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夫妻约定经济实行AA制,婚内债务仍需双方还

谭某向某银行贷款2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双方约定采用月均还款方式,贷款期限为15年。后谭某与妻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没过多久,某银行将谭某和王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谭某与王某共同偿还贷款。王某辩称该笔贷款系前夫谭某所借,本人并不知情,且双方早已书面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拒绝承担此笔债务的偿还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谭某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谭某借款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购买房屋,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谭某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某已经与谭某约定在经济上实行AA制,还需要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吗?

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萍:应该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虽然谭某与王某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谭某贷款买房,虽是个人所为,但却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且谭某在贷款的时候,并没有告知银行其与王某关于婚后财产的约定,王某也没有证据证明银行知道该约定,所以王某即使与谭某离婚了,也应该跟谭某共同向银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文/苗欣)

[责任编辑:张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