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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一女子拍写真化妆烫伤脸

今年6月18日,消费者乔女士在昆区一家时尚影楼花了399元拍摄个人写真集,化妆师在帮乔女士做发型时,不慎用卷发棒将乔女士眼睛下方部位烫伤一平方厘米,乔女士要求经营者给予合理解决,经营者却拒绝承担责任。在乔女士执意要求下,经营者只同意赔偿1000元作为补偿,但是乔女士认为脸部明显位置出现烫伤,担心以后也会留有疤痕。6月22日,乔女士拨打12315投诉,要求经营者给予满意答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因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存在安全隐患,且已给消费者造成了伤害,经营者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此案经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前进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调解,经营者同意为乔女士赔偿3500元并继续提供写真底片。2016年6月24日,乔女士拿到了3500元赔偿金,她对处理结果很满意。

[责任编辑:孙净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