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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停工待岗单位需支付最低工资

2015年5月,徐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专门从事打磨零部件工作,实行计件工资。从2015年10月份开始,该公司产量剧减,徐某的工作任务也随之减少,连续多日停工未上班。2015年10月至12月,徐某领取的工资分别为1200元、698元、1000元,而当地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00元。2016年2月,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

就此,仲裁委认为,《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尽管徐某实行的是计件工资,但该公司支付的工资也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是公司导致徐某工作任务减少的,非因徐某个人原因造成停工,故公司应当支付徐某最低工资标准差额。

[责任编辑:贾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