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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经济开发区“7·23”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

备受社会关注的阿拉善经济开发区“7·23”故意杀人案于5月24日下午在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刘彪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某等七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5500元。

盟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彪与杨某某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加之怀疑其他三名被害人平素对其不当的议论,继而引发报复的念头,持刀行凶,致何某某、耿某某、宋某某三人死亡,杨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彪犯罪手段残忍,造成的后果及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由于被告人刘彪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宣判后,被告人刘彪当庭表示对判决无意见,并表示不上诉。 (文/许有磊)

[责任编辑: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