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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调整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

根据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016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仍按本人月实际工资额为缴费基数,但最低缴费基数由原来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调整为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80%确定最低缴费基数。根据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0631元(月平均工资5886元),2016年,我市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每月4709元;最高缴费基数为每月17658元。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仍执行原来的政策。

根据市人社局相关文件精神和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从6月份起,我局将准确掌握新政策,认真做好职工医保、生育、工伤保险缴费人数和基数核定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责任编辑: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