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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适用《新解释》 判决首例贪污案

原标题:托县法院 审理适用《新解释》 判决首例贪污案 

近日,托县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武某某、邬某某、刘某某、甄某某4人贪污罪一案。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新解释》)实施以来,托县法院依据该解释审理的首例贪污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某某时任和林县某镇政府副镇长、邬某某时任和林县兽医局某监督所所长、刘某某时任和林县兽医局某监督站副站长、甄某某时任和林县某镇防疫员,利用在对和林县某镇羊群沟村开展病羊防控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2年4月——6月期间,先后通过加大存栏数、加多编耳号、加大布病羊数等手段,骗取国家扑杀布病羊补助资金25.1万余元。

托县法院根据新解释采取的“数额+情节”模式和增设的罚金刑标准,依法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邬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甄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记者 苗青 通讯员 高丽娟)

[责任编辑:张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