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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对燃气运输安全进行严格管理

本报讯 燃气是易燃易爆物品,对于燃气运输的车辆、运输的时间等国家有严格的规定。我市对燃气运输安全也进行明文规定,依据《呼和浩特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燃气运输应当依法落实行政许可制度,任何车辆未经许可禁止运输燃气。 

 

据呼和浩特市燃气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燃气运输车辆和车辆安装、携带的压力容器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验。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或者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运输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关于燃气运输的时间,燃气安全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燃气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行驶线路和规定的通行时间运输燃气。燃气运输车辆运输燃气钢瓶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还规定:燃气运输车辆应当有明显的安全标志;运输燃气钢瓶除有防护罩的气瓶外,应当配戴好瓶帽,除集装气瓶外还应当安装防震圈,妥善固定,防止出现气瓶串动、滚动,保证装载平衡。运输燃气钢瓶应当轻装轻卸,禁止抛、滑、滚、碰钢瓶;燃气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开展燃气安全运输培训,使车辆驾驶员和押运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应急处理措施,保证燃气钢瓶运输安全。

另外,燃气安全管理办法还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加强对燃气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记者 刘丽)

[责任编辑:付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