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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缓刑期涉嫌信用卡诈骗 法院依法撤销缓刑并罚金两万

被告人崔某某曾于2014年3月犯故意伤害罪,被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5年,被告人崔某某因多次恶意透支信用卡,且拒不归还透支款项被起诉。

经审查,被告人崔某某的信用卡透支行为已涉嫌信用卡诈骗,且在前罪判决前后均有透支行为发生,具有连续性,银行对其催收后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节点在其前罪的缓刑考验期内,故其此次犯罪应属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依法对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3月7日,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犯故意伤害罪所判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后,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但考虑到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能够及时还清银行所欠本金及利息等费用,认罪态度较好,法庭决定对其所犯的信用卡诈骗罪予以从轻处罚,与之前所判的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后,依法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责任编辑:杨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