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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按五大原则安置随军家属

6月30日,记者从赤峰市民政局了解到,为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规范我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近日,赤峰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赤峰市机关事业单位安置军人随军家属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赤峰市机关事业单位安置军人随军家属的安置原则、安置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了赤峰市机关事业单位安置军人随军家属的安置原则:一是符合安置范围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安置的军人随军家属,随军前必须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应予以安置。二是空编使用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均可使用空编接收军人随军家属就业,不得超编接收。对口专业单位无空编的,可由其他同等相近专业单位调剂安置,不服从调剂安置的随军家属视为主动放弃安置。三是属地管理,就地就近原则。四是专业对口原则,人社部门按照军人随军家属的原工作单位、文化程度、专业技术等情况,提出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或主管部门。五是驻赤93088和93277部队按其机关和家属区所在地,视同驻地为市区(红山区、松山区)进行安置。

《办法》规定,赤峰市机关事业单位安置军人随军家属的安置程序为:一是赤峰军分区政治部按照随军家属批准条件,对驻赤部队上报的随军家属工作单位、文化程度、专业技术情况严格审核把关,在每年第一季度,将符合安置的人员报送市军人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二是市安置办根据安置军人职务,部队驻地、随军家属原工作单位、文化程度、专业技术等情况,明确市直及各旗县区承担的安置任务。三是市安置办商市编办按专业对口原则,将市直承担的随军家属安置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或部门),并向承担任务的主管部门发出安置意见函。四是市安置办根据承担安置任务部门的反馈意见,按空编使用原则商市编办拟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领导小组批准下达。五是承担安置任务的各部门按计划接收安置人员,组织、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编辑:孙净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