院模式”实在是“不易之举”。由于在美利坚“除了所有人共同享有的权利以外,没有人有资格享有任何其他权利”,正如一位评论家所问道的,制宪人士如何才能在这个国家“把人设为两种不同的阶层”,形成两个独特的立法部门,而同时确保“整个政府最终由人民所掌控,是人民的权利”?拉姆齐注意到,让人民“从同质的人民大众中”选出两院议员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因为“这样做,只不过是设置了两个彼此协调的众议院,而不是通过选出的少数人的克制对一院制议会加以制衡”。革命伊始,纽约的威廉.史密斯也同样指出美利坚政府与它本应代表的社会之间的差异。他在1776年问道,如果立法机构的两院同样地由人民选举产生,那组成两院有何裨益?“除非立法者名符其实地由不同阶层的人复合组成,否则,他们就只会有一种思想,既不可能相互制约,亦不可能相互支持。”同质化的两院绝不可能组成真正的混合政府。“他们只不过是两个代表院而已”。

到1780年代杰斐逊相信,正如他在1776年所担心的那样,上述情形正在弗吉尼亚议会发生。他在《弗吉尼亚笔记》中写道,参议院变得与议会下院过于雷同。“同一时间、出于同一理由、由同样的选举人所选举,选出的当然是同样特点的人。”然而,混合政府的理论要真正具有意义,两院就不应反映同样的利益,不能由教育背景相同、社会地位类似的人所组成。“建立立法机构不同分院的目的,”杰斐逊写道,“就是要引入不同利益或不同原则的影响。”英国宪法倚靠的是平民院的诚实、贵族院的智慧(“假使钱可以买到诚实,而智慧可以世袭的话,这种倚靠还是合理的”)。然而,美利坚怎样才能从各个立法机构中分离出不同的原则?杰斐逊注意到,在有些州,人们选择州议员时,有意让下院代表州的个人,而上院代表财产。但是,对弗吉尼亚人而言,“财富与智慧进入两院的机会是均等的”。因此,弗吉尼亚无法获得“那些适度复杂的原则所能带来的好处”,这些好处完全能够弥补两院意见分歧所产生的弊端。

混合政府的理念似乎在弗吉尼亚受到阻遏。到1781年,在查尔斯·李看来,由三个不同部分所组成、权力无限的英国议会的危险已经小于由两院组成的弗吉尼亚立法机构;李表示,弗吉尼亚立法机构实际上“由一个院所组成,因为从构成上看,参议院(它被荒谬地所称呼的)也必定是由完全相同的材料所构成的”。到1785年,詹姆斯·麦迪逊总结道,平衡政体的概念在所有的州都土崩瓦解。他对肯塔基的凯莱布·华莱士说,“每一个共和国都在抱怨”参议院无力“给立法导入智慧和稳定”。由于“行政权力缺乏忠诚度”一直以来是历史上大多数人以及不列颠统治下的美利坚人所感受到的最严重的弊端,因此,麦迪逊指出,制宪人士在1776年自然而然对议会和政府忠实于人民这一点“给予了过分的排他性的关注”。麦迪逊同意杰斐逊的观点,认为那些最适合的人没有被选到参议院来。所组成的弗吉尼亚参议院可能是最糟糕的了。他也同样支持乔治·梅森由选举人团选举参议员的方案,这一方案在1776年由于弗吉尼亚制宪会议的“猜忌和缺乏经验”而遭到否定。要想使参议院在由冲动而又缺乏经验的代表组成的议会嘈杂声中发挥作用,它们就必须建立在不同于下院的基础上——由不同的、更优秀的、更具智慧的人所组成,任期更长、更加稳定。

曾经让王室官员进退两难的困境如今反过来困扰革命者。在各个新的州,人民似乎都选举同样类型的人进入议会两院,结果造成两院利益的同质化,破坏了建立混合政体的目的。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之一——尽管并非唯一的方法——就是对参议员的资格设定特殊要求,大多数制宪人士提议这种方法,这种方法很快便得到深入探讨。威廉·胡柏在1776年曾经表示,选择参议员应当“选择他们的智慧和出色的人品,或者那种因财产而产生的分量——这种分量使人的思想独立而公正”。智慧和人品难以衡量,但财产并不难。美利坚人从财产中看到他们得以更严格地区分“元老成分”的标准,尽管这样做的结果使得许多人在1776年力图赋予混合政体的含义开始朝着截然不同的方向发展。

没有任何一个地方比马萨诸塞更直接地呈现出这种混合政府含义的改变;首先是反映在《埃克萨斯决议》里西奥菲勒斯·帕森斯的意见中——该决议是埃克萨斯县专门讨论1778年宪法草案的会议特刊,后来则更清楚明了地载于马萨诸塞1780年宪法。对帕森斯及其他美利坚人而言,显而易见,当我们从“公认的”混合政府的“原则”推导宪法时,我们不应单纯依靠人民,应寻求“获得最伟大的智慧、执著、坚定和毅力”。然而,要确保选拔睿智、稳定的精英进入参议院并非易事。不可能考虑让下院来推选:这会使参议院过于依附于下院。但是,人民作为一个整体也不具备选举参议员的资格。1778年提出的马萨诸塞宪法存有瑕疵,原因在于它规定参议员由全体自由民选举,“这是将责任放在无力胜任的人身上”。这种方法使人民过于依赖他们下院代表的推荐,造成下院事实上在选择参议员,其结果,将令参议院独立于下院“成为幻想”,期待从参议院“作为立法机构一个独特部门”获得裨益的愿望无法实现。但是,到底什么是区别参议员阶层的特殊标志?尽管诚实、正直、关心公益等“产生于民主的”的特质可以从人民身上找到,但在帕森斯看来毋庸置疑的是,那些“产生于贵族的”特质—— 睿智和执着——“最有可能在教育良好和家道殷实的人中发现”,尤其是家道殷实的人。帕森斯承认,并非现在拥有财产的人都是学识渊博、英明睿智的人;但是,在帕森斯和埃克萨斯代表会议的人看来,绝大多数富人都具有良好的教育和坚定沉稳的个性。

这种对财富和财产的重视典型地表现出美利坚人在分辨他们自然贵族时的困惑。相当一些人都会同意,“富有和能力并非总是相伴相随”,家财万贯的富人并不一定等同于自然精英。杰斐逊曾表示,依他的经验,“正直”并非“财富的特质”。但是,令麦迪逊和杰斐逊感到为难的是人民显然缺乏辨别真正才能的能力,他们于是极不情愿地不得不被迫同意把财产作为新共和国最可能用以分辨卓越人士的资源。然而,将财产作为参议员的标准,美利坚人正在不由自主地从根本上改变他们强调的关于自身社会性质的想象,这对他们的共和主义意识形态产生了严重困扰。在1778年埃克萨斯会议成员以及其他一些美利坚人的头脑中,财产不仅仅是当时及随后一些年里衡量社会中最优秀、最睿智的人的标准,它本身也日渐成为一种在立法机构必须得到特殊体现的利益。在给马萨诸塞新宪法的建议中,埃克萨斯会议宣称,“不经大多数成员以及拥有大部分财产的人的同意,不可采纳任何影响本州居民个人及财产的法律。”1780年马萨诸塞制宪会议将这一观点体现在新宪法中:上院代表的比例以每一参议员选区所缴纳的公共税为基础。如果这样还不够清楚的话,会议致其选民的信则以明确无误的语言阐明了这两院的不同:“下院的宗旨是代表个人,而参议院则代表共同体中的财产。”

将财产作为特殊的社会成分进行分离并必须于政府中单独体现,这标志着美利坚人的思维发生了非同寻常的变化,反映了1780年代正在发生的对美利坚社会性质的重新理解。十八世纪的辉格主义没有将人与财产严格区分。财产没有被简单地定义为对物质的占有,而是沿袭洛克的理论被定义为赋予一个人政治特征的人格属性:“是一个人拥有或掌握的、排除世界上其他任何人权利和权力的财产或物资。” 它通常被从政治的角度视作个人的支配权——一种所有政治上重要的人物,即社会中的“人民”,所拥有的支配权。财产并不是个人权利的对立物,而是个人权利的一部分。“美利坚的自由”,罗伯特·卡特·尼古拉斯在1774年曾表示,“是他们财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尽管个人的财产或产业有所不同,但财产所有者的利益被认为是基本一致的;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的利益,如布莱克斯通所言,与每一个财产所有者的利益总体上是一致的。然而,到1780年代,美利坚人越来越强调“任何社会”都存在各种团体及派别“不同的、不一致的利益”——债权人、债务人、农民、制造商、商人、专业人士——所有这些,“为方便起见”,可以归纳为“很早以前创造的名词,即民主派和贵族派”,或更恰当地说,那些拥有“个人权利” 的人,以及那些拥有“财产权利”的人。

对美利坚社会的特征做出如此陈旧、然而因革命的期望又如此崭新的诠释,它所蕴含的对传统政治理论的寓意立即被一些人敏锐地扑捉到,这些人警告说,“我们的共和国将普遍一致性视作自由政府存在基础,要特别提防那样一种性质的企图”。不过,早在1784年,革命将军本杰明·林肯就在一系列极其大胆的宪法建议和对美利坚社会的诠释中,提出了1780年马萨诸塞宪法两院制的理由,这些理由直接挑战了1776年的革命预设。林肯写道,迄今为止,仍有“少数人对共和国内部不一致的利益所产生的危险或困难忧心忡忡。人们通常认为,没有荣誉和地位的差异,传统上关于少数和多数的概念就不适用。若将荣誉地位放到同一水平,则财产分配上的细微差别一般而言不会引发观念上的巨大分歧,从而威胁共同体的安全及和平”。但是,后来发表的十篇文章中(其中一部分在1784年发表于《波士顿杂志》,经修订并扩充后1785 和1786年重刊于《独立大事记》),林肯猛烈抨击“这些荒谬的观点”。他始终强调,“任何一个政府在成立时都存在不同的利益;这些利益的差异是破坏的种子,它将随着政府的成长而生长,随着它们的强大而繁盛,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成熟,随着政府的解体而消亡。在共和国,这些差异能够轻而易举地被直接追溯到个人的权利或财产的权利”。为防止政府的解体,富人必须得到宪法的特别保护;的确,“拥有财产的人有资格比没有财产的人享有更大部分的政治权力”。由于财产总会施加“影响”,这种影响“与每一个公民权力平等的政府原则相冲突,且必然导致这种政府的毁灭”,因此,必须放弃这种权力的平等。林肯的这些观点引人注目地预言了约翰.亚当斯即将阐述的见解。林肯认为,社会必须容纳它无法抗拒的东西,通过将有产者隔离开并纳于不同的立法院,他们的影响会得到扼制,从而提前防范富人用“手腕和贿赂”来获取“他们无法合乎宪法地得到的权力”。因此,林肯总结道,马萨诸塞政府的原则不是1776年革命者所想象的平等,“而是对宪法承认存在的那种差异的敬重或尊重”。

当1780年马萨诸塞宪法以最完整的形态体现出个人与财产之间鲜明的对立时,各地都表现出一种担忧,担心“少数人的权利”受到“由共同利益或激情团结起来的……多数人的威胁”。詹姆斯·麦迪逊在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上表示,“每一个国家都存在各种各样的利益”,富人与穷人,债权人与债务人,财产与个人以及少数人与多数人。“个人与财产两者作为政府的重要目的,任何一方最可能的要求应当是这样一种架构,即同时留给另一方以合理的安全。能够提供这种双重特性的最明显的选择似乎是限定议会的两院之一由财产的所有者选举,因为在民权政府中,财产注定是最缺乏安全的”。由于美利坚社会还不够成熟,麦迪逊对这种个人与财产之间宪制平衡是否可能心存疑虑,但是,他毫不怀疑这样一种共同体的概念对1776年关于共和主义本质的预设所产生的影响;因而,他首先试图揭示并解决的就是迫在眉睫的美利坚思想中存在的分歧。因为这种个人与财产的划分,正如许多人很快就会指出的那样,明显与共和主义的平等及同质性的概念相背离;“要知道,两院构成同一个大议会,每一个院都应平等地考虑整体的安全、繁荣和幸福”。“给拥有一定财富的人附带一些特权和豁免,就是允许在我们中有不同的等级和不同的利益,这是对自由制度的颠覆。”毕竟,共和主义及自由本身都“有赖于利益的一致性”。

通过区分“政府中两个最重要目标,个人的权利和财产的权利”(大多数美利坚人在1776年以为这两个权利“会越来越趋于一致”),并让它们各自分享议会的一院,美利坚人以某种方式解决了他们在设立两院制立法机构时令人头痛的问题。但是,这样做也扭曲了古典混合政府的含义,古典混合政府将荣誉和智慧,而不是财富和财产作为立法机构的中间部分。它同时也明显违背了共和主义赖以存在的利益同质化的基础。确实,如麦迪逊所预见的那样,由于可能“冒犯在自由国家占统治地位的平等意识”,这种个人与财产的严格区分只会使那些从一开始就让某些人对混合政府理论忐忑不安的东西更加明显。由于共和主义如此彻底地依赖社会利益的一致性,一些美利坚人早在1776年就对上院适应共和主义原则的可能性提出了质疑——无论是代表财产的上院抑或是代表社会智慧的上院 ——并进而直接挑战混合政府的整体理论在美利坚各州的可行性。这种挑战是对十八世纪英国政治思想传统(甚至激进的辉格派传统)的显著背离,是对自利尔本(Lilburne)和平均派(Levellers)以降英国从未再现的政府理论的回归。否定任何形式的两院制,倡导一种“非混合”的民主制,即纯粹的人民政府,事实上表达了美利坚革命最激进的政治冲动。

 

5.单一民主制

对大多数1776年制宪人士而言,共和主义并不等于民主制。实际上,大多数美利坚人认为,十八世纪所普遍理解的纯粹或单一的民主制并不适用于像美利坚各州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国家。西德尼难道不是曾经这样写过,说他从“不知道有过严格意义上……纯粹的民主制,那里,人民亲自履行所有属于政府的事务”,如果这种制度在世界上曾经存在过的话,他“没有什么话要说”?因为,民主制指的是人民这个社会阶层的政府,而不仅仅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的政府,后者是共和政府,而民主制是一个实际上由人民真正实行管理的政府;正如詹姆斯·奥蒂斯所言,这是“一个所有人统治所有人的政府”,在这里,被统治者成了统治者,统治者成了被统治者。尽管有些人认为希腊城邦国家和新英格兰的城镇近似这样的民主制,但大多数美利坚人(甚至思想最激进的人)也无法想象在他们的州建立某种消除“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巨大黄金分界线”的政府模式。州长和参议员,如同公理教会中的长老,不会仅仅因为由人民选举而不再成为州长和参议员。尽管每一位美利坚人在1776年都相信人民必然通过议会下院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参与国家管理,但是,大多数人并不认为他们新的国家是纯粹民主制,无论多么近似。事实上,正如托利派和保守的辉格派所意识到的那样,除非与混合政体相结合,否则,民主制将是一个充满贬义的可以用来任意诋毁新的混合共和国的用语。

然而,有些人在1776年远比仅仅重新组建混合政府走得更远,他们实际上全盘拒绝平衡政府的概念,并公开标榜他们的否弃。托马斯·潘恩在《常识》中写道,一个“人民相互间彼此自然支持”的政府与一个同“如此炫耀的英国宪法”相似的政府不可能一致。那种“繁冗复杂”的宪法兴许适合“它所产生的黑暗和盲从年代”,但对新的美利坚共和国绝不适用。英国宪法事实上由“两种古代暴政的肮脏残余”所组成,即“……国王所体现的君主暴政残余”和“贵族所体现的贵族暴政残余”,同时混合了一些“下议院所体现的新共和政体的成分,而英国的自由便有赖于下议院的效能”。唯有这些共和政体的成分适合美利坚宪法,其他两种“脱离人民……对国家的自由毫无裨益”。在英国混合宪法中,“各个部分人为地彼此对立、对抗,表明其总体特征既荒谬又无用”。

其他一些人在1776年持相同看法。他们像马萨诸塞激进分子那样争辩道,美利坚人盲目地受到引导,以为某种类似英国混合宪法的东西是“我们所能拥有的最好的”。“最优秀的有关自由的作家难道不是”已经承认“政府和权力的源泉及精髓在于人民吗”?“那就让我们把这些公职人员控制在我们手里。”“州长和副州长的职务”“完全没有必要;他们的特权会侵犯我们的自由”。参事会和参议院也没有必要,因为其成员“大多从下院选出,凭什么他们在上院会比在下院更有智慧”?简直无法理解。据说“是为了制约下院”,不幸的是,这正是事实:“他们以前一直在牵制和阻碍极为重要事项,现在必须立即了结”。我们所需要的是一个“简单和单一”的政府,换句话说,就是只有一院的代表制政府。

尽管在革命时期,对混合政府的批评大多来自那些极端疏离的团体,如北卡罗来那默克伦堡县的居民,他们在1775年提出,“立法不应成为一种被分割的权利,任何一个人或一群人都无权否定正当汇集的人民的声音”,但是,甚至像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这样对人民心怀疑虑的人,也在1777年春隐约察觉到正在建立中的混合共和政府的不正常现象。他在一封非同寻常的致古维诺尔·莫里斯的信中表示,“说民权政府本质上是不稳定的,这值得认真商榷”。他清楚地知道,“不稳定的民主制”常常是“政治家挂在嘴边的口头禅”;他相信,如果“严格考查历史”,就会发现那些民权政府,其起伏动荡的原因在于混合了其他成分。汉密尔顿表示,“复合政府虽然一开始或许很和谐,但会引入特殊的利益;这些利益相互冲突,陷国家于骚乱,导致动荡或政府解体”。当然,如果全体人民直接当政,“错误、混乱和动荡”必然无法避免,但在“民主代表制”则不会如此,在那里,人民把权力委托给选出的代表。复合的立法机构只会导致“延误和拖延”。但这还只是次要的弊端。“更大的弊端”在于,参议院,“从它的名称及其作为立法机构之独立体来看,随着时间的推移容易堕落成为纯粹贵族的组织”。对汉密尔顿而言,至少在1777年,“单一的立法机构基本不存在滥用权力的危险”,尤其是在提供“平等和广泛代表权”的地方。

但是,汉密尔顿所表达的并不是多数纽约人在1777年的想法。诚然,1777年春纽约特别代表会议所争论的并不是第二院或参议院是否要列入——这一点已经不是问题,而是是否将州长设为立法机构的第三个“独立且不同的”部分;这一建议最终达成妥协方案,即成立单独的法案修订委员会,州长为其成员之一。在1776年,美利坚大陆倡导单一立法机构的呼声时起时落,总的来说还较为孤立和分散,很容易淹没于被美利坚人对平衡机制的强烈关注中。无论潘恩有关独立和共和主义的号召在1776年多么具有吸引力,但他对新政府采纳单一模式的建议显然不能代表美利坚人的普遍想法。约翰·亚当斯曾说,潘恩或许是一位非常敏锐的政论家;但他同时对“政府的科学知之甚少”。1776年,几乎所有的州都在广义混合政府理论的框架内进行运作,没有遇到严重挑战。当然,宾夕法尼亚是一个极其特殊的例外。

 

6. 激进的政治实践

1776年春的所有美利坚辉格派文字都充满了探险精神,表达这种兴奋和实践感最为强烈的地方就是宾夕法尼亚。正是在宾夕法尼亚,革命中所发声的最激进的政治及宪法权威思想找到了表达,进而导致对有关政府的基本预设的全面考察,而这些预设在其他地方则被认为理所当然。

被政治上雄心勃勃的后起之秀取而代之的传统精英指责制定1776年宪法的特别代表会议“新手”如云,说他们“一生中从未用过一小时研究法律和政府的原则”,这种批评难免有失公道。特别代表会议的成员或许是社会新星,但他们绝不是对政府原则一窍不通的人。他们不仅受周围所有革命政治思想的吸引和熏陶,他们自己在这方面也有不少著述。他们在1776年夏制定的宪法绝不是原有的地方特许状的延续。一位代表曾表示,特别代表会议“决意对此前的宪法不予考虑”,而且,事实上决意“摒弃一切……清除所有旧的垃圾,扫清道路,在一个全新的基础上起步”。“我们必须尽我们所能实现一种新的政府模式,同时维护私有财产”。新宪法绝不应该仅仅为一个大杂烩,而必须重头开始,“犹如我们以前从未有过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样”。结果,产生了革命年代最激进的宪法,在每一个人看来——无论支持者抑或批评者——它都是划时代的政治实践。

这是宾夕法尼亚政府的“激进变革”,它从诺曼征服之前黄金时期的盎格鲁—撒克逊找到自己的理想——诺曼人的枷锁摧毁了“那理当获得所有文明时代及国家赞美的自然、智慧和平等的政府”。1776年春末,费城出版了一本名为《真正古代撒克逊或英格兰宪法之原则》的匿名单行本。没有任何文字比这本小册子更好地揭示了宾西法尼亚革命者所深刻领悟的激进的辉格派思想,表达了他们对旧秩序的强烈疏离感。针对即将召开的特别代表会议,这本小册子特别摘录“来自一本稀有的书”——《英国宪法史论丛》。这本书于1771年在伦敦出版,作者是一位不见经传的英国激进分子,奥巴迪亚·休尔默。他的这一单行本反映了英国辉格派思想中最疏离的一个支,这些思想不仅对宾夕法尼亚的制宪人士,对托马斯.杰斐逊也同样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英国宪法史论丛》及宾夕法尼亚的摘录都强调地方主义政治。盎格鲁—撒克逊政府“美好制度”的“特别优异之处”“在于人们自发地在小型共同体内组成一个个小的团体”。对撒克逊人来说,政府显然一直与他们关系密切。“在他们小型共和国里,他们常常在地方理事会商讨他们共同的关注。由于所有人都同等地关心每一个问题……他们自然时常被召集到一起,讨论并提供自己的意见。”宾夕法尼亚激进派和杰斐逊对古代撒克逊普通民众这种紧密的政治参与印象深刻。由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参与十户区(tithings)和城镇事务,不仅通过缴纳税赋,而且通过承担公共责任及亲自参与立法,他们变得关心政府。当把这些事务从人民手中拿走,交给上一级机构处理后,“人们就陷入政治麻木,迄今仍未彻底清醒,未感到有必要监督国家的立法和行政两个部门。如果他们或曾偶尔睁开眼睛,那也不过是默默愤怒地注视一个他们自己无望恢复自己的国家。一方面是固化的权力机构,另一方面是根深蒂固的习惯和偏见,都不易克服”。如今,宾夕法尼亚激进派的责任就是要“去说服明白事理的人民大众,那种……古代撒克逊政府的模式是最好的模式,人类智慧将此给他们模仿,并让他们在经验中不断完善”。他们希望,地方委员会和城镇会议广泛传播这一新的观点,“能够给当地殖民地提供这样一种新的面貌,使众多能干的人起来改善他们自己的内部事务;那种……曾经为人类提供幸福和荣耀的重要的科学,即关于公平和正义的政府的科学,将光彩夺目地照耀宾夕法尼亚”。

当撒克逊人需要更大一些的政府时,他们并非由上而下地强制建立,而是由小型社区逐渐发展起来;通过不断地获得同意,他们小心翼翼地将所委托的权力拼接起来;他们“给任何人的授权从来不会超过一年以上”。当然,撒克逊人每年进行选举,这是“他们宪法的精髓”,“他们全部政府构建的基础”。“从撒克逊人这种政府逐渐由最小的、仅仅为邻里的组合演进发展到他们所曾拥有的最大型的殖民地联合共和国的观点出发,他们认定所有文官政府的权力只能来源于全体人民的自愿授权。”所有权力,包括立法及行政权力,均由人民通过选举来授予。因为,任何权力都是危险的,“无论它由一个人,一百个人,还是一千个人掌握 — 甚至包括由人民代表掌握”。“没有任何一个由绝对权力统治的国家可以称的上是自由的,无论这个绝对的权力是王权还是立法权,因为,结果对人民来说是一样的。”在讨论宾西法尼亚革命特殊性的文章和小册子中,激进派警告说,“在大多数州,人们对自己政府权力的授予太过马虎;不仅授权方式不当,而且权力在同一人手中历时太长,日经月累,以至于像大不列颠的国王和勋爵那样,那些人由代理变成理所当然的所有者;他们不再是公仆,事实上成了共和国的创造者。”

表达这种情绪的人们不仅对殖民地的行政权威,而且对整个地方政府怀有敌意。他们的激进主义表达了对各州政治中的支配不习惯,表达了人们像憎恨传统业主统治权威一样对控制议会的“大人物”和“贵族派”的憎恨。与其他殖民地相比,宾西法尼亚情况更糟,因为“议会正是我们努力摆脱的权力之中的一部分”。激进派企图将整个政府——立法和行政——都置于人民的控制之下,当然,同时很自然地将他们自己等同于人民。在他们看来,“权力越简单、越直接倚靠人民,越好;……因为,必须承认,人民是自己自由的最佳卫士”。对这些人而言,混合政体无法保障安全,因为“宪法的智慧及价值”在于对所有政府权力实施授予和控制的方式,这种方式使得任何人,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执行者,都无法滥用权力。对人民的保护不可能通过“某种集会组合方式”完善立法机构来实现,“这是不可能的;而应该以一种独特的方式构建议会,使其弊端能够不断通过利害得失得以纠正”。

因此,新政府的立法机构只有一个院,原因不在于宾夕法尼亚在殖民地时期是一院制的议会,而在于“获得普遍称颂的古代撒克逊宪法也同样为单一制”。宾夕法尼亚的激进派以清晰、确凿无误的语言重复托马斯·潘恩的观点,彻底否定混合政府的理论。他们说,美利坚拥有此前社会未知的机会,这些社会从未有可能形成公平的政府方案。由于其他社会的人民不平等,他们不得不在自己的宪法中包容巨大的社会差异,从而承认一种“与人民的一般利益不一致的、独立的、特殊的利益”。所有历史都已证明这种复杂的混合政府的缺陷。“假如罗马当时拥有真正的民主,不存在贵族院或那种不同于平民院的机构,他们或许能够避免两者彼此发生的无休止的冲突和矛盾。”这种难以调和的差异也同样摧毁了十七世纪英国的共和主义实践。1688年,英格兰开始尝试另一种平衡以“确保国王、贵族和平民这三种不同阶层的权利;他们以为这种尝试颇有成效;但后来的发展却证明完全相反”。混合难以持久,因为“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利益决不可能在一个社会共存而最终不摧毁人民的自由”。混合的结果从来都是残酷的斗争—— 只有承认在共同体中只存在单一阶层,这种斗争才能够幸免。“要防止混乱并维护国家权益,一个国家必须只能由都是君主,都是贵族,或都是普通自由民来组成。”

十分幸运的是,如今的美利坚与其他所有国家不同。“在自由民之上不存在任何其他阶层,它只需考虑一种利益”,因此,每一个州只需一个机构代表“这个阶层的人民”。在这些宾西法尼亚激进派的头脑中,共和政府已经等同于民主。“民权的政府——有时称为民主制、共和政体或联邦共和国——是一种公民社会的方案,在这里共同体将充分关注自己的福祉。”在立法中设立州长和上院,只会在应当拥有“只有一种共同利益”的“社会里引起差异,造成分化的及冲突的利益”。“生来就处于一个水平的人,应通过社会宪法维持如此”,而不应被社会政治等级的制度区别开来。正如没必要“需要国王的代表,因为我们根本没有君主”一样,我们也不需要参议院来“代表贵族,因为我们还没有——希望永远也不会有——有别于一般人民大众的世袭贵族;但是,一旦我们认可立法机构存在不同的部分,或许某个时候就会有出现贵族的危险”。两院制只会滋生差异,导致“永久且危险的对立”,为“别有用心的野心家颠覆国家”敞开“大门”。“有人说,由于存在两种不同的利益,因此应当有两院;正因为如此,我们应当只有一院,而这一院应由所有类别的人所组成。”只有单一制的立法机构才能使“立法者的利益与普遍利益完美结合起来”。

这种一院制的立法机构,以及所有建立在人民之上的机构,都必须严格加以限制。“年度选举,并通过某种定期排除机制加以强化,似乎是防止权力侵蚀的最好方法。”职务轮换,甚至议员职务的轮换(这方面宾夕法尼亚宪法是独一无二的),将保持政治及社会流动的渠道通畅。议员四年任满后必须让位于新的一届,他应当“回归人民大众,成为他们的一员;闲暇时,感受自己所立之法的效果”。不仅如此,议员的产生必须由本州所有地方的人民自由表达意见进行选择。正如一位激进人士所言,由于每一个“有意愿并了解自己有能力管理自己事务的人”都应投票,这部宪法因而提供了1776年所有宪法草案中最广泛的选举权。为使立法机构永远依靠人民,也让人民清楚了解政府的每一个方面,议会大门应保持开放,每周公布其投票情况,媒体可以自由查阅会议记录或政府任何部门的纪录。当《真正古代撒克逊及…宪法原则》的作者预言“未来……所有辩论都将毫无疑义地公开举行”时,这绝非夸张,因为激进派有意将同意的原则贯彻到极致。宪法第15节非同寻常地规定,议会通过的每一部法案,在下一次会议生效之前,需印发给广大民众考虑。宪法的这些内容反映了激进派希望把政府事务直接交给人民掌管的想法。“在受每一部法律约束之前,你有权仔细阅读并认可;这样,在你被奴役之前,必须征得你的同意。”

然而,即便有这些安全保障仍然不够,还需要其他一些约束立法机构的手段,维护宪法。“立法权一旦突破宪法,其后果和王权违宪毫无二致。无论在哪种情形下,宪法都将遭受致命的伤害。”因此,一些小册子作者建议,“每隔七年或一定年限,应选出一个地方裁决团,以考察宪法是否受到侵犯,并有权删除这些侵犯”。这样的一个特殊检查机构,正如马基雅维里所提出的那样,有助于维护“宪法的健康与活力,有机会发现它是否背离了初始的原则”。这些提议以审查委员会的形式体现于宾夕法尼亚宪法。审查委员会取法古代,效仿斯巴达的监察官(Spartan Ephori)和罗马的审查官制度(Roman Censors),它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成员由人民每七年选举产生,它的目的在于防范人民定期选举的代表变成人民的主人。诉诸这样一个委员会的行为如同宾夕法尼亚宪法中其他不同寻常的内容一样,典型地展现了制宪人士激进的意识形态对“古典自由的学院式偏爱”。

对每一位熟稔混合政府理论的美利坚人而言,尤其是对那些被忽略的宾夕法尼亚绅士而言,1776年宾夕法尼亚特别代表会议所产生的宪法完全是一个政治怪物,应该被仁慈地处以死刑。一位反对者大声疾呼,“整个宪法简直无法忍受,它……绝无仅有,语法和内容都混乱不堪、前后矛盾、残缺不全,是所有美利坚人的笑柄,而我们自己惭愧得无地自容”。本杰明·拉什认为,人们一定是被自由之酒灌得酩酊大醉,才产生了这样一部“荒谬”的宪法,“用一个群氓政府取代一个世界上最幸福的政府”。性情暴躁的威廉·胡柏从宾夕法尼亚写道,这部新宪法“是有限君主制与令人诅咒的民主制的大杂烩——一个无头怪兽”。他唯有希望在北卡罗来纳无人传播这一畸形的怪物。“这真的是快咽气的天才和政治疯子的排泄物。它制造的托利派比诺什勋爵制造得还要多;它比恶魔和凶神更应受到诅咒。它将动摇这个曾经如此繁荣昌盛的国度。”

胡柏说得没错,宾夕法尼亚出现了剧烈动荡。被排挤到一边的政治团体很快聚结起来,反对新宪法,他们中大部分人拒绝同制宪人士合作,拒绝与他们一起共同组织并运行革命政府。这些反对宪法的人决心尽一切可能削弱新政府。知名的社会领袖们通过弃权和设置障碍等方式使政府瘫痪,由于缺乏他们的参与新政府难以运行,这样便自然而然地实现他们有关新政府无法运转的可怕预言。宪法的支持者一筹莫展。他们承认,“某些地方显然出了毛病”,但是,他们指责反对宪法的人,而不是宪法本身。“我们认为,故意抱怨并制造问题和麻烦是幼稚错误的,也是狭隘的。”新政府软弱无力,责任完全在那些“落后、胆小、力图反对并阻止实施已被采纳的良好法律的人”。他们恳请对手在不列颠人入侵的紧要关头,团结起来,支持新政府。

但是,在许多人看来,宪法的支持派和反对派在社会立场和政治思想上的分歧如此严重,难以弥合。混合政府的理论公然遭到违背,不过,宪法的反对派表示,这也不难理解,看看宪法出自何种人之手。宪法的反对派(“我们的乡绅”,如某些激进派轻蔑地称呼的那样)所看到的是“许多优秀人物”被那些“完全不懂政府原则”的“新贵”赶了出去。似乎太多无知的人在处理那些他们一窍不通的政务,他们“背离人人都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操持超出他们能力的事情”。他们还建议人民不要选举有学识的绅士,结果使社会混乱不堪。一位宪法的反对者忧心如焚地表示,这些被革命推上来的新人同蹂躏罗马的野蛮人毫无二致。

宪法的反对派,或自我标榜的共和主义者,决定立即发起一场推翻宾夕法尼亚新宪法的运动。报纸杂志充满了他们的反对言论,尤其是针对一院制立法机构的言论。他们指责制宪人士是“一小撮江湖骗子”,他们毫无道理地背弃原有的特许状政府,背离人民的习惯和习性,给宪法添加了各种各样“离奇古怪的创新”。实际上,这部新宪法“不同于所有新近建立在人民权利之上的美利坚政府……也不同于大多数专门研究这一领域杰出作家的构想”。这些发明家“给了我们一个异想天开的东西——一个只有单一立法院的政府。迄今为止,没有一个这样的政府不是以暴政告终的”。迫切需要的是一个参议院或上院,以此让那些少数受过教育又有时间的人用他们的知识和经验与人民的诚实相平衡。“所有的政治著作家都认为诚实是平民,即普通人的特性;而智慧则是参议员,即那些受过良好教育,尤其是人类历史教育的人的特性。”一个持久的政府必须包含所有这些因素,并通过立法机构的不同分支加以区别。但是,宾夕法尼亚宪法的捍卫者不断质疑,为什么“我们不可以将这些有智慧而博学的人放到议会或立法委员会里呢?难道我们在一种情形下能够得到的他们卓越才干的好处在另一种情形下就无法得到吗”?“绝对不可能得到,”支持混合政府的人回答道。他们的论点很快就在美利坚人中广泛传播。睿智的大人物只会通过他们的影响力和能言善辩来震慑并哄骗普通民众。如果他们坐到一起,十五个这种参议员式的人能够左右约一百来人的议会。因此,必须把他们隔离到单独的一院,和自己的阶层在一起,这样,他们的欺骗和影响就不可能奏效。

这种对混合宪政的辩护实在没有任何新意,它是1776年大多数制宪人士所持的传统解释。但是,由于宾夕法尼亚处在特殊的革命政治化关头,它的辩护者不得不以非同寻常的直率而全面的方式阐明平衡宪法的社会基础,结果导致对美利坚平均主义的社会性质提出质疑。1776年宪法的反对者争辩说,单一的共和制在美利坚根本没有可能,因为“人与人迥然不同,地位或财产也有巨大差距”。“在单一立法机构内感到自由和幸福的人民,或许在没有政府的情况下也同样幸福。这两种情形都预设人民具有同等程度的美德。”然而,代表人民的仅仅一院制的立法机构不是为“宾夕法尼亚人的秉性、风俗和习惯甚至偏见而设计的”。美利坚人中有太多的人具有“君主的气息”,这是“生活在过去的政府里形成的自然现象”——所有这些,使得“混合政府显然是各殖民地所能采纳的最佳模式;而且,大部分殖民地事实上也是如此”。

这些想法令人不安。混合政体与共和政府不相契合?它将不可避免地阻碍美利坚成为一个平均主义的、有道德的社会?大多数美利坚人在1776年并不这么认为。然而,混合政府理论所隐含的有关社会的预设却令人产生疑虑与不安,并重新思考;来自欧洲的观察似乎也强化了这些感受。法国哲学家曾为这些共和国的创建兴奋不已,但随着对新政府的性质有更多的了解,他们诧异地看到这些新的政府建立了上院,当初的兴奋开始散去。他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美利坚新宪法过多地承袭祖制,过多地受到英国政体的影响——而这其实是不合理的,他们相信,英国的混合宪法对美利坚毫无意义。米拉博表示,“适合英国的,对美利坚则完全不适用”。杜尔阁在他著名的外国人对美利坚宪法的尖锐批评中指出,美利坚人不加批判地效仿英国宪法,试图平衡不同的团体,“以为平衡权倾天下的英国王室所必需的平衡权力同样能够用于建立在公民普遍平等基础上的共和国”。对这些哲学家而言,国家只能有一种利益。这也正是共和主义的预设。人民显然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对同一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愿望。正如孔多赛所指出的那样,既然“一个国家的代表自然地组成一个机构”,平均主义的共和国里显然没有参议院存在的余地。

这些外国的批评和激进的宾夕法尼亚宪法一起使得平衡政府理论与共和主义意识形态之间明显的不一致成为关注焦点。美利坚令人信服的平均主义形象使得美利坚参议院的支持者晕头转向、不知所措,也使得他们对1776年认为理所当然的东西产生怀疑。对贵族的革命性愤懑以及共和主义的社会平等迅即成为一种力量,对将上院视作一种独特的社会和知识团体的原有的传统解释形成严重制约。在这样的压力下,显然需要一种对参议院地位的新的阐释。

 

 7. 等级的同质化

绝大多数相信混合政府理论的美利坚人,譬如杰斐逊,在1776年曾期望参议院由天才的贵族所组成,即共同体中那些最睿智、最优秀的人,通过人民的直接或间接选举进入立法机构的上院。在他们看来,一个利益不同于人民代表的上院与共和主义的基本假设并不矛盾。毫无疑问,杰斐逊和其他一些人相信,要让平衡或混合原则得以实现,要让不易确定的共和主义公共利益得到确认及促进,参议院就必须体现与下院不同的原则。参议员所具有的智慧和他们的充分独立能够纠正下院人民代表诚实和善意的失误,能够发现什么才是真正对社会有利的。这样的参议院决不是欧洲贵族式的,那种受到人为法律保护并用头衔加以区别的世袭贵族阶层。美利坚的贵族是自然贵族,短时间从共同体中擢升的、确实出类拔萃人物。显然,他们组成的绝不是贵族院。

然而,也有一些人,如约翰·沙利文,早在1775年就敏锐地察觉到,在“承认相反甚或相互冲突利益的政府”与只承认“一个目标……即整体利益”的共和政府之间存在潜在的巨大矛盾。不过,同其他忠实的共和主义者一样,沙利文完全不反对两院的立法机构(只要“有一种利益能将各个政府部门统一起来”),因此,他能够不加思索地将两院制与共和主义协调在一起,而没有感到有任何不妥。然而,无论何时何地,一旦人们以批评的眼光认真思考立法机构中宪制平衡的重要社会涵义,尤其是当越来越多的美利坚人开始严肃对待并努力扩大共和主义对平等的强调时,共和主义与混合政府之间的种种不一致就突显出来。而且,无论何时何地,只要人们对贵族制和利益分化极度恐惧,而同时又被两院制强烈吸引,参议院的性质和功能就不得不发生变化,这最终使沙利文未能清楚表达的观点变得易于理解。

革命伊始,思想上最激进的人就零星表达了一些不成熟的想法,他们预见到独立以后几年里美利坚人在上院问题上的主要发展方向。北卡罗来纳的默克伦堡县在1776年11月仍旧延续着他们上一年的语气指示出席制宪会议的代表,督促他们建立一个“单一的民主制或某种尽可能类似的”政府,反对任何倾向于贵族或富人掌权的政府。然而,到1776年,该县已经开始接纳两院制……不接受混合政府的理论,它指示自己的代表应允许每个人对两个立法机构都有平等投票权,从而让“本州善良的人民能够在两院得到公正且平等的代表”。在十八世纪传统的话语里,简单民主制的议会两院制显然自相矛盾;当然,如果人民参与议会两院的话,就不会有自相矛盾。但是,这对混合政府理论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另一位马萨诸塞作家在1776年对下院议员认为“他们比参事会成员更代表人民”的说法感到诧异。这或许是因为参事会成员由下院选举产生。但是,参事会怎么会“不如下院选出的委员会更代表人民呢?”走出这一困境的方法,这位作家极力倡导,在于参事会直接由人民选举;“这样,下院就不能说参事会的顾问不如他们更代表人民”。为得出这一结论,这位作家必须相信,人民的选举将摧毁所有公职人员之间的差异,无论这些职务的性质如何。南卡罗来纳州长约翰·拉特里奇认为确实如此。他在1778年否决南卡罗来纳宪法时警告说,由人民直接选举上院成员,而不是像1776年宪法所规定的那样由下院选举,事实上会产生“两个互不协调的代表机构”。到1784年,南卡罗来纳的一位小册子作家争辩说,参议院只不过是另一个代表机构,它同下院一样受到选区选民指令的约束。事实上,若非“有必要通过立法上的分权以适当制约我们仓促的立法行为”的话,参议院在议会中的地位没有任何社会重要性,甚至可以说“毫无价值”。这些论点单纯地将选举作为代表的标准,它对人们理解政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但是,大部分美利坚人起初对这种推论犹豫不决,譬如,一位新英格兰的政论家仍旧继续努力调和传统的政府模式与他们渴望的对人民自由的保障。这位匿名的《人民,最好的州长》的作者强调,倘若一定要有一个上院,则绝不应由下院产生。人民通过“选择代表为他们立法”,把“自己手中的权力放了出去;然而,他们并不是要把权力放到代表的手中去交给别人,而是要他们在议会内行使”。人民直接选举另一个能够否决下院的机构或参事会“绝不荒谬”。不过,必须明确,若此,下院则只拥有部分代表权和立法权,因为,“这一拥有否决权的机构实际上同样代表人民,从人民获得足够的权威以弥补其他机构的缺陷,换句话说,具有再确认的权威”。然而,即便如此牵强附会使得参事会同议会下院一样对人民负责,这位激进的政论家也无法最终让自己接受一种参议院具有否决权的过渡方案。无论上院与下院在代表性上是否平等,它确实隐含贵族的寓意。是否仅仅作为一个顾问性的咨议会更为合适?他以这样一个含混不清且痛苦不堪的问题作为自己的讨论的结尾。它或许能够,或许不能够,防止“由于两种不同权力来源而产生的”不平等。

1776年夏,尽管有关弗吉尼亚上院的宪制建议层出不穷,不过,弗吉尼亚人在新的共和国参议院地位上即将经历的混乱尚未开始显现。最早在1776年秋,雅宝县居民开始表达对新宪法中上院地位的困惑。该县认为,以这种方式建立的参议院似乎“完全没有必要”,他们担心,“万一人民未能选出最优秀、最明智、最能干的人,会产生诸多不便”。不仅如此,他们颇为困惑地继续说,即便人民选出了最优秀的人,但由于参议院的权力存在“缺陷”(参议院无法提出议案),“社区几乎等于完全失去了许多颇为重要的议员”。不过,雅宝县的居民也看到了摆脱这一困境的途径:扩大参议员名额,让他们由“不同的方法”选举产生,授予他们“与其他的议会成员完全相同的权力”。这样,“实际上出现了两个代表院,每一院都致力于增进在他们看来有益于共同体的利益”。如此一来,“没有理由授予其中一院的权力小于另一院,两院权力都不可世袭,而且,两院关注相同,利害相关”。

这些观点很快就在相当程度上获得正式采纳。1776年的宪法曾禁止弗吉尼亚参议院对宪法提出修改,禁止参议院单独提出与资金相关的议案,原因在于,参议院被认为像英国贵族院那样不代表人民,因而不能干预人民的资金。然而,当1777年弗吉尼亚参议院对下院的资金议案试图提出修改而遭到下院反对时,参议院洋洋洒洒准备了一份详尽且意义重大的有关下院违宪的说明。参议院指出,下院不可援引英国议会的例子为他们反对参议院干涉资金议案的合理性辩护。参议院承认,“从我们的政府框架确实可以辨认出英国宪法的总体结构,但具体比较议会的组成,它们之间的相似就变得如此微乎其微,故而下院不断反对其他院的那种戒备是毫无根据的”。在英格兰,为防止贵族擅权,唯人民代表能够控制资金议案,因为贵族是“一个截然不同于臣民同胞的等级,他们享有王室授予的头衔和地位,自然而然地倾向于王室”。但这种排他性的对资金议案的控制在弗吉尼亚共和国没有任何意义。事实上,弗吉尼亚立法机构与英国议会有着天壤之别。“在我们的立法机构,”参议院宣称,“所有人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分为两院,忠实地共同履行他们所代表的权力。”因此,从宪法上限制他们的平等权威既非原意,也毫无意义。

有关资金议案上权力的差异迅即成为那些着力厘清立法过程中两院不同作用的美利坚人关注的焦点。在十八世纪,殖民地议会自始至终长期艰苦地反抗王室及参事会的权力,力图像英国平民院那样获得排他性的控制资金议案的权力。因此,完全可以理解,他们新共和国的继承人对任何可能存在的对传统人民代表权力的威胁极为敏感。然而,马里兰、南卡罗来纳及新泽西州的上院在独立后数年里目睹了革命宪法对他们在资金议案上的权力日益设置专门的限制。对此,他们坚决抵制,同时含蓄地——如果不是公开地——反对将他们类比为英国的贵族院。在马萨诸塞,上院不只是抗议,它实际上推翻了宪法。

在马萨诸塞,围绕参议院在资金议案上角色的纷争变得更为复杂化,其原因在于,殖民地大议会的上院是该州指定的财产的代表,1780年马萨诸塞的第二部宪法草案更强化了参议院在财政事务上的权力。未被采纳的1778年宪法遵循英国惯例,只允许上院整体地批准或否决资金议案,1780年的宪法则授予参议院对资金议案的修改权,但无提案权。然而,在参议院看来,即便是这样的限制也太过分了。1780年新宪法刚一颁布,下院所独享的宪法赋予的资金提案权就遭到参议院的侵犯。到了1783年,问题更为严重,两院经过长时间争吵,最后在95位代表中65人同意的情况下,下院被迫接受参议院几乎一致通过的与下院平等提出资金议案的要求。1785年,不满于行政部门把一份有关资金的信息只送达下院,担心“参议院对此保持沉默会被理解为放弃权利”,参议院宣称,“所提到信息应当同时送达议会两院”,再次重申“不容置疑的、得到承认的参议院与下院同等提出资金款项的特权”,尽管宪法上明确否定参议院的这一特权。

对于宪法所规定的参议院权力不足的不正常现象萨顿镇早在1778年就明确提出过。1778年宪法草案规定参议院选举人的资格为拥有60英镑以上无追索、无抵押资产(下院选举权则对所有纳税镇民开放),但同时限制参议院在资金议案上的权力,萨顿镇人对这两者之间的不一致困惑不解,他们争辩道。假如“没有财产的人只能对法案的某些部分、而不是整体投票的话,那么,资金方面的法案或决议应是最受限制的部分”。让参议员代表财产,然后又压制他们保护财产的权威,简直不合情理。1780年的宪法取消了两院选举人在财产资格上的不同规定,不仅于事无补,而且,由于强调两院的相似性,实际上使得参议院的地位更令人困惑。问题在于,正如本杰明·林肯1785年所阐述的那样,马萨诸塞试图区分个人与财产来重新阐释混合政府理论的大胆尝试,并未取得适当的效果。尽管马萨诸塞宪法明确宣示了意图,但参议员事实上不可能代表州的财产,而只能代表选举他们的选民。结果,两院过于雷同:“一个旨在防止人民侵权的机构,是由那些他们本应控制的人所选举和任命的。”

正如杰斐逊在1776年所领悟的那样,林肯这番话实际上是指,无论宪法赋予的功能如何,没有任何一个政府机构的代表性能够超越选民的意志;这一点也是其他人在1780年代对美利坚政治的本质所做出的结论。埃兹拉·斯泰尔斯1783年表示,“如果像在特拉华那样,参议员和下院代表由同一选区选出,上院则无非是下院的重复”。新泽西也同样如此:它有一个“仅仅是一个等级的议会;尽管在表面上似乎并非如此,但是,那种决定一个院投票取向的利益,也会决定两院的取向”。这些看法并不必然会导向贵族院在共和国再生的推论,而会导向威廉·戈登在1770年代末反复陈述的结论:“尽管过去有些人认为殖民地大议会应只由众议院组成,现在大家充分认识到,两院的议会比一院更为恰当,更适合永久维护人民的自由。”不过,接受两院制并不意味着人民对任何形式的混合政府理论都予以支持。戈登表示,“应当注意到,参议院同议院(House of Assembly)一样都是代表机构”——“议院”这个名称比“‘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更适合”下院。

 

 8. 人民的双重代表

这些零星表达的对美利坚参议院角色的困惑和误解既缺乏连贯性,也缺乏系统性。但它们的影响并非不重要,因为,人们的思想更容易受到断断续续、不知不觉的变化的影响。不过,有一个州,其思想发展的脉络清晰,系统连贯,且方向明确。宾夕法尼亚是唯一的一个自觉地、有目的地拒绝采纳混合政体的小州,但它同时也有一个规模不可小觑、善于表达的反对派,被迫为混合共和国的优势进行全面辩护(没有任何其他地方的美利坚人必须如此)。其结果是产生了美利坚历史上有关上院性质卷帖浩繁、内容庞杂的论辩,这些论辩从捍卫英国混合宪法的传统开始,而终结于一个全新的革命性的政治概念。

由于那些不赞同革命的人——查尔斯·英格利斯、詹姆斯·查默斯和威廉·史密斯——1776年春在费城报章上不断发表文章,激烈地为英国君主制及其混合政府模式辩护,使得那些赞同摒弃英国专制政治,但同时强烈反对1776年民主宪法的辉格派处于特别脆弱的地位,容易被指责为托利主义和企图在社会中建立贵族阶层。“一旦承认由国王、贵族及平民组成的政府无一例外为所有国家在所有情况下所有可能的政府中最好的政府,那么,我们将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反对在美利坚设立适当数量的贵族。”尽管1776年秋反对一院制的人期望他们提议的上院由睿智的社会自然精英、而非传统的世袭贵族所组成,对于宪法反对派而言,这些不同如此明显,却如此难以用语言表达,以便那些对平等极其敏感的人满意。任何大胆的、公开的有关参议院体现某种贵族的言论——无论自然贵族与否——都极易被误解,或被心怀不满的人和社会以及政治的新兴团体政治利用。制定宾夕法尼亚宪法的代表会议成员不是给参事会冠以“贵族院及其他二十来个令人讨厌的名字”以恐吓人民吗? 宾夕法尼亚的激进派不是告诫人民不要选受过教育的绅士吗?他们警告人民说,“如果让不合适的人去给你们制定宪法,你们会得到一个贵族的政府,或一个大人物的政府”,因为,他们必然会制造“社会权贵”,制造否定人民意志的力量。

1777年本杰明·拉什在对1776年宾夕法尼亚宪法最为系统性的批评中,完全否认共和主义者提出在宾夕法尼亚建立上院就意味着将贵族院强加给人民的说法。他争辩道,英国贵族“在目前的辩论中没有任何意义”。贵族院的权力来自王权,而不是人民。它有着平民院所不具有的特权,因此,贵族更多地是考虑他们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人民的利益。但是,拉什表示,宾夕法尼亚的情形不同;共和主义者提出的上院“不具有任何一种独享的特权,他们只拥有人民通过每年一度的选举所赋予的权力,除此之外,我们反对一切认为他们还拥有任何其他权力的观点”。以这种方式产生的机构,只会以选民的幸福为宗旨。任何认为复合立法机构会在共同体制造贵族权力的说法都是极其荒谬的。“谁会相信,”拉什不自觉地以一系列极其重要的问题问道,“同一个清澈的喷泉怎会同时喷出健康的和致命的泉水?参事会和议院不都是每年同样根据人民的意愿所组成的吗?”

然而,拉什并无意否定传统的混合政体概念。在回答立宪人士关于“既然在美利坚只有一个等级,因而在政府中也应只有一种他们的代表”的观点时,拉什承认美利坚确实不存在“人为的贵族和普通人的区别”,但是,他反驳说,能力及精力上优越程度的不同造成美利坚人在财富上的不平等,“这导致宾夕法尼亚人地位上的自然差异,这些差异就像欧洲人为的差异一样,具有确定性和普遍性”。因此,拉什表示,确实需要一个上院将富人分离出来,使中层人民凝聚“他们的全部力量……以对抗财富的影响”。

拉什对宾夕法尼亚宪法的批评是多方面的,他为议会上院的必要性提供了多种理由。他的诸多观点中有一种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共和主义者反对1776年宪法中日益发挥特殊的、甚至独一无二的重要作用。单一的立法机构,拉什表示,由于缺乏制约,对自由极为危险。支持一院制的人可能会告诉人民,由于代表必须同样承担他们加到选民头上的所有责任,因而不存在变为暴政的危险。但是,拉什问道,如何解释历史上那些例子?“例如,甚至一些一年一度的议院…会拒绝与选民一起承担他们强加于选民头上的负担。”通过预言单一的、缺乏制约的议院可能成为恐怖的“专制权力”,拉什抬出了一个令激进的辉格派胆战心惊的魔鬼。在任何地方,即便在民选代表的手中,权力对人民及人民的自由都存在威胁。诚然,宾夕法尼亚的激进派毕竟也在他们的宪法中规定了种种对立法权的羁绊。“但是,”拉什尖锐地问道,“为什么所有这些论点都赞成由议院来制约?”难道就没有理由需要另一种更强有力、更有效的对议院的制约吗?难道辉格派就不需要一个上院,即拉什所称的,“人民的双重代表”?

这些埋藏在拉什众多论辩中的观点后来被宾夕法尼亚宪法的反对派进一步发展深化,用来反对制宪人士,迫使制宪人士在学理上处于守势。共和主义者开始反过来利用激进派自己的辉格理论反对他们自己。到1779年,共和主义者协会的一份演讲稿(据说演讲者为詹姆斯·威尔逊)指出,1776年宪法最主要的缺陷在于把“全部的立法权赋予一个缺乏任何监控的机构”。在司法上,威尔逊辩论说,判决后人们可以上诉;而在立法上却不存在这样的机制。单一制的立法机构自然而然地倾向于专制,这一事实可以从宪法本身对议院设置无数制约这一点得到证实。

现在,从宪法反对派的观点中看不到有关上院作为共同体中特殊的社会或知识团体的提法。任何此类提议都会让人闻到太多的贵族气息。共和主义者感到最易受到攻击的恰恰就是煽动贵族专制。制宪人士不仅把近期制宪代表的选举问题表述为一个简单的问题:“你是支持还是反对贵族院?”他们还告诫人民,反对宪法的人不过是“费城一小撮士绅,他们企图蹂躏农民和技工,建立一个罪恶的贵族政府;他们想引入贵族院,成为贵族院的成员”。威尔逊指出,密谋策划贵族院的指责完全是错误和荒谬的。共和主义者绝对无意建立两种不同等级的人。“我们绝不接受这些诽谤和侮辱:这是充满恶意的诋毁。让能人和人民毫无偏见的声音成为宾夕法尼亚公认的赢得尊敬的唯一途径吧。”事实上,人民选举产生的立法参事会不比人民选举产生的议院更像贵族院。不仅如此,两院绝不会因无休无止的争论而陷入僵局。“参事会和议院,”威尔逊代表共和主义者写道,“它们的权力来自同一渊源——来自人民,人民是所有权威的源泉。它们不可能有产生不断冲突的对立的利益。由于两者都倚靠人民,因此两者都会谨慎从事,以免忽视公共利益,甚至与公共福利相左。”这一观点回应了激进派有关共和制存在相互冲突利益的说法。不过,它对混合政府理论有何影响?威尔逊在此着力倡导的两院利益同质化正是杰斐逊、麦迪逊等人所担忧的美利坚混合政府的缺憾。那么,另一个院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呢?

上院实际上是辉格派牵制未加约束的权力的唯一缰绳。“毫无疑问,”威尔逊说,“议院和参事会之间相互制约,就不会像没有任何宪法制约的单一议院那样危险,也更不会像专制贵族制。”1776年宪法所规定的对单一立法机构的制约实在不够充分;“因为,一旦议院决定对此不予理会,我们能向谁声援?”对这些共和主义者的观点,制宪人士感到实难回复。宪法颁布以来,反对者不断强调限制一院制立法权的必要性;到1780年代,共和主义者一直将上院的合理性完全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即“唯有将州的立法权分成两个既相互制约又相互沟通的立法院”,宪法及人民的自由才能得到保障。由于这种辉格主义的观点是所有制宪人士的思想基础,他们难以反驳。因此,论战一开始,制宪人士勉强接受对手的前提,同意有必要对单一立法机构可能存在的危险的越权加以约束。但是,什么样的约束?一位政论家评论道,“宪法的敌人希望看到这一约束在参事会的手里 — 而宪法的朋友则希望这一权力在广大人民的手中”。宪法第15节,即所有法案在成为法律之前人民拥有研读并讨论的权利,成为激进派认为无需上院的理由(就混合政体而言),也是一种对1776年宪法的特殊辩护。一位作家写道,宾夕法尼亚如今无需上院,因为根据第15节,“整个州都成了它的参事会,本州的每一个自由民都是参事会的顾问,否决权在于整个政体,而不在少数显贵的手中”。这样一种人民的参事会“远胜于士绅组成的立法参事会,因为全州的智慧及优势远胜过二、三十个绅士的智慧和优势”。

这种观点令支持上院的人愤怒。他们说,宪法第15节完全是一个荒谬的设计,用以回避明显的对另一个立法院的需要,使得单一议院的地位“确实更加绝对和至高无上”。这样一种想象的人民讨论绝不可能真正反映人民的想法,因为,只有那些常去张贴法律条文公共场所的人才能参与。共和主义者不屑一顾地说,“酒馆和啤酒屋将变成我们的第二立法院”。由于人民的意见绝不可能以这样一种荒唐的方式萃集,出于必要性,人民必须选出代表以表达他们的意志。因此,由各县投票选出成员组成上院,“难道不”“更具代表性吗?”这样,将有两个院平等地代表人民。

当共和主义者在辩论中把上院仅仅作为一种制约否则未加约束的立法权的工具时,上院也同时失去了体现任何一种社会贵族的可能性。的确,正如重要的共和主义者亚瑟·圣克莱尔在1784年所强调的那样,“由于我对任何类型的贵族都十分厌恶,所以,我反对立法机构只有一院”。他告诉人民,所提出的上院“将会是你们的代表,用你们的鼻孔呼吸……无论是选举人还是被选举人,都由你们从你们中选举”。所提议的立法参事会不过是人民的另一种代表,如许多人所称之的,“人民的双重代表”。“一位宾夕法尼亚公民” 1784年7月7日在《宾夕法尼亚杂志》上的文章毫无疑问是这一思路的反映。同所有宾夕法尼亚两院制的辩护者所做的一样,他一开始就否认有任何“贵族制”或“贵族院”的想法,强调“贵族对自由”的威胁在一院制的立法机构远比在“权力不同分布”情形下更为严重。他建议将目前全部人民代表分为两部分,两院各一半。两院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资格要求相同。他论证说:“除了提出资金议案的权力以外,这两个机构的权力也一样;有关资金议案的权力将保留于众议院;尽管在这一方案中……这似乎并非必要,在这个方案里,两院同时选举,以同样的方式,他们的人数也大致相同。”

对宾夕法尼亚的共和主义者来说,上院的正当性不再与贵族的建立相关,无论这一贵族是基于才能还是财富。相反,两院的目的在于防止仓促和冲动的行为,两院“同样依赖选民,都努力以选民的判断来证明它们行为的合理性”。它们的利益是一致的,因为这些利益同根同源。的确,共和主义者在辩论中强调并赞许所提出的两院在利益上的同质性——这种同质性同时被其他一些美利坚人忧心忡忡地认定为美利坚两院制的重要瑕疵。鉴于宾夕法尼亚危急的政治形势,为论证上院存在的合理性,共和主义者不得不彻底否认传统混合政府的社会基础。

尽管这一方向奠定了未来厘清美利坚政治的基础,但在1780年代,大多数人仅仅隐约察觉到这些关于参议院的思考会把他们带向哪里。英国宪法的模式以及混合政体所预设的社会基础依然强劲。每个地方,人们都花“相当多的时间争论特权问题,或精确地计算从而确定每个院各自的权利”;每个地方,他们都感到有必要确认他们“已经不在英国宪法的管辖下”,都要“从过去欣赏它的偏见,从甚至以为它几乎放之四海而皆准,几乎完美无缺”,到证明它是“专制的,是相互矛盾的大杂烩,完全与自然法相矛盾”。因此,尽管许多人发现他们难以摆脱“被灌输的偏见”,倾向英国混合制度,但最终而言,就连美利坚最强势的参议院也无法抵御一种思想发展趋势,这一趋势往往不知不觉地、不平衡地、但却毫不留情地将人们带入一个新的有关他们上院的概念体系。

在各参议院中,马里兰州参议院最受那些不顾一切地坚持传统意义上混和政府的人亲睐。马里兰州参议院拥有为数不多的参议员,任期五年,实行选举人团间接选举的独特方式。在许多人看来,这似乎是实现平衡宪法中终结世袭贵族最成功、最便捷的共和主义方式。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写道,马里兰参议院本身似乎赋予马里兰宪法“一种联邦其他各州无与伦比的声望”。因此,马里兰参议院的地位在1780年代受到强有力的挑战是相当正常的。确实,在联邦制宪会议前夕,在美利坚各共和政体中,没有任何一个州像马里兰州对上院在美利坚共和国中充满歧义的地位给予如此高度的关注。

丹尼尔·圣托马斯·詹尼弗,马里兰州十五个参议员之一,早在1777年就对马里兰贵族式上院的不稳定性提出警告。他首先质疑由于存在“那么多的层级及筛选条件”,是否能找到足够的具有卓越才能的人来执掌政府。不仅如此,参议院“看起来不大像… 民众之子,因此,一旦两院失去完美的联合,人们对它们的支持也肯定会消失。”两院的和谐能保持多久,詹尼弗表示,谁也不知道。“两院成员共89人,其中8人有权阻扰81人。他们能够忍受吗?”

这一问题最早在1787年出现。马里兰的上院拒绝通过下院已经通过的一系列有关资金的议案。众议院于是正式诉诸民众,督促他们将他们对发行纸币的意见让“议会两院”明了。下院论证道,议会两院都必须遵守人民的指令,无论何时但凡人民愿意发出指令。“当我们与参议院意见不一致时,”下院代表告诉人民,“唯有你们能够决定,而且我们也只有向你们申诉。”这一引人注目的举动引发了整个邦联时期最重要的有关宪法的辩论。

参议院意识到错一步就可能导致宪法上的灾难,于是小心谨慎地给予回复,忧心忡忡地指出众议院所支持的这种并无先例的观念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每个认真思考的人都会立即意识到,一旦这种做法盛行,公共事务将不再由选举的立法机构来处理;这个立法机构由两院组成,它们享有同等的自由和独立,耐心地审议并确定最恰当的公共措施。”由于众议院人数更多,地域分布更广,他们显然更有机会影响人民草拟指令。“一旦……诉诸由判断性的指示转变为声音的多寡”,参议院宣称,宪法明确赋予上院的“讨论及决策自由”将被剥夺。参议院断然否定他们拥有任何不同于人民的利益,因而保住了自己的后方。他们声称,过去十年来那么多的参议员一再当选,这使他们确信,他们对人民必须充满信心。

尽管参议院的回复颇为温和,但反对者仍然对其猛烈批评,指责其隐晦而巧妙地表达参议院“独立于人民,任何情况下都不受人民指示约束”顽固观念。整个事件看起来有失控的危险。即将呈递给议会的请愿书在各县传阅,要求一劳永逸地彻底厘清参议院在政府中的地位。“自从革命以及我们目前模式的政府成立以来”,请愿书宣称,“有一点是不容质疑的,即我们立法机构的两院都是人民的代表和代理”,从代表与选民的政治关系上看,代表必须永远表达并执行选民的意见,无论这些意见何时被汇集并转达给他。

塞缪尔·蔡斯——他在1780年代已成为马里兰政治鼓动家——在辩论中加入了大众一方。“我们的议会两院,”蔡斯辩论道,“都从人民获得他们所有的权力,同等地得到人民的委托,负有立法或制定法律的责任;他们之间除了任期以外,没有任何其他的不同。他们的权力源自同一源泉,是同样平等、同样广泛的。”参议员与人民的政治关系不会因他们的间接选举而有何不同。蔡斯说:“两院必须同等地作为人民的代表、受托人和公仆,而人民则同等地是两院的选民。”只是由于他们或许可以“相互制约”,立法机构才分为“两个不同的人群”。

这些在马里兰是新的思想,正如一位作家所指出的那样,它与制宪人士的预设毫不相干,这些制宪人士包括塞缪尔·蔡斯,他们在1776年曾设想参议院代表“政府中贵族的部分”。但是,他们现在没有任何人敢以此为依据为参议院辩护。参议院答众议院函的起草者托马斯·斯通说,一旦参议员“把自己对立于本州广大民众”,他们将毫无疑问“会被当成疯子关起来,而不会被当成令人畏惧的暴君”。因此,参议院的支持者避免深入讨论上院的不同特点,这虽然不幸但也可以理解。他们一方面策略性地承认参议院与下院同样代表人民的说法,另一方面却选择重点讨论所谓指令问题,否认立法机构的两院都必须接受人民指令。其结果(正如我们即将会看到的那样),这场持续六个月的辩论所反映出的美利坚关于代表的观点变化或许更有意义。不过,这场争论也暴露出传统的上院与1780年代美利坚之间的不协调。正如一位马里兰人所质疑的那样:“如果立法机构的两院同样平等,参议院不就等于零了吗?那为什么还要它呢?”

这个问题十分尖锐,甚至在联邦宪法制定中,人们继续纠缠这一问题。在《联邦党人文集》中,麦迪逊仍在试图寻找一种能够区别议会两院的方法,使之“在所有情形下都能通过正当的措施拥有相应的和谐,并符合真正共和政府的原则”,因为,两院制的优势似乎依然“同两个机构本质上的差异成正比”。但是,真正的共和主义原则必然导致人们否认上院具有不同社会基础的说法,并在事实上将上院转变为另一种人民的代表机构;诚然,上院的产生方式常常有所不同,其组织和任期也更强调稳定性及连续性,不过,其存在的正当性几乎完全公开地(如果并非总是私下地)从辉格主义对不受信任的立法权进行功能性分权的角度得到辩护。由于美利坚人民显然无法立即区分他们的社会精英,这就使得那些强调两院利益一致的人更容易证明上院存在的正当性。

此外,这些年中美利坚人对参议院的含义所作的改变并不单纯是词语的改变,因为它表达了一种人民与政府关系的崭新概念——对这种关系的深刻寓意,甚至那些把参议院描述为另一种人民代表的人也往往只有朦胧的感觉。想象人民平等地参与立法机构的两院,将不仅彻底摧毁传统的混合政府理论,也必将引发代表概念的重大调整;因为,人民现在可能仅仅通过选举程序就让两个不同的代理同时为他们代言。这些年中政治思想的其他发展不仅使人民“双重代表”的理念易于理解,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根本改变美利坚人对政治的诠释。

[责任编辑:贾丕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