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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采矿企业整改力度 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于今年3月15日,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对市区东侧草原上的6家石头山采矿企业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我市石头山采矿企业均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不达标的问题。针对不同企业存在的问题,市环保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条款对该6家企业依法进行了查封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各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标准安装有效的防尘设施并进行限期整改,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实现达标排放。 

截至4月20日,有4家企业安装了防尘设施,正在进行试运行;其余2家企业等待观望中。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于采矿企业整改进程,进行跟踪检查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其第五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责任编辑:张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