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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在“集中清缴物业费攻坚行动”中,审结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

庭审中,被告东胜某小区业主孟某向法院提供了大量装订成照片册的证据,证明所在物业公司的各项服务瑕疵。经查,孟某从2010年至今已拖欠了6年多的物业费,上述照片是其收到法院传票后回小区所拍摄。另外,孟某对《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及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均不认可,总之,对原告某物业公司的所有服务和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予以否认,而原告某物业公司则拿出了其保安运行、保洁运行、上门维修等各类记录本证明其履行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最终,东胜区人民法院综合双方证据和案件事实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某物业公司的主张,判令被告孟某立即偿还其拖欠的所有物业费。

编后:据东胜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很多拖欠物业费5、6年之久的不诚信业主被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后,首先想到就是找点物业服务方面的瑕疵证据来支持其拖欠物业费的正当性,而从法院审查证据客观真实性角度来看,其收到传票后临时收集的证据只能证明此时的情况,而无法证明其欠费期间的真实情况。“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后,通常是以拒缴、少缴、拖欠物业费的形式进行对抗。这充分反映了业主维权方式的单一。其实业主维权的合理方式应该是通过业主委员会来进行。物业费的缴纳主要根据双方合同来约定,除非存在合同无效情形,比如合同虚假或者内容违法,业主可以不缴纳,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也应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由物业服务委托方(小区业委会)对物业公司履行合同情况监督检查、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如果业主仅仅以服务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大量起诉到法院的拖欠物业费案件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业主败诉居多。法官分析,一个最主要原因是业主对物业服务范围的认识非常模糊。比如在一起案件中,业主因为房子质量有问题,物业管理公司一直没修好,连续多年拒缴物业费。经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房屋质量问题,业主应向开发商提出,不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将房屋质量、邻里矛盾等归咎到物业管理公司身上,是很常见的现象。这是因为业主对物业服务范围比较模糊而造成的误解。”法官解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在于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法官提醒,如果业主确实存在经济困难,请求分期给付的,法院一般会组织业主和物业公司进行调解来保障双方最大利益的实现,但如果抱着侥幸心理以各种借口来拒交物业费,法院将对这些恶意拖欠物业费的案件均果断依法作出判决,以此来督促、提高人们的诚信守法意识。

[责任编辑:贾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