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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基层法院引入保险担保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诉讼保全,均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保全数额的担保。然而,以等值现金或无权利负担的土地房产提供担保,给本来就因诉讼承担压力的当事人增加了负担,银行保函只有信用极好的大公司才能申请开具,并且需要在银行有等量存款或授信,诉讼保全须财产担保的规定给当事人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使民事诉讼成为一种“成本高昂”的制度,现实中也出现了较多的因债权人无力提供担保而不能保全,给债务人留下转移、隐匿财产的机会,造成案件执行难。

本报讯 自2015年1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保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截至目前,我市已有3家基层法院受理了由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诉讼保全案件。

根据《意见》规定: 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保险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应当与财产保全的价值额相当。据了解,当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无力提供等价财产做担保,只要出示一份保险公司的保单,就可完成财产诉讼保全的担保。在诉讼保全中引入保险担保为申请人保全担保开拓了新渠道,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目前,昆都仑区人民法院、达茂旗人民法院和固阳县人民法院已受理了由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诉讼保全案件。

阿某多年积蓄全部借给苏某,现苏某避而不见阿某,为避免其转移财产,阿某向达茂旗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对苏某价值约18万元房屋进行查封。当法官要求其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时,阿某情绪有些激动,他说:“苏某借款未还,我现在生活都成了问题,哪能提供担保?”于是法官向其介绍法院在民商事审判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中正式推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相关规定。听后,阿某当即去保险公司投保,用保险公司为其出具的保单作为担保,并于当日办理了财产保全的相关手续。

无独有偶,为追回1000余万元的欠款及利息,内蒙古某公司向昆都仑区人民法院申请查封被告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房产,但却无力提供同等价值的巨额财产作为担保。因该公司在保险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了保单保函,法院据此作出了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的房产登记手续进行了查封,这种由保险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在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尚属首例。

另据了解,作为一种新的保全担保形式,保险担保与传统担保形式相比,保险担保赔偿能力强,运作规范,保险费率低廉,以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无需申请人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手续简便易行。这种诉讼保全方式,不仅有效减轻了有保全需求的当事人的负担,缓解了法官核实担保财产的工作压力,更有利于提高案件保全比例,避免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对预防“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孙净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