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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男方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12年初何某(男)与黄某喜结良缘,第二年10月份黄某生下一个女孩,为此何某非常高兴,对妻子和女儿呵护有加。在女儿两岁的时候,何某无意中发现黄某背着他有婚外情。今年初,何某悄悄带着女儿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证实女儿并非自己的骨肉。愤怒的何某提出离婚,并要求黄某赔偿自己精神抚慰金两万元。黄某承认自己婚后外出工作期间曾与他人同居,并且怀孕的事实,但认为何某作为一个男人离婚时向女方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些过分,她咨询:离婚时男方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萍:一方有法定过错行为,离婚时无过错方就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不分男女。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黄某的行为已经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法定过错行为之一。夫妻双方都有相互忠诚的义务,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为其生下一个女儿,不仅没有履行对丈夫的忠诚义务,而且严重损害了何某的感情和利益,因此,何某提出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完全合理合法。(文/张艳枫)

[责任编辑:张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