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业主是否有权将其住宅改为商业用房

玉泉区某居民小区4号楼紧临大路,年初,住在一层的业主王丽宏将其临街的一间住房打通,改造成一家小超市,进行日常用品销售。为了招揽更多顾客,王丽宏又在4号楼外墙上安装了一块小型光管招牌。此举引起了同住该楼其他业主的不满,认为住宅小区不是商业区,如果大家都在这儿开商店、办公司,小区会变得杂乱又不安全,而且安装的光管招牌也影响了住宅小区的美观,居民向小区物业公司投诉后,物业公司出面制止王丽宏继续经营该超市,并书面通知其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拆除光管招牌。王丽宏咨询:作为房屋所有人她是否有权将自己的住宅改为商业用房?能否在外墙上安装光管招牌?

 

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萍: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王丽宏擅自将其住宅改变为商业用房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没有得到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楼房外墙属于共用部分,全体业主对整栋楼外墙享有共有权,依照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公司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王丽宏在其所住楼房的外墙上安装光管招牌,既没有征得相关人员的同意,也没有办理相应手续,因此,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拆除。 (张艳枫)

[责任编辑:付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