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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系列解读——食品流通环节亮点

 

一是将原来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与餐饮服务许可证二证合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证后,经营项目由原来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2类,变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不含冷藏冷冻)、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不含冷藏冷冻)、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共8类。

 

二是加大对特殊食品的监管,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分别设立提示牌,建立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人员的培训制度,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人员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经营活动。

三是增加对特殊主体业态的监管要求。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和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予以明确规定。

四是增加了对食品贮存和运输环节的监管内容。运输工具应符合的要求是符合安全标准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车厢的内仓应抗腐蚀、平整、防潮、易清洁消毒;不得运输可能对食品安全有不良影响的货物;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中将贮存场所的现场核查予以单列。 (李歩隽)

[责任编辑:付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