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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权人能否 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

【案例】 王某系一家保洁公司的员工,在执行公司工作任务中,因乘坐的电梯发生故障而导致小腿骨折。出院后,王某提出认定工伤申请,随后获得工伤补偿。但是王某认为,电梯所有者也应当承担责任。因此,王某将电梯的所有者起诉至法院,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王某的这一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因工作原因遭受工作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除了可以请求工伤补偿之外,还可以请求第三人即电梯的所有者承担其应有的责任。因此,王某的请求是于法有据的。

(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供稿)

[责任编辑:杨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