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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有哪些内容?

随着内蒙古自治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启动,有关“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改革内容也备受关注。

据悉,“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是指在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人社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部门核发统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通过一窗受理、信息共享、结果互认,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在企业设立登记时, 实行一表申请,填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工商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经审查核准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质监、国税、地税、人社、统计部门。申请材料原件由工商部门保存,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使用现有的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18 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自 2016 年 6 月起,人社部门不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部门不再核发《统计登记证》。工商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质监、国税、地税、人社、统计部门不再进行审查,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此外,部门间信息共享是“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基础。参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数据共享方案,工商部门的数据将通过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人社、统计部门实现共享。同时,对人社、统计部门的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使原有登记证号与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 18 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互匹配。实行“五证合一”制度改革前,已领取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继续有效,办理注销时仍按原办法执行。 (祁晓燕)

[责任编辑:付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