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是什么让包头这位瘫痪母亲哭成泪人?

近日,固阳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母亲诉四个子女的赡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非常重视,经过给原告在固阳子女做工作,找躲在包头的另外儿子,经过两次去包头新胜找到原告大儿子住处,送达了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与四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因患脑梗多年,生活不能自理,2014年10月1日原告的丈夫去世,之后由大女儿一直陪护到现住。在大女儿陪护母亲期间,由三位儿子为被告付部分生活费。但由于大女儿生病,提出轮流伺候原告,其他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因此原告要求四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给付原告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赵某共生育四个子女,原告患脑梗多年,生活不能自理,一切都靠人陪护, 2014年10月1日原告丈夫去世以后,原告一直由大女儿照顾生活及陪护,三个儿子不过问原告的生活也不探望母亲,原告起诉至法院后,三被告给付原告生活费至2015年12月31日,从 2016年1月份开始再未给付任何费用,因此原告要求给付2016年以后的赡养费每人每月1000元, 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2015年度内蒙古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9972元。

固阳法院认为,中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在父母年老时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义务,无论出于什么样的原因,子女均不得拒绝给付父母赡养费用。赡养扶助的义务,不仅限于给付父母生活费,还应包括需要照顾的要求的陪护费等,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原告首先要解决生活必需,必须有人照顾,因此原告自己除需生活费之外还需必要的陪护费,赡养费的数额,可依据2015年度内蒙古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认定,陪护费酌情认定,

现阶段中国的老人都是有三个甚至更多的子女,对于赡养父母互相推诿屡见不鲜。通过本案,让更多人了解到赡养父母是义务,也是一种责任。不去履行义务,终会得到法院的制裁。

[责任编辑:孙净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