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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法院严厉打击“老赖” 通报典型案例

昨日上午,全区法院“草原风暴”集中执行行动暨执行指挥系统启用仪式正式启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6月20日-30日开展为期10天的全区法院“草原风暴”统一集中行动,集中优势力量解决一批有重大影响的“骨头案”,严厉打击全区范围之内的“老赖”。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要求“草原风暴”集中执行行动,坚决避免前紧后松、弄虚作假现象,全区各级法院“一把手”必须亲自上手、亲自督战、亲自指挥协调。

今年为全区法院“执行年”,全区法院1-5月份,共判决拒执罪62人、采取拘留措施4125人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51814人次,震慑态势初步形成。截至6月15日,全区法院共执结案件45018件,结案率为33.91%。在收案数大幅增加的情况下,结案数同比增长80.93%,结案率同比上升5.95%,“执行年”专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昨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区6大执行典型案例。

NO·1 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2年4月12日,常某某雇佣的司机白某某驾车撞伤董某,酿成道路交通事故,后董某诉至察右后旗法院。2012年5月17日,法院裁定冻结了常某某名下肇事车辆的保险赔偿金,对常某某购买的一处房产予以保全查封。2013年2月27日,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常某某与董某自愿达成协议,常某某分6次赔偿董某353000元,并据此作出了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2013年6月3日,常某某私自变卖解放牌重型货车,将变卖的款项全部用于归还其他债务,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认的执行内容。因此,董某向察右后旗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时,常某某又自称保全的房产系借用温某某的,并非其本人所有。法院经查实,该房屋事实上是常某某于2009年3月份向温某某购买的,只是未办理过户手续。

察右后旗法院审理判决常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NO·2 民间借贷争议案

安某某诉房某某、辽宁省某设计院呼伦贝尔市分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房某某、辽宁省某设计院呼伦贝尔市分院给付安某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上述借款自2008年10月11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2013年5月22日,安某某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分别于2013年11月18日和2014年4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均未履行。2015年4月1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委托呼伦贝尔市海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及的账目进行审计鉴定,给被执行人造成很大压力,后法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未果。

2015年12月23日,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将被执行人房某某拘留。在法律强制措施和财务审计的强大压力下,房某某通过向亲朋筹款将所欠借款偿还完毕。

NO·3 买卖合同纠纷案

陈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书判令杨某某支付陈某某欠款215000元并承担利息和相关费用。因杨某某未履行义务,陈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法官核实,杨某某在诉讼阶段所留的手机号是虚假号码,填写地址虽然正确但不久便搬离且未通知法院,虽经多次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某下落,其名下的轿车也不明去向,导致该案一直执行未果。

2016年6月8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依法在该院微信公众平台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公告短时间内传播达近30000次。2016年6月9日,朋友看到悬赏公告后通知了杨某某。杨某某迫于压力在2016年6月12日主动到法院要求处理其案件。

NO·4 腾退房屋案

2006年以来,原呼市食品厂冷库及房屋被刁某某等人长期强占,并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参与控制,导致取得有效产权证照的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吉利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办理移交手续。

2013年11月2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明确被执行人昌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归还蛋厂冷库、土地及房屋等所有产权。

2015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吉利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呼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案外人提起诉讼,该案件中止执行。

2016年4月26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但因刁某某强行占有,被执行人昌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交付标的物。

2016年6月1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指挥中心设立临时指挥部,指挥部指挥现场干警强制打开涉案冷库及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吉利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NO·5 仲裁裁决案

刘某某与段某某、济宁某矿业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某矿业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经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段某某、济宁某矿业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某矿业有限公司偿还刘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等1173.07万元。

2015年4月23日,刘某某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明,段某某系济宁某矿业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某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三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且执行法院曾多方查找被执行人行踪,一度杳无音讯,系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

2016年4月21日9:29,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接到二连浩特边防检查站紧急通报:拟采取限制出境的被执行人段某某约5分钟前在中国二连口岸试图出境,现已被依法拦截。随后,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工作人员赶赴二连浩特市,依法拘留段某某。

NO·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同兴支行诉赤峰隆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田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赤峰隆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田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2011年8月30日,同兴支行向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12月23日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5年5月7日,同兴支行申请恢复执行,红山区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将田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5年5月19日11时许,执行法官接到被执行人田某的电话,称自己于5月17日组织市区十余家娱乐企业的老板到九寨沟旅游,但19日购买机票返程时,被告知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纳入老赖名单,不能购买机票,滞留在九寨沟。田某是这次旅行团的团长,在赤峰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其担保的涉案贷款本金25万元,利息已达15万元之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不能购买机票,让她在朋友面前颜面扫地。为消除负面影响,田某于5月19日14时将该案的本金及利息40万元一次性汇入红山区法院执行账户,使得该案得以顺利结案。

[责任编辑:乌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