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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俩男子志同道合盯上三辆高档车,结果……

2016年6月17日,达茂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两名被告人犯盗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均为人民币10000元。

砸车1

(网络配图)

被告人任某某、陈某某系土左旗人,案发前在呼和浩特市居住。陈某某因所欠外债多,为了解决手头急切的外债问题,陈某某便与任某某商议,去外地以砸车窗的方式实施盗窃。

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与任某某驾驶陈某某所在公司质押的车辆,从呼和浩特市来到达茂旗百灵庙镇。当日凌晨,两名被告人来到百灵庙镇北环小区16号楼2单元门口,采取砸碎车窗玻璃盗取车内财物的方式,砸碎车牌为蒙K676C2的绿色丰田兰德酷路泽车窗玻璃,盗取车内现金人民币5000元、软中华十一盒、玉石笑面佛手玩一件。随后,两名被告人又在百灵庙镇景观丽苑、百灵花园等小区砸碎四辆丰田牌汽车,未盗得财物。在新兴花园又砸碎一辆丰田和一辆本田汽车车窗玻璃,盗得三部手机和120斤羊肉。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以豪华车辆为作案对象,连续实施盗窃,社会危害较大。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监控等技术手段侦破,锁定了两名被告人,2016年1月7日抓获两名被告人。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采取砸车窗玻璃的手段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3248元。两名被告人为盗窃毁损七辆车的车窗,经价格认证被毁损车窗的价值为人民币22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法院按照本案的犯罪事实,两名被告人的认罪表现以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主动缴纳罚金等悔罪情节,酌定从轻处罚;同时针对对被告人任某某系累犯,两名被告人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的情节,予以从重处罚。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两名被告人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失去自由的代价。(记者 李春燕 通讯员 李新文)

[责任编辑:杨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