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杭锦后旗一农民为牟利在临河盗伐林木

5月17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刚(化名)滥伐林木案,判决被告人王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案件的经过还得从1月说起。1月31日晚19时许,临河区森林公安局乌兰派出所民警在黄团路(临河区原黄羊镇到杭锦后旗公路)执行巡逻堵卡任务时,忽然看到由南向北驶来一辆拉运树木的农运车,民警将该辆农运车拦下进行检查。经询问开车司机,司机向民警交待树木是杭锦后旗的王刚雇佣他从干召庙镇黄济村三组拉运的,准备运往杭锦后旗木材加工厂出售。

办案民警凭着直觉意识到这里可能还存在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便赶往干召庙镇黄济村三组调查,发现退耕还林地内有大量的树木被砍倒,经对砍伐树木现场勘验,共有小美旱杨树163株被砍伐,砍伐树木者为王刚,树木是他向农民王琳(化名)买的,王刚是杭锦后旗三道桥镇农民,时常也贩卖树木到杭锦后旗的木材加工厂出售,知道砍伐树木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这次嫌办证麻烦心存侥幸未办证便雇佣油锯工将163株树木砍伐。经临河区森林公安局聘请相关技术人员鉴定,163株被砍伐的小美旱杨树蓄积24.1626立方米,王刚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4月6日,王刚被临河区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5月12日,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树木163株,蓄积24.1626立方米。

临河区人民法院于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过程中王刚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临河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