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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触电身亡 儿媳公婆因赔偿款分配引纷争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16日,小夏帮助父亲老夏浇地,在运送水管时接触田地上方高压线,导致小夏触电死亡。2011年8月17日,巴林右旗农电局与小夏的妻子王某及父亲老夏、母亲李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巴林右旗农电局支付死者小夏的死亡赔偿金、子女抚养费等500000元。后因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儿媳王某与老夏、李某发生纠纷,王某向巴林右旗人民法院起诉。在庭审中,老夏、李某认可已收取巴林右旗农电局支付的死亡赔偿费用500000元。后法院判决老夏、李某返还给王某的女儿抚养费118957.5元;老夏、李某返还给原告王某、王某的女儿死亡赔偿金的60%,即216625.5元。老夏、李某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经过】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某、王某的女儿于2013年2月27日,向巴林右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老夏、李某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的女儿抚养费118957.5元;还给王某、王某的女儿死亡赔偿金的60%,即216625.5元。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被执行人老夏提出,因为儿子意外身亡,是用生命换来的赔偿款。申请执行人所要求执行的款项中包括给付孙女的抚养费和死亡赔偿金,孙女年龄尚小,不足三周岁,面临以后的成长、学习。如果将上述费用由儿媳王某监管支配,一旦儿媳再婚组建家庭,无法保证上述款项更合理的用于孙女的成长、生活及学习,对此甚为担忧,并提出孙女应当由他们抚养,对给予孙女的费用由爷爷、奶奶支配处分,因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王某提出,本人是孩子的监护人,不同意让被执行人抚养孩子,更不同意让被执行人监管和支配给予孩子的赔偿费用。如果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对被执行人所属的楼房进行评估、拍卖或者变卖处理,用以清偿案件款。虽然执行人员多次努力,协调沟通,但因双方争执激烈,矛盾不断升级,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法官析法】

执行人员发现,申请执行人认为丈夫因帮助公公浇地导致的死亡,坚持认为将赔偿款和子女抚养费按判决书确定的比例返还。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返还义务,对此怨恨很深。但被执行人丧子之痛同样深重,多次表示儿媳尚年轻,定会再婚,如果儿媳另行组建家族,再将孙女带走,亲人都不在了,就有一处房屋,不同意让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所提出的监管和支配给予孩子的赔偿费用,不主动履行义务的原因,是想抚养孙女,看着孙女在身边成长。如果此案强制执行,不利于解决问题,甚至会加重双方的矛盾。

本案案情复杂,情况较为特殊,双方的共同目标都是为了抚养死者的王某的女儿,如果以孩子的抚养和成长为切入点,案件有执行的可能。后执行人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做思想工作,终于在2012年腊月2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案件款100000元;二、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楼房60%的产权给付孙女用以抵偿240410元,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孙女的名下。被执行人鼓励儿媳再婚组建家庭,并自愿帮助儿媳抚养孙女成长上学。(乌日娜 王立国)

[责任编辑:张涛]