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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法院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侵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公开宣判,既是维护法律权威,依法惩治犯罪,也是为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近日,乌审旗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月1日,乌审旗人民法院乌审召法庭公开宣判李某甲、李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共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10个月和有期徒刑3年零2个月,共处罚金23万元。对后续追缴的犯罪所得及查封、扣押在案的资产,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

2006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多次向其亲友等253人吸收存款47448165元,偿还本金7816549元,支付利息4163484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承诺以给付高额利息为回报,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巨额资金,其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