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男方诉求返还彩礼依法获支持

刘健与朱莉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两家决定为他们举办婚礼,为此,刘健与母亲到朱莉家拜访朱莉的父母。为了表示诚意,刘健的母亲给了朱莉3万元,让她买点东西给父母。快到约定的登记结婚的日期,朱莉突然提出要与刘健分手,于是,刘健和其母亲要求朱莉返还3万元。朱莉认为这是刘健母亲赠与自己的,不需要返还。刘健的母亲欲起诉朱莉,她咨询律师,是否可以要回这3万元?

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萍:刘健的母亲之所以给朱莉3万元不是无缘无故的,其目的是为了促成刘健和朱莉结婚,所以这3万元应该属于彩礼。给付彩礼通常是附有一定条件的,如果该条件不成立,是需要返还彩礼的。朱莉接受了刘健母亲给付的彩礼,却没有与刘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朱莉应返还刘健的母亲3万元。(文/苗欣)

[责任编辑:张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