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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是否该拆除 自家阳台的防护栏

朱某与张某住在同一栋楼的上下层,朱某将其原封闭阳台东侧窗处的墙体拆除,使之与底层车库屋面相通,并在该屋面上安装了封闭型的防护栏,形成个人独自使用的空间。张某认为二楼朱某安装了防护栏后,盗贼就有可能利用该防护栏进入自己房屋,自己住处的安全就没有了保障,于是要求朱某拆除该防护栏,恢复原状。朱某称,安装防盗窗和防护栏是为了保护自己居室的安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且其安装防护栏是经过物业公司同意,而且即使自己不安装,张某的阳台、窗外无防护设施也不安全,因此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妨害张某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萍:朱某处分的是自己的房屋,而且经过物业公司的同意,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就可以安装防护栏了。本案虽与物业有关,但归根结底是一起相邻权纠纷。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业主在搭建建筑物附属设施、进行房屋装饰装修的时候,应当注意相邻权人的权益尊重和保护问题,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时,要尊重相邻权人的权利,兼顾相邻权人的利益,不能以邻为壑,损人利己。由此可见,朱某应该尽快拆除自家的防护栏。 (文/张艳枫)

[责任编辑:张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