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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款仍帮转移 男子被判三年罚金三万元

新华网南京5月9日电(张本甫 鲁海军 石曼婷)明知是他人诈骗犯罪所得,仍将部分赃款通过自动取款机、柜台,蚂蚁搬家式将赃款分批转走。近日,男子康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洪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5年10月15日,被害人李某被他人以购买指挥帐篷、防潮垫等名义骗取人民币22.56万元。当日,李某便向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梅某的账户内汇款7.56万元、7.8万元,共计人民币15.36万元。受诈骗犯罪嫌疑人所托,被告人康某在明知该银行卡内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到农业银行河南省许昌市魏都支行营业部柜台取款4.9万元、ATM机取款2万元,后又通过ATM机将该卡内7万元转至周某的农业银行卡内、1.44万元转至户名为张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并取款,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15.34万元。

2015年10月15日、16日期间,被告人康某先后六次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农业银行、舞钢市分寺坡建设银行等地进行取款、转账,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340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明知其提取的钱款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被告人康某主观上明知所持银行卡内存款为诈骗犯罪所得,而到自动取款机、柜台进行转账、取款,这种行为掩饰、隐瞒了赃款的性质和来源,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被告人康某提出的掩饰隐瞒犯罪的上游犯罪未依法裁判,其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应不予追究的辩解,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康某明知其提取的钱款系犯罪所得赃款,仍采取协助转移资金的方式予以掩饰、隐瞒,其上游犯罪虽未依法裁判,但已查证属实,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且被告人康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达34万余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故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