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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导致病情加重 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市民席先生:

2008年,我受聘于某单位工作期间不慎将腰扭伤,后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腰扭伤。因为出现大腿麻木、走路困难、大小便失禁等症状无法继续工作,该单位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我经相关部门伤情鉴定为轻伤,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现在,我想要申请享受工伤待遇,但是该单位却以我应聘到该单位之前,曾经患有腰部疾病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不知道我因工作导致病情加重后,还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刘晓琴:

席某工作时导致病情加重,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因为,由于此案工伤鉴定发生在2011年之前,所以引用的《工伤保险条例》为2003年版的。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2003)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就明确了单位应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席某即使不是单位的正式职工,也应算是雇工,受聘单位应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受聘单位没有为席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席某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综上,席某虽然之前有腰间盘突出,但不影响其工作与生活,而且一直没有发作过,在受聘单位工作时的行为导致其病情加重,而且已经影响到其生活并且不能再参加工作,其行为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责任编辑:杨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