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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59个矿产资源品目纳入资源税改革范围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截至2016年7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59个矿产资源品目已全部实施了资源税改革。

我国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主要实行从量计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弊端日显:一是计税依据缺乏弹性,不能合理有效调节资源收益;二是征税范围偏窄,许多自然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三是税费重叠,企业负担不合理;四是税权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

2010年6月1日起,国家启动资源税改革,已在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建立了从价计征机制。

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构建从价计征机制,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此次改革还扩大了省级政府的税权,在中央统一规定矿产品的税率幅度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可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根据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主要应税产品提出具体适用税率,税率的确定因地制宜,更符合资源地实际,也调动了地方依法治税的积极性。

内蒙古自治区是全国12个油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地区之一,早在2010年12月1日,完成了油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2014年12月1日,顺利实施了煤炭资源税改革。2015年5月1日,圆满完成了稀土、钨、钼资源税改革。

此次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内蒙古列入国家统一规定税率幅度的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品目16个,已全部拟定了适用税率,并报经国家批准。自治区税权范围内确定征收的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品目37个,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7月1日,上述53个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品目资源税改革已正式实施。

至此,加上之前已完成改革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内蒙古自治区59个矿产资源品目全部实施了资源税改革。

此次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内蒙古自治区在拟定税率时,综合考虑了资源赋存条件、收费基金清理,纳税人承受能力,结合当前全区矿产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遵循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充分考虑了企业负担能力,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责任编辑: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