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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修订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4月14日,鄂尔多斯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此次修订是根据鄂尔多斯市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认真调研、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市人大常委会不断改进、完善和创新人大工作的新举措。

2004年,市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了《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对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随着近年来《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办法》也逐步显现出一些不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本级人大报告”。市委把“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作为市人大常委会牵头负责的改革任务之一,就完善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要求,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适应我市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规定》修订案共计19条,分别对重大事项范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方法和程序、重大事项决定的执行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规定》列举了“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外,市人民政府参与的总投资亿元以上的教科文卫、社会保障等民生项目以及党政机关建设项目;参与总投资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城乡建设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等21个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提出审议意见。《规定》还明确了对应当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请、擅自作出决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撤销。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不报告的,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处理,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不执行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也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实施监督。

《规定》修订案对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在全市范围内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作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责任编辑:M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